执政党的合法性研究
作为世界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执政合法性理论在政党政治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执政党的合法性研究,欢迎大家阅读。
执政党的合法性研究篇一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既要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又要探索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作为世界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执政合法性理论在政党政治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就中国共产党而言,科学对待和正确借鉴执政合法性理论,对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执政合法性的历史源流
合法性是一个政治学概念,而不是法学概念。合法性与政治体系紧密相关,一个企业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合法与不合法问题,但不存在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问题。政治合法性要指向法律意义上的合法,但又不仅仅指合乎法律。那么,究竟什么是执政合法性呢?这就要探究合法性理论的产生渊源。从历史角度来看,在政党产生以前的阶级社会里,执政合法性问题表现为政权更迭、王朝兴替,在西方称为政治合法性,在中国则典型地表现为/历史周期律0。进入近代以后,合法性问题有了新的表现形式,这就是政党政治的合法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执政合法性。尤其到了20世纪90年代,包括一些老牌执政党在内的政党对时代和环境的变迁反应相对迟缓,因而民众质疑政党的执政绩效及其形象,结果出现了世界范围内的政党危机。执政合法性问题再度凸显。
(一)西方早期的合法性理论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对城邦政治的合法性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0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合法性是指政治体系客观上获得社会成员基于内心自愿的认同、支持与服从。14世纪前半叶,威廉#奥卡姆认为,合法性就是指合乎普遍道德的公平与正义观。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名著5社会契约论6中明确指出,/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0。/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0。卢梭进而提出合法性问题的解决办法只有基于人民主权的公意,/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0[2]188-189。卢梭的人民主权说和公意说推翻了君权神授说,从而为现代民主国家奠定了合法性基础。事实上,布丹的君主主权说、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菲尔默的君权神授说等等都是对合法性问题的哲学探讨。
(二)以韦伯为代表的合法性理论严格意义上来说,合法性分为政治合法性和政党执政合法性。明确把/政治合法性0当做一个核心概念,是现代政治社会学的贡献。这一贡献可以追溯到德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韦伯看来,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所谓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故任何群体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
韦伯从经验事实的视角出发,认为合法性就是对既定政治体系的稳定性,或者说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由此出发,韦伯提出,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0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显然,韦伯是从经验判断的角度对合法性的概念作出界定的。与韦伯持相同看法的著名学者还有李普塞特、罗思切尔德、阿尔蒙德等。以韦伯为代表的合法性理论的贡献在于,把合法性看做政治体制存在和持续发展的基础,把公众对政治制度的认同与忠诚的程度作为合法性评价的根本标准。
(三)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合法性理论
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0。在他看来,合法性危机并不是现代社会所特有的,在一切较早的文明甚至古代社会中,都可以发现合法性冲突的存在。实际上,合法性冲突是民众与统治权威的冲突。这种冲突的根源直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诞生才得以改变。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日益交融。比如,经济危机往往诉诸直接的政治形式,民众不是把克服经济萧条的希望寄托于经济系统本身,而是寄托在政府身上,一旦执政党不能在有限的条件下把资本主义功能失调的负面效应维持在选民所能接受的范围内,那么/不合法性0的出现就不可避免。哈贝马斯的贡献在于,从价值判断的角度对合法性的概念作了界定。应该说,这一理论旨在对当代西方的政治社会现实进行批判,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但正因为这一理论主要针对的是西方社会,因而其普遍适用性也是有限的。按照这一合法性标准,有史以来除极个别的社会外,绝大多数的政治体系都不具有合法性,即使这些政治体系在当时是稳定的和被民众所忠诚的。这种价值上的绝对主义性质由于缺少历史的和多元的文化视野,尽管其对合法性价值基础的强调不无启发意义,但难以作为一般的合法性的分析概念。(四)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合法性理论
