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制教育黑板报版面设计图

2016-12-01

小编为大家汇总了一些关于大学法制教育黑板报的资料和相关内容,大家可作为参考,希望大家能够获得帮助:

大学法制教育黑板报资料: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大学法制教育黑板报资料:宪法解释机关:

a.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b.最高法院(美国)

c.特设机关(法国宪法委员会、德国宪法法院)

大学法制教育黑板报资料: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

1、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a.司法机关模式:源于美国。法律的违宪审查权一般为最高司法机关所保留,

b.立法机关模式:源于英国。英国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立法机关一般都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执行它所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因此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也都采取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c.专门机关模式:主要有法国、德国、奥地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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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宪审查制度: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1)a.事后审查:大多数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关只在议会制定的法律正式生效后,其合宪性按照特定的程序遭到主体质疑后才予以审查。

b.事先审查:法国宪法委员会只能在议会制定的法律正式生效之前予以审查。一旦法律被裁定违宪,不得颁布;法律一旦公布和生效之后,不得质疑其合宪性。

c.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美国最高法院只能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通常应当事人的请求,附带地审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是否符合美国宪法。

d.宪法控诉:德国独有的制度。公民个人,无论其权力是否收到实际损害,只要认为议会制定的法律损害了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力,就可向德国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请求审查该法律的合宪性。

e.抽象性审查:德国宪法法院在没有案件发生的情况下,应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议院1/3议员的请求,有权直接对议会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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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①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

a.全国人大对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改变或撤销;b.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 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有权撤销,不可改变;d.国务院对各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既有权撤销又有权改变。

②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主体:

a.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地方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违宪审查要求

b.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有权提出违宪审查请求

③关于地方立法机关的知识点:

a.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包括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经济特区。制定后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事后审查)。

b.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事先审查),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先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复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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