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制度范文推荐
为了提高期货公司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为你带来了期货公司管理制度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期货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篇一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期货、期权套保的风险控制制度如下。全公司范围内对各类期货期权套保安排都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出现新的操作方式时必须首先申请修改制度后,在本制度的指引下进行操作,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超出本制度规范的方式操作,否则视为对公司制度的重大违纪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相关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子公司。
第二章期货业务管理
第三条商贸原料部总经理作为期货指令下达人,负责期货操作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指令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交易员负责按照指令进行期货操作,并及时向指令下达人汇报行情变化和走势;根据期货日报核对期货交易记录是否正确,按照要求编制和提供期货日报。
第五条财务部指定期货财务专人负责期货出入金有关资料的收集、初审、保管及通知期货账户开户公司办理出入金手续;负责期货日报的核对及汇总编制公司期货日报,并发送至财务总监、商贸原料部总经理、总裁和联席董事长、董事长等。
第六条期货账户开户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安排专人准确、及时按财务部通知办理出入金手续;负责准确、规范对期货业务进行核算。
第七条期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只能是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农产品期货品种。
第八条期货资金账户开户和管理原则是:
(一)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所有期货期权相关业务的总体额度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额度分配、开立和撤销交易账户由公司商贸原料部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确定后报公司CEO/总裁审批后执行。
(二)期货保证金账户由商贸原料部和财务部共同管理。商贸原料部安排专人对每日下单情况进行记录,并每日核对期货日报交易记录是否和期货下单情况一致;财务部期货负责人负责核对每一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日报(月报)中资金情况是否无误,并对期货日报进行汇总和内部指定对象的发布。任何经办人员发现账单错误,都必须及时向商贸原料部、财务部总监汇报,商贸原料部在期货经纪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直至更正错误。
第九条套保方案设计原则是:
(一)杜绝投机行为;
(二)期货多头头寸持有量应不大于本品种上月实际耗用量的1倍;
(三)每日下午收盘前,对当日期货市场收盘后与下一日开盘前的采购情况进行预估,可以在当日期货市场收盘前通过合适的期货合约对这些采购量进行预先套保。下日开盘前的检查执行本条第一款原则;
(四)交易时间之外的已套保的现货发生消耗或销售,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立即通过买入或平仓期货合约进行对冲,使得头寸平衡;
(五)止损平仓原则:针对每一个品种,当价格下跌达到建仓均价的10%时或资金绝对亏损额达到30%时,风险控制人员应及时止损平仓出场。如有特殊情况达到上述条件需继续持有头寸的应及时报告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或联席董事长批准,同意后重新制定相应交易方案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所有远期采购必须由采购经理编制具有交易目的、交易方案、方案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风险因素、止损措施等内容的采购套保方案。
第十一条期货业务操作部门提供套保方案--商贸原料部总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
各品种单月单边方案涉及套保资金投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方案由总裁审批;超过5,000万元的,需要联席董事长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各审批部门负责人必须保证在收到方案后2小时内回复。通过后由财务部安排资金办理。
第四章方案执行和汇报原则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方案进行期货操作,并按日编制期货交易报告。期货交易报告必须包括所有现货和期货的交易,且期货交易报告必须按日提交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和上述审批人员。
第十四条与期货相关的汇总报告由财务部期货项目负责人出具并按时提供给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和商贸原料总经理。任何人发现方案执行偏差都有责任第一时间告诉商贸原料总经理,由商贸原料总经理直接指令期货交易员进行纠正。期货交易员必须无条件执行。
期货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连续交易(暨夜盘交易,以下统称连续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和连续交易业务操作指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与连续交易品种的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优先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本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原有业务制度。
第三条公司指定交易风控部和技术工程部负责人作为连续交易期间交易所的业务联系人,交易风控、结算、技术工程等相关部门连续交易期间应当配备相应值班人员,并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做好连续交易的运维和日夜盘的交接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客户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连续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五条“连续交易(暨夜盘交易)”是指除日盘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连续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
第六条“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日的第一节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的第一节结束。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分为夜盘和日盘交易时段,夜盘交易设一个夜盘交易小节,日盘交易分三个交易小节。
第三章客户风险揭示和补充协议
第七条客户参与连续交易需签订《关于连续交易的补充协议》(见附件1,简称《补充协议》),揭示连续交易期间与日盘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差别。
第八条《补充协议》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公司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客户发出,客户未提出异议的,协议即生效。
第四章交易、结算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连续交易品种开盘集合竞价在连续交易开市前五分钟内进行,日盘不再集合竞价。若连续交易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日盘开市前五分钟进行,即8:55至9:00。客户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十条连续交易期间交易所不设场内席位,公司通过远程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连续交易期间公司只办理入金业务,不办理出金业务及有价证券提取业务,出入金的数据切换点为当日17:00,该时点之前的出入金计入当前交易日,该时点之后的出入金计入下一交易日。17:00之后的出入金计入当日结算的,须向保证金监控中心说明。
第十二条客户有效银期转账时间:入金时间为交易日8:30—16:00,16:00后为结算时间,当日结算完成后银期重新开启至次日连续交易结束;出金时间为交易日9:05—16:00。
第十三条公司在每个交易日日盘结算完毕后向客户发送该交易日的交易结算报告。对于参与连续交易的客户,如果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始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期货公司,客户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的,则视作客户对结算数据结果的确认。
结算部接到客户异议后应及时核实并报告,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每个交易日日盘结束后,结算部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方式向风险度≥100%的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参与连续交易的客户应当在下一交易日连续交易开盘集合竞价前及时追加保证金,否则公司有权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五条连续交易期间,客户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风险,若行情剧烈波动,客户账户的风险度≥100%时,客户应及时补充保证金或自行减仓。当公司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认为客户风险较大时,有权要求客户即时追加保证金,否则公司有权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至客户账户可用金≥0(按即时价计算)。无论公司是否执行强平,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第十六条交易风控部门应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监控职责,及时发现、报告或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期货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期货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功能,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按照《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期货市场只能从事锌产品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三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包括制定和执行本公司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其持续有效,确保相关人员遵守有关制度。
第四条公司对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五条公司的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必须理解并贯彻执行管理制度。与境外期货业务相关的每位人员,必须通过中国期货协会的资格考核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考核,方能上岗开展业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
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体现管理的垂直性、业务的相互制约性以及职责的分离性。
组织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一)总经理对期货业务负责。
(二)总经理或其授权其它高层管理人员主管期货业务。
(三)设专职期货岗位和人员,负责公司的期货的业务。
(四)设风险管理人员2名,合规人员2名,交易人员2名,结算人员1名,资金调拨人员1名,会计核算人员1名,档案管理人员1名。
第三章授权制度
第六条与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风险管理政策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七条期货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期货业务授权包括交易授权、交易合同签约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保持交易授权、交易合同签约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相互独立。交易权必须与签约权、资金调拨权分离。
第八条交易授权书须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合同签约授权书须列明有权签约的人员名单、可签约交易种类和限额;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书须列明有权进行资金调拨的人员名单和资金限额。
第九条期货业务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法定代表人签约及授权的时限为其任期时间;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约及授权的时限视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中的规定而定。
第十条授权书签发后,应及时通知被授权人和相关各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一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授权人签约或授权权力失效,应立即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原授权人自其签约或授权权力失效之时起,不再享有签发授权书的权力。
第十二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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