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论文范文

2016-12-09

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但是,我国保险起步较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保险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公共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进城务工,致使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文章通过分析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存在问题;建议;社会保险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比较低

据统计,2011年全部城镇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已经占到35.1%,而新增城镇就业人员中,农民工高达65.4%。但是农民工基本保障覆盖率相对于城镇户籍就业人员覆盖率的比率分别为:社会养老保险为23.2%,工伤保险为47.9%,基本医疗保险为31.6%,失业保险为20.1%,生育保险为14.5%。农民工作为劳动力供给的主体,不能充分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且不同行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水平差异大。根据2012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批发零售业和服务业的参保情况相对较好,而建筑行业、住宿餐饮业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为其缴纳各项保险的比例明显低于其他行业。

(2)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退保率高

我国养老保险等主要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多为县市级统筹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镇一级的社保机构尚未健全,许多农民工跨省市流动时不能顺利转移保险基金,致使退保现象严重。按相关规定,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再接续;也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重新参保。但一些地方的社保局却更愿意让农民工退保,有的甚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因为农民工退保,所缴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农民工一次性领回,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则充入地方社保基金。

二、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主要原因

(1)社会保险参与主体的费用负担重

农民工参与社保,不仅农民工自身的费用负担较大,用人单位和输入地政府也承担相应的费用负担。据调查统计,承担农民工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约占工资总额的31%,其中,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分别占20%、8%、0.5%.0.7%、0.5-2%;个人缴费达到10%,其中,养老占8%、医疗占2%。这样农民和企业的费用负担都比较重,因而都有逃避缴费意愿。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城乡居民保障制度成本相对较高,除了要面临庞大的建校费用和低保费用外,还需补贴外地农民工随迁家属就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用,因此地方政府感到经济压力较大。

(2)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城乡分隔大

一直以来,农民工群体的流动性较大,长期在一个地区缴费的可能性很低。同时,由于我国财政支出在地区、城乡之间分配存在不平衡,导致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出现城乡、区域、阶层和职业之间的分隔,统筹层级低,无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和不同种类之间的转移。而且政府将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视为经济发展的负担,导致存在着多年、多地区、多层次保险关系的转接,以及保障模式转变难度很大的问题。

(3)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之间不衔接

由于我国社保体系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城乡“二元化”和“碎片化”特征,不同区域、城乡之间所享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存在较大差异,制度衔接难度较大,阻碍了人口在区域、城乡间流动,进而影响了资源在地区间的优化配置。同时,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城市工人和农村居民存在双系统,两者之间的对接是非常繁琐的,养老保险关系在企业间转移接续程序十分复杂,给养老关系转接带来的不便,这也阻止了农民工养老关系的转移行为,转而选择“退保清算”,而且退保程序反而简单,信息清晰,资金到手放心。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建立促进农民工参保的多元化机制

农民工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就是保险费率偏高。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个人、单位和国家的共同努力,扩大本地农民工群体参与社保的范围。国家应将对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险补贴制度扩展到全体从业人员,鼓励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非正规就业者与正规就业者一起参加统一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从而降低保险费率。统筹管理保险费,做到费率相同、计发办法相同,但在缴费基数和待遇上,可以对正规就业者和非正规就业者实施差别化管理。其中,正规就业者的缴费基数为工资收入,由劳资双方共同缴费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小企业员工参保,应由国家定额补贴缴费。非正规就业者的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由国家定额补贴缴费。

(2)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农民工平等居民权利

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将工伤保险的比例纳入国家和地方“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指标。实现农民工平等居民权利。城乡统筹,形成“整体的保障体系,不同的保障水平,灵活的保障方式,多样化的保障模式”。即无论城乡职工,不分身份全部纳入社会保险之中;根据我国国情,建立统一而有差别的缴费制度,以梯次化的层级设计建立渐进式的保障架构;制定不同的缴费层次,既有区别又不失公平地对待不同情况的城乡就业人员,实现农民工平等居民权利。

(3)健全不同保险制度间、地区间的转移衔接机制

健全不同保险制度间、地区间的转移衔接机制,建立区域、城乡、群体之间的统一社保体系。加快完善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职业人群之间的医疗、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为农民工异地流动提供便利。加强社保管理机构的内控和与其他部门协调。劳动监察、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应联合执法,加大对本地用工单位的监督力度,通过严格执法,确保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

参考文献:

[1] 侯云春,韩俊,蒋省三,何宇鹏,金三林.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总体态势与战略取向[J].改革,2011(5).

