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手抄报版面设计

2016-12-02

吸毒品,害自己,伤身体,浪费钱,精神弱,家庭破,危害大,戒毒品,人称赞,国际禁毒日,让我们远离毒品,健康快乐地生活,下面是由小编給大家整理的禁毒手抄报版面设计,希望能够幫助你们:

对于代购毒品行为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曾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可见,该规定是以毒品代购者是否具有为自己牟利目的为标准将其行为区分为贩卖毒品或非法持有毒品。但法律界人士则认为这一规定还有待完善,因为它没有考虑毒品代购者在毒品贩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依据规定,贩卖毒品者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毒品代购者如果自己没有牟利目的,对其就不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是,刑法并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认定。而且,即使认为牟利目的是贩卖毒品罪的隐性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理论,以牟利为目的不仅包括自己具有该目的,还包括使他人具有该目的,毒品代购者显然具有使毒品贩卖者牟利的目的。所以,毒品代购者即使没有从中牟利,变相加价代购毒品的,也应以贩卖毒品罪。

但这一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遇到追责不能的尴尬。以代购氯胺酮为例,根据2002年最高法院回复某法院的请示指出:“……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位检察官说,该答复恰恰没对“数量较大”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就贩卖K粉具体的数量,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属于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机关没有可操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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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新闻:毒品代购危害猛于虎

小徐因为毒品代购而锒铛入狱,但还有更多的毒品代购者尽管在交易毒品时当场被捉,人赃俱获后却难以定罪。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贩卖毒品可以带来巨额利润,具有极大的风险,一旦被抓,即要被科以重刑。随着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深入,本市地下的毒品交易环节屡遭重创,而此时一种新型的毒品犯罪形态开始滋生,这就是毒品代购。瘾君子们开始通过毒友圈寻觅代购者,有的人会在每笔毒品上加上一些“代购费”,还有些毒品代购人甚至会免费“代购”只为“蹭吸”。

实际生活中,吸毒者委托他人代购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的现象比较普遍。从表面上看,代购者是站在吸毒者立场,主观上似乎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仅有购买毒品的故意。但事实上,代购者明知他人贩卖毒品却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将毒品转移给购买者,在客观上促成了毒品交易。所以,代购毒品与代卖毒品一样,其本质上都是贩卖毒品的帮助行为,处理方式应当一致。毒品居间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不容漠视。

长宁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因为《刑法》 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刑法》 所指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从法理上而言,无论代购毒品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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