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产品管理论文

2017-05-31

教育产品是指教育部门和教育单位子在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的指导下为影响和发展人的身心而提供的产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教育产品管理论文,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教育产品管理论文篇一

教育产品的属性分析

【摘要】从教育系统的内部结构可以分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共产品属性、高(中)等教育阶段的准公共产品属性、非正规教育(培训教育)的私人产品属性。因此,举办主体、受教育者费用承担和教育目标等方面进行教育产品属性的界定,可以丰富教育产品属性的理论宝库,提高教育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教育事业的多样化发展,加强政府调节即“有形的手”与市场调节即“无形的手”的结合,从而引导政府、企业和个人家庭的教育投资行为,保证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关键词】教育产品属性;公共产品;竞争性;排他性

一、教育产品属性

教育是指有意识的、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狭义的教育是指学校教育)。教育产品是指教育部门和教育单位子在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的指导下为影响和发展人的身心而提供的产品,这种产品又称教育服务。这种教育服务是以提高人力资本价值和满足人们的心理和精神享受为目的的。1954年萨缪尔逊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中将公共产品定义为这样一种产品: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任何他人也对这种产品的消费。1956年蒂鲍特(C.M.tiebout)发表了论文“一个地方支出的纯理论”,随即出现了大量关于地方公共产品的文献,地方公共产品问题指:一些公共产品只有居住在特定地区的居民才能享用,因此个人可以通过迁居,来选择他消费的公共产品。布坎南在1965年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首次对非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进行了讨论,公共产品的概念得以拓宽,认为只要是集体或社会团体决定,为了某种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繁荣物品或服务,便是公共产品。

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和商品的性质将整个社会产品分为三大类: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和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 goods)。

公共产品,泛指由公共部门(如公共行政、经济组织或国家行政组织)提供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各种产品和服务称之为公共产品。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是指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产品。公共品具有消费上的不可分割性和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它在消费上没有竞争性,属于利益共享的产品。私人产品是同时具有消费的可分割性和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的产品。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或兼具二者特征的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

二、国内外学者对教育产品属性的不同论断

自1954年萨缪尔森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区分开来并正式使用公共物品(public goods)这个概念以来,国内外的经济、教育和社会学家都对教育产品属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和激烈的讨论。巴罗(Robin Barlow)教授在1970年的一篇讨论美国地方学校财政效率的论文中认为教育是一个纯粹的公共物品。公共选择理论的权威布坎南和萨缪尔森认为大多数的教育具有竞争性并可以实现技术上的排他。公共经济学的权威阿特金森、斯蒂格利茨、经济学家哈维・罗森(HarveyS.Rosen)和范里安(HalR.Varian)等都坚持认为教育是公共供应的私人产品。瓦里安(Varian)也认为教育是私人产品(教育消费具有竞争性)。国内学者厉以宁教授从教育的供给者和教育经费的负担方式来分析,将我国的教育事业划分为五种类型: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产品、基本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产品、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产品、基本具有公共属性的教育产品、具有纯公共产品属性的教育产品。胡鞍钢教授认为基础教育是制度性公共物品,“并非由于基础教育是公共产品而实施义务教育,而是由于实施义务教育使基础教育(严格意义上的免费后)成为公共产品。”

劳凯生教授在《社会转型与教育的重新定位》中指出教育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它的目的是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可能通过纯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但它可以转化为私人产品。

袁连生和王善迈也认为教育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促进社会经济增长,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另一方面,它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减少一个学校的入学人数,则会提高这个学校学生得到的教育服务水平,如师生比将降低,生均图书、体育设施、校舍面积等资源教育也将减少(即教育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此外,张学敏认为融合产品是集公共产品要素与私人产品要素与一体,并与混合产品相区别开来,他认为义务教育是融合产品。

三、教育结构和举办者视角下的教育属性分析

(一)教育系统的内部结构

1.义务教育阶段基本上属于是公共产品。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一定年限的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在全体适龄儿童和少年中实现教育普及,这是义务教育具有普遍性的特定内涵。与非义务教育相比,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基础性、普及性和强制性。现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实现了义务教育的免费(由国政府举办和承担费用),体现了它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义务教育是教育社会化的产物是基础教育,它可以产生巨大的延时效应和正外部效益。

