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核算方式,分公司财务核算相关问题

2017-01-07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务核算有哪些方式?分公司如何财务核算?小编把整理好的分公司的核算方式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怎么进行分公司财务核算

1、对总分公司会计业务实质怎么理解?

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实体,没有注册资本,从总分公司会计业务实质上来理解,相当于是总公司投出一块营运资金由分公司来经营管理,分公司的任何一项经营业务就等于是总公司的会计业务,总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通过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分别形成不同形式的资产、收入、成本及费用,当期产生的利润相当于增加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应收款,而当期产生的亏损相当于抵减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应收款。

2、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对于分公司而言的,总公司如何选择?税务上如何处理?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在具体的税务申报上,对于地税、国税的申报,只是在所得税方面有差异,后者可以在总部交,其他的应该没有多大差异了!

独立核算是与非独立核算是相对应的。

独立核算指的是一个部门自己单独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并且单独进行申报纳税;非独立核算指的是自己不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由上一级单位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并由上一级单位合并申报纳税。分别核算和未分别核算是相对应的。

这指的是同一个单位内部对不同经营项目的核算是否分开。

分公司财务核算及税务问题

提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外地成立一家非法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在当地开设银行账户,由总公司拨款支付所有费用。请问:

(1)分公司应单独做账,还是作为总公司的一个部门核算?如果单独做账,跟子公司有何区别?如果在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发生费用时,相应的发票应写分公司还是总公司的名称?

(2)公司拨付给分公司的款项如果为从银行贷款,利息费用如何结算?

(3)是否流转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在总公司所在地合并缴纳?

解答:

(1)分支机构为流转税纳税义务人。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A、总分支机构不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缴纳。

B、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3)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设置内部往来科目核算,总账在总公司,分公司建明细账。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报表汇总为简单的合并,对冲内部往来、内部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

分公司诉讼地位

从立法上看,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条第5项之规定,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参加诉讼。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没有疑义。但是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众说纷纭。由于《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在实践中,有的一律否认分公司被告责任,涉及分公司责任时,一律以总公司名义作为被告。二是以分公司名义为被告,却判令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以分公司、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判令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从公司的性质来讲,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4、独立的法人 。可见,分公司的性质并不属于公司,分公司只是公司的一部分或者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

《民诉意见》40条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见,分公司虽不是公司,但是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那么,既然法律赋予了它当事人的地位,那么它就应该在其所能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法律后果,分公司在产生纠纷时,就应当以分公司为适格被告,如果判令其承担责任,因为它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其资产也是属于总公司,所以此处与《公司法》第14条并不违背。

在分公司诉讼中,没有必要把总公司也列为被告。况且在不论什么情况都列总公司为被告指只会增加诉讼成本,特别是在只列总公司为被告的情形下,由于直接的法律关系者是分公司,所以对于案件的审理、事实的查清都是不利的,指挥增加诉累。只有在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或者是以总公司直接名义产生的法律关系,才应以总公司为被告。

在分公司撤销或者关闭的情况下,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原告起诉时,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故此时其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直接承担。

注册分公司的注意事项

1、分公司应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2、分公司注册资金从哪里来?

分公司由母公司申请设立,不涉及注入注册资本这一环节。分公司的经营资金由总公司供给,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3、分公司的名称需要预先核准吗?

企业设立的分公司的名称不需预先核准。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怎么确定?

随着连锁经济的快速发展,开设分公司的企业越来越多。注册分公司时需确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报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注册登记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

(2)分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到特殊行业、产品或服务,需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

(3)分公司经营范围随总公司经营范围而变化。若总公司增加了新的经营范围,分公司也可以增加经营范围,需办理分公司变更手续。

5、分公司注册地址在哪里?

分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为办公楼,不得使用住宅或商住楼进行注册。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