[2] 何子英,郁建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责任[J].浙江社会科学,2010(3).

范文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研究

摘要:从总体意义上讲,保险共有两种,一种是人身保险;第二就是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损失了一定的财产,那么保险人就要为这些损失负责,是保证被保险人利益的一种手段。在投保的时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要签订保险合同,而保险利益就是该合同的效力要件。从保险利益上我们可以看到符合国家法律的经济关系。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

在保险法中,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其原则也是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现阶段财产保险的类型多样,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行业中也各位重要。我过的保险法对与保险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划,可以是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规定却很少,而且划分的很笼统。由于,没有清晰的界限,在应用的时候有很多问题。目前来看,我国的保险法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规划出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范围。

1保险利益的含义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个规定是一个涵盖财产和人身保险利益的概括定义。但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很大的不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强调的是保险利益的经济性,如果投保人没有这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它更强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亲属关系、信赖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保险利益的认定

2.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依法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等。例如,房屋的所有人对其投保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一般而言,下列情形产生保险利益:a.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法律上的权利;b.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实际而合法的利益;c.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运送的义务或者留置的权利;d.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为现占有人。

2.2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包括预期的利润、租金收入、运费收入、耕种收入等利益。没有现有利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期待利益一般因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利益而发生,受法律保护,属于财产利益的一种。

2.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的责任,一般以民事赔偿责任为限,非法律上的责任,不能称之为责任利益。依通常的见解,民事赔偿责任产生于侵权行为和违反合同的行为。民事赔偿责任,还可以因为法律规定而发生。因此,可以称之为保险利益的法律责任,应当以被保险人的行为和损害事故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为基础,可因侵权行为而发生,亦可因合同行为而发生,还可以因为法律的规定而发生。

3完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3.1在保险法或者其解释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和范围。明确保险法中各个法权的规定:a.物权,主要是指该物品中的占有权,享用物品以及为物品做担保的权益。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是指对其所拥有物品的权利,其他两者享受的权利是指在这个范围内所拥有的权利。b.债券,在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将当事人的财产作为需要履行的义务,如果财产有损失,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财产受损的时候,要对债权投保危险。c.股权,一个公司的财产是由这个公司的股东出资而成的,财产权属于全部的法人,而股东也对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d.占有,尽管我国的保险法还没有规定占有人的保险利益,但是如果占有物是正当合法的,也可以对其投保。e.法律责任,在确定民事赔偿的时候主要是根据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合法的,哪些行为属于侵权。如果公民或者是投保人的权益受到损坏,那么可以根据合同上的规定,确定赔偿方以及赔偿的责任。因为保险合同法是民商法,其原则是当事人自愿,以及没有规定就是自由,当事人之间可以自己约定该行为或者是物品有没有保险利益。如果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而且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那么该约定可以视为保险利益。

3.2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利益告知义务条款。保险利益原则与投保人的利益有关,还影响着被保险人的权益,可见其重要性。在最开始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对保险法的某些术语不能准确的理解,那么投保人员还有被保险人的利益会有影响。如果没有准确的定位保险利益,甚至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但是保险人的费用不会减少。如果在当事人不清楚保险条例就签订合同的话,在日后的时候容易引起保险纠纷。而往往纠纷的结果是投保人的损失大,不仅仅没有获得保险利益,还让自己的财产受损。而保险人拿到了保险费的同时还不用赔偿损失。如果在合同上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效益,条款清晰,那么投保人在阅读条例的时候,就会知道哪些内容对自己有利,在发现不合理或者是理解不清晰的时候,向保险人询问,以免自己的利益受损。而保险人要做的就是将保险的内容,以及保险利益如实的告诉投保人。如果是因为自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在遇到纠纷的时候,不利的影响由自己承担。如果在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还是发生的了保险纠纷,那么一切的后果由投保人承担。保险合同上要规定法律依据,以及保险内容,通过合同可以确定保险利益。使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能够保持一个平衡的利益关系,从而保证了社会利益。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