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_农村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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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养老保险有什么最新的政策需要我们多多关注的?2017年农村的养老保险应该关注什么?小编为你带来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从100元到4000元分13个档次
1、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每人每年补贴45元;
2、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每人每年补贴50元;
3、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每人每年补贴55元;
4、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
5、选择缴费档次500元,每人每年补贴70元;
6、选择缴费档次700元,每人每年补贴75元;
7、选择缴费档次1000元、1500元、2000元中任意一档的,每人每年补贴85元;
8、选择缴费档次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中任意一档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3、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016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最新消息:2016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我省出台《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将曾经从事乡村医生的人员与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一起,列入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调整的范围,按其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以解决这部分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
此次我省调整待遇标准是,曾经从事乡村医生等人员,按其在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时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对于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帐户化额度,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我省明确,乡村医生的身份和工作时间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确定。乡村医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不满1年按1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据测算,乡村医生按工作年限15年计算,养老金月待遇发放标准为323元。
目前,我省有在岗乡村医生1.8万名,离岗乡村医生约1.2万名,至2010年,已参加各类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仅为8000余名。
为解除乡村医生养老之忧,留住和吸引更多卫生人才扎根农村基层,提升农村医疗服务水平,自2011年起,我市在全市初步建立村医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规定,凡我市具备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的在岗人员,原则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在岗乡村医生将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比照各地村计划生育专干标准执行,财政补助60%、个人承担40%。财政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提高。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各地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各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老保险费以乡镇卫生院为征缴单位,每年8月份各乡镇卫生院将缴费花名册报县、区卫生局审核确认,9月份将乡村医生个人承担的保险费一次性地解缴到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市、县财政将各自承担的保险费于9月份划拨到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乡村医生,又被称为“赤脚医生”,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在偏远的乡村,医疗条件不便,乡村医生就是乡亲们最贴心的家庭医生。他们常年奔走在崎岖的乡村道路上,他们始终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他们的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让这些最美的“天使”拥有一个美好的晚年生活,国家也出台了相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
2017年农村养老金发放标准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昨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了解到,该《通知》是对2015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解决了近年来我区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政策上不明确和不统一的问题。
缴费基数更明确
灵活就业人员采取过渡措施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通知》明确,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而在缴费基数方面,从2016年1月起,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工资总额、参保人数和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低于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由盟市划分若干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此外,对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盟市,《通知》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采取过渡措施,即2016年、2017年缴费基数分别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和55%,2018年及以后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养老保险费用补缴
统一规定
在该《通知》出台前,内蒙古对以前应保未保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没有统一规定,部分盟市虽然自行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全区补缴政策不明确、不统一、不规范。
而此次出台的《通知》明确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可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可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1月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的,可以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保持养老金待遇水平
平稳衔接
在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方面,《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于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依据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通知》还明确,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盟市,采取“封定基数”办法进行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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