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是社区普法教育的一门重要学科,对社区人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社区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社区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 7 条 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 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
定者外, 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 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