针对有的西方学者完全以欧美式民主的价值规范作为合法性的唯一标准,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进行了驳斥。他们关注的问题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没有发生像马克思所预言的社会革命。他们的研究结论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一种机制,通过扩大民主和社会改革,形成了/同意0和社会公认的原则,从而抑制了阶级对抗。如,意大利共产党人葛兰西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是通过暴力强制职能和文化意识形态方面的控制、教育职能的有机结合实现其统治的,即资产阶级以暴力强制为后盾,确立其在文化、道德、知识方面的统治权,同时又借助/文化领导权0来消解革命意识并为其暴力强制提供合法性,使之成为被/积极同意的权力0。因此在发达国家中,夺取国家政权只是摧毁了统治阶级的外围堑壕,无产阶级革命的更主要目标是通过长久的/阵地战0,取得对于市民社会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以获得最终胜利。阿尔都塞试图从对/再生产0概念的分析入手来揭示资本主义合法性的消极性质。他认为,一个社会为了维持其存在必须再生产出劳动力,而劳动力的再生产不仅意味着劳动技能再生产,也意味着劳动者对主流意识形态的/顺从态度0即意识形态的再生产。后一种再生产是通过宗教、教育、家庭、法律、政治等一系列/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0实现的。从而意识形态是无法选择的、被强加于人的东西,人在不可避免地成为/意识形态动物0的同时,也就丧失了真正的主体地位。
二、执政合法性的基础来源
韦伯从经验分析出发,提出了三种合法性基础:(1)传统基础,即统治合法性建立在对于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要求之上,如统治者可凭其世袭地位享有令他人服从的权威;(2)个人魅力型基础,即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某个超凡魅力人物的英雄气质、非凡品质和超凡神圣性之上;(3)法理性基础,即执政合法性建立在对于正式制定的规则和法律的正当行为的要求之上,人们服从依照法规而行使权力的统治者,如通过选举任职的政府官员。需要指出的是,这三种合法性基础都属于纯粹的类型,它们从来没有在社会和历史中以纯粹的形态出现过,所有历史上的统治形态都是这三种纯粹类型的混合,但不同类型的因素的比重和组合方式可能有差异,因而某种现实的执政合法性可以非常接近某一类型。
当代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对合法性的基础类型作了进一步的探讨,他把合法性的来源归于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三方面。意识形态是为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提供道义上的药方,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对于政治权威和体制的合法性情感;结构作为合法性的源泉则意味着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和规范,政治系统的掌权者即可获得统治的合法性,即合法的政治结构能赋予其执政者合法的地位;而合法性的个人基础是指执政者个人能赢得系统中成员的信任和赞同,这种个人合法性所包含的内容要多于韦伯所说的个人魅力型范畴,因为并非所有的执政者都真正具有超凡魅力,但通过表现出一种虚假的魅力他们也能够操纵大批的追随者。这三种合法性来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为政治系统奠定合法性基础。斯顿的合法性基础理论不仅囊括了韦伯的分类,同时也更适合于当代的政治状况,对于分析执政合法性的基础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帕森斯认为,合法性来自社会的价值规范系统,即社会的制度模式根据社会系统价值基础被合法化。他认为,系统成员对政治系统的支持可区分为/特定支持0和/散布性支持0。所谓特定支持,即由某种特定诱因所引起的合法性支持,如利益和需求的满足可以带来这种支持。而散布性支持有所不同,它是与特定的政策输出、成员的利益和需求无关的支持。散布性支持主要来自成员对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信仰,即相信政治系统的规范符合他们心目中的/道义原则和是非感0,因而觉得服从当局、尊奉规则的要求是正确的和适当的。在伊斯顿看来,执政合法性主要来自散布性支持而非特定支持。 三、执政合法性的基本特征
(一)合法性与有效性
马克思把政治合法性比喻为给政治统治/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0,从而使政府获得统治的有效性。美国政治学家李普塞对经济绩效与合法性的关系有很好的阐述:有时经济增长会带来合法性,有时合法性会促进经济有效性,有时经济发展又不一定增强合法性(如/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0)。因此,仅仅依靠经济发展,不能成为合法性的维系基础。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单纯依靠经济增长会带来/政绩合法性困境0。例如,一些国家当经济还在发展的时候,合法性没有问题,而一旦经济停滞甚至倒退,政权的合法性就容易出现危机,马来西亚、日本、俄罗斯、阿根廷的政权更迭就属于这种情况。由此看来,已经发展起来的经济只能寻求继续发展,否则便有可能出现执政的合法性危机;但是只发展经济而不推进民主,同样可能导致合法性危机。不讲合法性(如不发展民主),只讲效率(如把议行合一体制变成党政合一的相对集权制),民众会质疑政治合法性;一味强调合法性(如在农村搞人民公社和大民主),结果可能没有效率,合法性也会遭到削弱。所以,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又要警惕民主迷信化的倾向。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带来的繁荣与进步,在大多数/新兴民主国家0里,政府已表现出衰退迹象。很明显,单靠经济发展不行,单靠民主化也不行。
(二)合法性与合法化
就政治系统而言,其效力主要来自处理各种复杂利益关系,以缓解其对系统压力的能力。法律制度作为政治系统的一部分,能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来自各方的利益要求,对政治系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形式上的合理性对于政治合法性的获得有着重要意义,对于一个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来说尤为如此。从经济方面看,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要建立规范的法律体系,以调整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保护人们的合法经济利益,推动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将促进共同利益,从绩效上获得人们对现政权的承认和认可。从政治方面看,法律程序上的合理化会疏通人们政治参与的渠道,缓解由于过度政治参与给执政党带来的压力,从而保持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政治稳定。