2.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中等(包括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基本上属于准公共产品。从机会性上看,非义务教育服务在教育服务的享受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体现了教育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从费用承担上看,高等教育实行成本分担的政策,由学生承担一定的费用,学校的主要资金来源(国家财政拨款)具有非排他性。从收益上看,受教育者个人的直接收益上看,非义务教育使个人获得更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这是它的个人收益,他人不可分享,因而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从受教育者的间接受益上看,非义务教育能产生巨大的正外部效益:使社会经济更快增长、促进社会文化大繁荣、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

3.除由国家全部或部分承担举办和财政拨款职责之外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教育(主要是“影子教育”)基本是属于私人产品甚至是存私人产品。社会上的一些由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培训活动如课外补习(它是由私人支付的主流教育之外的补充性教育,它以学术性课程为内容,已正在接受正规教育的中小学生为对象),他们都是由个人或社会民间资本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以市场为调节手段,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受益者承担,他们更多的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

(二)教育举办主体

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主体针对正规学校教育在人力资本(知识、技能和个人特殊才能)培养的不足,为了满足受教者的精神享受和智力再生产的需要,而开设的各类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培训机构,它们具有很复杂的属性。

由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举办的各类正规或非正规教育,如企业内部的福利学校和社会公益学校等,以提高受教者的身心发展(知识和技能)为目标的,不向受教者收取任何费用的这类教育服务,它具有较高的个人收益和社会效益,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类教育就属于公共产品。

由学校或企业及社会团体部分出资举办并向受教者收取部分成本费用的教育服务,它就属于准公共产品。以营利为目的,完全采用市场定价和供应方式,具有很大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这类教育产品如家庭辅导和个人职业技术培训等等,这类教育就属于私人产品。

四、教育产品属性分析的意义

对教育的产品属性的分析,可以避免由于完全的“教育政府化”和“教育市场化”带来的一系列弊端。

第一,教育产品属性分析的理论指导意义。对教育产品属性的深入探讨和分析,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教育产品属性的理论宝库。对原有的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打破了原有理论的单一产品属性界定,增加了教育产品在不同的划分视角下的不同属性界定,让原有的理论更加的具体和与时俱进。新的界定更能达到当代激烈的市场化竞争和知识经济时代下的对人受教育的内容、数量、效益等多方面的要求,更好的指导当前教育由市场、社会和政府供给的形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提高教育资源配置的效率。打破了过去传统的教育单独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办学的观念,立足于国情,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的多元化筹集办学政策(财政性教育经费、个人投入、科研及服务收入、校办企业及附属事业收益、捐赠收入、引进资金、社会集资教),在教育产品的供给市场上允许民办教育的出现,允许校园经济的发展,教学设施和后勤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等等都极大的提高了教育资源配置的效率。

第三,利于教育事业的多样化发展。政府直接举办学校,必然伴随着对教育的过多干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教育多样性的发展。我国基础教育阶段“应试教育”盛行、高等教育“千校一面”,从一定程度上来看,都与政府对教育的严格管制分不开。由政府提供(教育政府化)教育事业的局面被打破,社会力量举办教育的积极性有了极大提高,人民群众有了更多的受教育机会,向每一个受教育者提供更多的发展可能性。教育的规模、速度、质量、效益和教育事业的布局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和改善。

第四,利于加强政府调节(“有形的手”)与市场调节(“无形的手”)的结合。社会资本在教育事业上的投入以及教育在市场化背景下的发展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对教育进行方针政策、思想观念和重大事件的管理和经费的补贴,无论是市场化下提供的教育还是政府提供的教育,都具有巨大的外部效益,都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和鼓励(财政补贴)。当前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政策引导和鼓励,不仅有利于民办教育自身的发展,而且民办教育作为与公办教育相竞争的力量,它的发展壮大会在总体上激活我国教育发展的活力,提高我国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第五,利于引导政府、企业和个人家庭的教育投资行为。国民收入的分配由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三部分构成,教育投资基本上也有这三大主体承担,即个人的、企业的和政府的教育投资。针对不同的教育阶段所具有的不同属性,个人、企业和政府将给予不同的经费支持,例如义务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它决定了政府在财政投资上给予全部或大部分的经费保证,而企业和个人给予的经费占极少的比例,相反的对于私人产品的影子教育,个人和家庭为了满足自己的精神和智力再生产而付费购买,而政府则几乎不给予任何经费补助。

参考文献

[1]衣新.论教育的产品属性[J].教育研究.2008(4)

[2]潘常清.关于义务教育产品属性的探讨[J].科教导刊.2011(4)

[3]范先佐.教育经济学新编[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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