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印章管理规定
为规范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财务印章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务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财务印章的管理,防范财务管理风险,明确责任,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收付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主办会计个人印章、报账员个人印章、现金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或转账收(付)讫章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南山区会计核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刻制财务专用章,须由各核算单位向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刻制印章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刻印事宜;刻印完成后,核算单位与中心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五条 收付专用章、主办会计个人印章由中心行政科办理刻印相关事宜。
第六条 法人代表印章、报账员个人印章、现金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或转账收(付)讫章等印章由各核算单位自行办理刻印事宜。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刻制其他财务印章,如确因工作需要须使用其他财务印章的,由印章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方能办理刻印事宜。
第八条 财务专用章、收付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主办会计个人印章、报账员个人印章等财务印章的印模,须在中心行政科备案。
第三章 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与使用
第九条 单位的开户银行预留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人印章(含报账员个人印章)、收付专用章(仅限中心使用)。
第十条 开户银行预留印鉴按照相关规定分设专人保管。主办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收付专用章,法人授权人保管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人个人印章,主办会计、报账员保管本人印章。
第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设立银行账户,办理日常会计收、付款,以及出具有关票据等业务。
第十二条 收付专用章主要用于中心主办会计办理驻点银行收、付款业务。
第十三条 法人代表印章(或报账员个人印章)用于办理银行款项结算业务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的签章。
第十四条 财务专用章、收付专用章不准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与他人使用、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交与他人使用、保管的应报各科(所)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和批准,严禁使用他人个人印章。
第十六条 严禁在空白纸张上用印。
第四章 其他财务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第十七条 现金收(付)讫章用于现金收、付行为完成后在现金收(付)原始凭证上加盖的专用章,由单位报账员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银行收(付)讫章或转账收(付)讫章用于银行结算业务完成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的专业章,由单位报账员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 印章的交接
第十九条 主办会计、报账员调动或调岗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主办会计的印章交接由科(所)领导负责监交,科(所)领导的印章交接由中心分管领导负责监交,报账员的印章交接由各核算单位相关人员负责监交。
第二十一条 交接单上应注明印章交接的名称、时间、枚数,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单应交中心行政科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