而且,法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会使人们由于习惯于遵从法律而产生对法律的合法性信仰。但是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制化最大的敌人来自旧有的道德传统。传统道德观念的束缚阻碍了人们对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有效遵从。能否解决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的长久稳定。应该指出,对法律命令的默认并不等于就是政治认同。有时候人们遵守法律是出于对违犯法律的惩罚的恐惧,或是处于某种利益考虑,而不是出于自愿。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合法性归结为合乎法律,因为合法律性构成的是合法性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三)合法性与合道义性合道义性是合法性的核心价值所在。人们通常所说的/合法的统治0、/合法的权力0首先是指被人们从内心中/认可0的统治或者权力。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0就体现了对执政合法性的一种道义判断。古今中外无数政权兴衰成败的历史都表明了这一点,社会主义国家也同样存在合法性问题,中国共产党执政亦不例外。尽管追求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但要真正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始终坚持这一合法性判断的根本标准,是很不容易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政权的垮台也正说明了走社会主义道路并不一定就会自动获得执政合法性。正因为如此,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吸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教训,针对国内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判断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正确与否的/三个有利于0标准,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合法性存在的客观标准和坚实基础。事实上,三个代表0重要思想是对社会主义政治合法性标准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最终还是要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只有始终坚持这个标准,才能继续得到最广大人民对党的执政合法性的认可。同样,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根本落脚点也在于防止片面发展而导致社会承受度降低、执政威信降低,通过以人为本赢得社会系统的持续支持。这是执政党/治道0的深刻变革。这种合乎社会民众内在道义的理念,能够增强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
四、执政合法性的危机问题
所谓执政合法性危机,即执政党的权威危机和政府的信任危机。严格意义上说,任何社会都有产生合法性危机的可能,只是发生危机时的程度有所不同。也许在有的国家会导致整个政权的崩溃和重建,而在有的国家则只须作出适当的改革或调整。如果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主要建立在短期的可变因素之上(如单纯依靠执政成效而不顾执政作风和执政形象),而又不愿转变为制度性权威,那么,它一旦出现合法性危机,其程度往往较为严重,其后果可能就是整个体系的崩溃,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上一些执政党纷纷垮台下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一般来说,世界各国的执政合法性基础或许各不相同,但无论哪一类国家,政治革命都是合法性危机的可能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革命是阶级矛盾激化到极点的产物,是被统治者忍无可忍的被迫行为。在现代社会,革命的形式不再拘泥于传统形式(如起义),而表现为游行示威、群体性对抗甚至局部冲突。一个社会能否走出/不断革命0的循环困境,关键在于能否构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一般来说,正在社会转型的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面临合法性危机的几率要高一些,如拉美国家在向人均GDP1000美元至3000美元目标跨进时,出现社会动荡不安,继而民众愤愤不满,以致出现执政合法性危机,导致执政党垮台。为什么社会转型中的国家容易发生合法性危机呢?
其一,发展中国家在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中经历着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结构调整与重建,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现代性因素作为积极的力量解构着传统合法性的来源和基础。转型社会中,公众的价值观念体系和利益标准在变革中发生了巨大变化,
自由、民主、契约、公正等价值观上升为人们逐渐追求和信奉的东西。而许多发展中国家不能顺应民主发展的潮流,并及时改革现有体制,因而埋下了合法性危机的隐患。
其二,执政党与政府在社会转型中担负着促进增长、社会动员、公平分配、社会整合和政治参与等任务。执政党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家长式0角色使其常因/超载0、供给能力下降而面临发生危机的风险,为了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执政党往往以加快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变革来获取民众的认同。由于经济起步初期的较快增长和社会变革在满足公众基本需求的同时也使其对政府的期望值不成比例地迅速膨胀,而后来许多执政党不能很快地提高满足需求增长的能力,以适应民众期望的高涨,这样就使政治体系陷于困难。
其三,社会转型带来了利益格局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出现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许多实现了经济增长的执政党通常面临着下层成员要求改变不公平分配的压力,并且社会阶层间经济利益和政治、社会地位的变动带来的摩擦与震荡在政治领域内会对政权产生威胁。
