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论文
目前,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对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干部廉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一些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论文,希望你能有所感触!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论文篇一
浅议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摘要:目前,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对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干部廉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招投标领域的问题仍然突出。为此,本文首先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进行概述,详细分析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法制教育、加大执法检查等有效应对措施,使招投标活动更好地步入法制化轨道,推动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更快、更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综述
1.1 工程项目概述
工程项目是项目最常见、最典型的一种,项目指是在精心的策划、实施和控制下,完成预期的目标。项目必须是一次性的、独特的、目标明确的、临时性的和有限的任务。而工程项目是为了满足工程各代表方提出的要求而做出的一项努力,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概括起来是总体性、固定性、协作性和流动性。
1.2 何谓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作为一门专业学科,是项目经理和项目组织把项目管理应用到工程项目当中,精心的进行计划、组织、执行和控制,以实现工程项目目标的管理体系。它作为一种针对一次性任务的独特的管理方法体系,已逐渐被人们所认可,成为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最具生命力的管理方法之一。然而我们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企业要想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立于不败之地,就一定要在了解、分析、掌握和实施现代项目管理上狠下功夫。
1.2招投标与招投标管理
1.2.1招投标
招标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程序,广义的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又称发包单位或业主)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邀请符合要求的潜在的投标商进行投标,最后通过对各投标人所提出的报价、质量、工期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商务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并与之签定合同的过程。狭义的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项目的规格、标准、和条件拟成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商发出投标邀请的行为(Invitation to Tender)。
1.2.2招投标管理
招投标管理应贯穿整个工程项目的各阶段,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契约)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投标管理是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作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1]。从而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平台。
2. 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 存在的问题
2.1.1 招标人问题
(1)招标文件不规范、工本费过高,一旦售出就不退还,有时招标文件对拟建项目的技术要求表述不明确、对工程量清单范围编制不准确、对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楚以及漏项严重与《清单规范》的计算规则不符;有些招标单位不按照国家要求和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上发布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使特定人以外的潜在投标人错过报名参加投标的机会。或者一些条件要求过于苛刻,甚至对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这样也能减少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2)一些工程项目仍然存在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甚至违规把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有时也不能排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内幕交易,为串标提供便利。
2.1.2行政主管部门问题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对招投标人进行管理,对施工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质的审批,避免和减少采购活动中的腐败现象。但在实际采购运行中,有些主管部门并不能对企业资质审批进行严格把关,导致“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和 “挂靠投标,串标围标”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备案制度设置条件过于苛刻,比如提出在备案地设立分支机构、银行开户、办公场所、人员办理暂住证等要求,最后往往将绝大数外地企业挡在备案制度之外,无法参与投标。
2.1.3投标单位
(1)某些投标单位为了参与竞争,通过多方找关系做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由于现行招标办法要求招标单位不少于 7 家,投标单位就再拉拢一帮投标人参与投标,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共同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为达到中标的目的,有意压低报价,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有时甚至会冒着投标保证金可能被没收的危险,报出没有中标可能的“自杀价”,显然有弄虚作假和串标的嫌疑,最终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2)投标单位资质挂靠现象严重,一些投标单位不在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范围内,就借用比自己资质高的施工企业资质,工程中标后整体再转包或分包,从而获得工程利益,给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2.1.4招标监督机关问题
招标监督机关指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和开标、评标进行监督的公证机关。一般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在开标、评标过程中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讯、出行,然而对招标公告期限、招标文件和评分细则等方面参与得少,介入得深度不够;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各部门利益的存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实际上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组织管理和行政监督机关的权力主要由各部门行使,因此,一些监督机关对法律规定诸如招标组织形式的选择、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制定等实质性条件就疏于监督,或干脆不参加,导致监督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2.1.5招标代理机构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组织,在招标人没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情况下,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在对自身安全不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的招标代理机构会按招标人的要求,编制带有一定倾向色彩或限定性要求的招标文件,如暗中为招标人规避招标、肢解发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导致投标人投诉。
3 主要对策分析
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不断改革,使得工程招投标制度日趋健全,对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干部廉洁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很好地促进了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然而,从运行的实践来看,当前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问题仍然突出,以上诸多不良现象依然存在,所以,我们对其应进行反思和探究,切实提高工程招投标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健康、和谐、稳定、快速发展。本文针对以上问题,通过分析和实践提出一下相关建议和对策。
3.1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
法制教育是强化法律意识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加强招投标工作人员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在实践运行中更好地、自觉地去用法律约束自己。2003年5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也更好地加强了施工招投标法律的宣传教育,预防不良现象的出现,警钟长鸣,从而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目前,《招投标法》对违规招标和虚假招投标提出了严厉地处罚措施,邀请招标等其他违法违规现象因缺乏明确处罚措施还难以查处,在加强教育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