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退的决定
辞退就会有辞退决定书,辞退决定书怎么写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辞退的决定,仅供参考!
关于辞退的决定范文一
关于给予王靖宇同志辞退的处理决定
王靖宇同志于2013年4月15日到我校担任门卫一职,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学校管理,工作懒散,上班不认真负责,经常不上班,也不给领导请假。2013年5月31日早晨在宿舍睡觉,5月31日至6月2日也没上班,6月4日上午该他的班也没上,无视学校领导,还经常带一些社会外来人员到学校宿舍,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安全,为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安全,鉴于该同志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建议把王靖宇同志退回治安队。
奇台总场中学
20xx年6月7日
关于辞退的决定范文二
陶海华,男,1983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2000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4月入党,2013年11月由部队转业到温岭市司法局,安排在松门司法所任司法助理员。
陶海华于2013年11月27日到松门司法所报到,要求其在29日正式上班,但该同志并未按照局里要求去司法所上班。在12月2日未办好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就私自外出,局里接到所里报告后,要求陶海华必须在3日内返回,该同志仍未理睬,后向人劳局汇报并联合多次催促下,于12月16日回到局里,并作出一个书面检讨,在局党组研究给予处分期间,陶海华在12月30日向局里要求休假10天,局里未予批准,陶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又擅自外出,至今未归。这段时间松门司法所和局政治处曾经打电话要求其返回,但该同志对所里的催返未作反应,对政治处的催返电话不予接听,短信未予回复。我局向温岭市人劳局反映,市人劳局也多次打电话联系,要求陶海华回到司法局上班,并跟他解释政策,如确不愿上班可办理辞职手续,但陶海华要么口头答应回来,要么不接听电话,至今仍没有返回局里,也无法再联系。
鉴于陶海华同志二次擅自外出、长期不上班和旷工累计已达七个月的错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3条第5款的规定,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陶海华同志作辞退处理。
关于辞退的决定范文三
关于辞退马建伟的决定
马建伟,2004年12月从部队退伍,经县人事局安排到我局安监站工作,2009年1月获得湖南省城市学院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函授大专学历。
经查,马建伟同志担任局安监站工作人员期间,于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2年5月30日止连续51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
鉴于上述情况,县住建局于2012年5月30日在《郴州日报》B4版刊登公告,要求其“在2012年6月6日前必须返回本单位上班,如逾期不归,将依据相关规定作辞退处理。”与此同时,我局还安排专人每天定时打电话与其联系,均无音讯。至今为止,该同志仍未到岗。
限期返岗时间已过,依照中共桂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桂阳县委组织部、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清理整治不在岗国家公职人员的通知》(桂组通[2012]5号)的有关要求及《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款“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可以辞退的规定,经住建局党组研究,决定对该同志予以辞退。
桂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xx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