其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价值观念等方面不断发生深刻的变化,当旧的体制逐渐失去约束力而新的体制尚未形成时,制度短缺会造成权力制约的真空。权力监督的弱化使腐败呈迅速膨胀、广泛蔓延的态势。如在朴正熙、全斗焕统治时期的韩国,马科斯统治时期的菲律宾以及苏哈托统治下的印尼,腐败成风,公共权力掌握者凭借权势聚敛钱财,瓜分公共利益。它使利益越来越集中在政府官员和他们的商业伙伴身上,政府代表公众的形象大大受损。当腐败的恶性发展到了国家无力遏制特别是政权的核心部分也陷入此道时,导致的是广大社会成员的离心离德和强烈公愤,一旦出现导火索并适时引燃,政权便会迅速崩溃。
历史表明,民众对于掌权者的支持最为脆弱,要克服因掌权者失去民众支持而导致的合法性危机,就应当保持掌权者与体制及共同体在合法化功能上的适当分离,避免因掌权者的政策失误或不良行为而引起对现行体制乃至整个政治共同体的怀疑。这是西方国家在合法化方面的经验,值得认真研究。
五、执政合法性理论对中国共产党的启示启示之一:面对党的历史方位的变化,中国共产党要强化忧患意识,防范执政风险。
我们强调共产党执政的特殊规律,这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就不重要。事实表明,共产党执政与其他政党执政一样,都存在一个兴衰成败的问题,同样面临着丧失政权或被人民推翻的考验。这是政党执政的共性,是政党政治的普遍规律。中国共产党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国家政权,使自己成为拥有公共权力的执政党后,面临一个拒腐防变的问题。一个政党在争夺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以及在成为特定的政治权力主体后,并不必然地具有合法性。政治权力与合法性之间并非天然地存在逻辑关系,因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是社会公众理性选择的结果,含有普遍承认的内容。因此,某一政党在成为政治权力主体前后,欲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支持,必须展开一系列的合法化过程。历史表明,如果执政党不重视执政合法性问题,势必为历史文明前进的步伐所抛弃。我们过去一直认为,对于共产党来说,/不是什么被推翻的问题,而是努力工作,创设条件,使阶级、国家权力和政党很自然地归于消亡,使人类进到大同境域0。这无疑是正确的。问题在于,要实现这个目标是有前提条件的。执政的共产党只有解决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问题,才能防止执政危机。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律,不因为是资产阶级政党还是无产阶级政党而发生变化。所以,对政权更迭的忧患及对现代法治国家政权合法性交替现状的警醒,理当成为我们党巩固执政地位的一个思考缘由。
启示之二:正确看待纷繁复杂的政党政治现象,不照搬执政合法性理论,坚持走政治上的自主创新之路。
每个国家的执政党在历史条件、制度体制和现实状况上并不完全相同,有着各自的特点,合法性问题也不例外。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与资本主义政党体制有着根本的不同,在指导思想和具体操作层面上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别国经验和研究成果。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实行的是两党制或多党制,由一个政党长期执政其实并不被认为是明智的选择;探讨巩固一个政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并不是学界或政界的热门议题。相反,经常更换执政党被视为正常之事。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政党为了巩固合法性,提出采取淡化意识形态,强化以政策和政绩获取民心,事实上他们淡化意识形态有着深刻的背景和原因,无论哪个政党执政都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他们淡化意识形态实质上是淡化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淡化后面隐藏着/强化0的动机和目的,这是国情、党情的不同,如果我们看不到中国共产党与资产阶级
政党的这些区别,盲目照搬照抄其他资产阶级政党巩固合法性基础的做法,就会中/遏制与接触0战略的圈套。所以胡锦涛同志指出,我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与其他国家不同,对世界上其他政党执政的一些做法和措施,我们不能照抄照搬。
启示之三:实现长期执政的历史使命,需要在宪政框架中坚持民主、科学、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核心在于解决好为民执政、靠民执政的问题,处理好党与民众的关系。共产党执政的实质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执政的根本目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科学执政,重点在于处理好党与政府的关系。按照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确定政府运作的法理边界,在公众政治参与的条件下,构建现代政府的基本框架,规范政府的运作。在这个基础上,一方面,党通过对整个政府过程施加影响来体现领导,另一方面党的活动不越过政府运作的法理边界。
作为一级组织和政府及其部门发生行政从属关系,或是代替政府行使任命、撤职、调动等权力,都是有违民主政府规则的。依法执政,重点要处理好党与国家的关系。要依法区分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和国家政权的关系,为党依法执政提供制度和体制保障。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国家政权机关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机构。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党和国家的关系,党领导立法、行政和司法,但不代替它们的职能。对此,必须按照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增强共产党员的宪法修养,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切实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只有依照/法无规定不可为0的原则,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实现由主要依靠政策治国理政向主要依靠法律执掌政权的有效转变,才能防止执政党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最大限度地防范执政风险,增加执政安全,取得党的领导和执政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