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市民化背景下农民工融入中小企业发展分析

2017-03-14

[摘要]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农民工在身份上获得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的过程,它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农民工自身素质障碍导致其融入企业发展的困难,要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农民工融入中小企业发展。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中小企业发展

农民工市民化,指农民工在身份上获得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的过程,最明显的标志是获得所在地的城市户口及相应的社会权利。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看,中小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底,全国99%以上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也超过了60%,更吸纳了70%以上的新增就业人口。所以说,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中小企业在发达的沿海地区分布密集、数量多;行业范围很广,几乎涉及所有的竞争性行业和领域。近年来,随着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民工进入城市、各类工矿企业,为城市的发展、企业的振兴做出了较大贡献,农民工市民化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一、农民工市民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

农民工市民化有利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对进城务工农民实行什么样的政策措施,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待遇安排,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程度和发展趋势。近年来,中央政府从战略高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进城务工农民市民化开绿灯。但实际工作中对农民工市民化存在着重堵轻疏,重管理轻服务,重义务轻权益,重城市就业轻农民工安排的政策现象,存在的这些问题客观上对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也造成了很大障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2年6月通过并从2003年1月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以“改革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不断改进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国家应当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规范中小企业的基本范围、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颁布反垄断法,完善破产法,保护产权和契约,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定中小企业投资法和市场准入法,放开竞争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开放垄断行业,指导中小企业的投资和发展。政府通过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就业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让中小企业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既获得充足、稳定的人力资源,也获得了宽松、有效的政策环境。

总之,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通过强化宏观调控、消除制度阻隔、加快法制进程、倡导人文关怀等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国民待遇的落实。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将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打破户籍壁垒,促进社会的民主化、城市化、现代化的进程,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农民工市民化有利于转变中小企业发展的思想观念。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存在着发展误区。对企业来说,农民工的到来带来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而企业不愿承担农民工医疗、工伤、住房等方面的保险支出,不少企业对由农民工转化而来的新产业工人缺乏起码的尊重和保护,导致农民工的收入长期被拖欠。而给予农民工平等的竞争权则意味着企业要提高劳动成本,产品将失去市场竞争力。由于农民工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就业,企业主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

农民工从进城的第一天起,就是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开始打工的。首先是就业范围的限制,具体表现在就业范围限制、工资水平低下、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劳动环境较差、工伤事故得不到有效解决等等。其次是经济权益的歧视,农民工的各项经济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较为突出。再次是管理收费的歧视,存在各种各样门类繁多的收费项目。“但是农民工以其能吃苦、肯出力、勤奋进取、任劳任怨而又廉价,获得了用人单位的青睐,站住了脚跟,以后逐渐扩展。”在很长时间内,人口众多、劳动力便宜、市场容量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地域去向是城市,职业去向是非农业,农民进城的条件是获得稳定收入的就业岗位。从现实情况看,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就业机会少,国有企业改革正被冗员和失业困扰。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现实选择是城镇中小企业和自行创办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有利于吸收农业劳动力。

因此,中小企业应转变思想观念,对企业员工和农民工一视同仁,充分认识到农民工已成为新产业工人阶层。企业员工和农民工的同台竞争,不仅使企业员工增强了危机感,也使农民工增强了主人翁意识,农民工与企业风雨同舟,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为此企业应努力充当新时期合格的企业公民。“企业公民”是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盛行的用来表达企业责任的新术语,其核心观点是,企业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发展密切相关,企业在为社会提供经济价值的同时,需要向社会显示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时候,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回报社会。“企业公民”建设的目的是寻求企业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契合点,达到互惠与双赢。因此,要善待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企业要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增强农民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企业政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应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农民工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主人翁意识,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要教育他们恪守职业道德,把自己融入到企业的发展中去,与企业同命运、共荣辱。

农民工市民化有利于激活中小企业发展的竞争机制。企业竞争机制指企业间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由相互竞争而引起的关联和制约关系,并通过企业内在构成要素的调节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从而求得生存发展的活动机能。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的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存在诸多弊端,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障碍。企业竞争的内容包括人才的竞争、技术的竞争、资源的竞争和市场的竞争等多方面的内容。从企业竞争的手段看,有以正确的招聘、使用和激励方式吸引优秀人才;大力开展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广泛开展横向经济联合,扩大企业的势力范围;生产优质产品,不断巩固和扩大市场;加快企业产品的升级换代,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以价格和服务的优势吸引用户和消费者;加强舆论宣传,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努力开拓新的供销渠道,增加企业业务量;开展多向化经营,在风险中寻找新的机会;尽可能争取政府部门的优惠经营政策与资助;等等。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促进了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开发,有利于人力资源配置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它促使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企业成本,改进服务管理,激活了中小企业激励、竞争机制,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广阔的空间。

农民工市民化有利于重塑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结构。由于我国城市社会组织结构的封闭,农民工被各种组织排斥在外,成为一个既缺乏保护也缺乏约束的社会群体。“他们已成为一个与市民和农民均不同质的群体,构成我国目前的第三元”。据调查,农民工只有11.9%加入城市的各种组织。由于农民工不是城市居民身份,他们就没有资格在城市组建组织。我国整个组织体系是通过单位实现的,没有单位的人基本上不能组建民间组织,国家规定民间组织要挂靠正式单位,否则是得不到批准的。另外,农民工自组织也是混乱无序的,农民工的自发流动性特征就决定了他们进入城市后,在目前无法融入城市社会的情况下,只有依靠血缘、地缘关系寻找工作和生活居住,通过“浙江村”、“新疆村”、“河南村”的农村生活的组织形式获得生存。调查反映,缺乏血缘和地缘保护的农民工,当他们遇到困难时,其平时交往的群体往往就是他们的主要社会支持网络,企业和有关机构基本没有或难以发挥作用。这与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党建工作不完善、工会组织不健全的实际情况有直接关系。

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具有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维持基本尊严、获取基本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诉求。也就是说,农民工群体具有恢复国民待遇的强烈诉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一个真正能为自己说话、争取自身权益的“代言人”,在公共政策决策中没有话语权,他们缺乏较为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一方面,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建立能维护农民工利益的工会;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法律诉讼制度,他们难以承受目前的诉讼成本与风险。我国的公众利益诉求机制在合法性、公开性和透明性上还有待发展,否则将很难解决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问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法律依据已经明确,农民工也有加入组织的迫切需求,在中小企业中建立农民工工会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从另一方面看也将会推进中小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农民工市民化有利于构建中小企业发展的管理模式。农民工的市民化有利于中小企业新型管理模式的构建,能够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体制。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部门林立、政出多门,使政府管理相互争权而推诿责任,一些管制政策造成企业发展的障碍。因此,政府宏观管理行为要与服务对象相结合。要构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环境、市场规则和市场体系。国家要开放和规范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种市场,放松对资金市场的管制,规范人才市场,培养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规范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让市场体系按照市场规律发展,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地方政府要转变政府职能,消除经济中的行政垄断,规范行政行为,杜绝罚没和行政收费,为中小企业发展拓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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