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废业库存处理

2017-06-13

在我国庞大的流动人口中,存在着“外来个体工商户”这样一个群体。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AAA,希望能帮到你。

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废业库存处理

1、一般纳税人废业存货处理行为 对所有的一般纳税人而言,不管是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废业注销时,对未抵债、未做销售的存货,一般只有两种处理行为: (1)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2)无偿赠送他人。

2、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 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该条规定无疑对一般纳税人废业时存货的处理是适用的。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业(不包括破产、出租出售、被兼并等形式)时未作销售的存货,只要处理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就应该按照适用税率进行征税。

废业企业存货处理有新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也同时大幅放宽本报讯(刘华)近日,大连市国税局出台了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对废业企业的存货处理作了修改。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停止经营办理废业的,对其存货应按照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纳税款。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办理废业时,仍按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处理,计算补缴其存货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此规定是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一个延续,避免了废业企业的存货在进入下一个流通领域时发生断节,从而导致税源流失。与此同时,新办法大幅放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将更多的企业纳入了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年度销售额达到标准的个体经营者(个体户),如取得企业代码并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工业企业凡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商业企业凡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认定标准由原年度销售额180万元降为50万元等。

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废业处理的手续

国税交:

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地税交:

城建税=增值税*7%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4%

所得税=利润总额*33%

附所得税率:30000以下的 18%

30000-100000 的 27%

100000以上的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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