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管理问题分析

2017-06-26

导语: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管理,小编认为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此外,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管理问题分析

一、强化司法规制,在能动干预中促进诚信诉讼

司法干预是社会调控中不可缺少的机制。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伪造合同、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一些证人作伪证,少数律师诚信缺失、违规执业,教唆当事人欺诈等,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背诚信诉讼义务。而诚实信用原则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融合为一体,因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法官因而享有较大的公平裁量权,能够排除当事人意志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此,人民法院要将诉讼诚信建设作为强化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加大能动干预力度,强化司法惩治,坚决制裁失信行为,维护诚信行为,着力规范诉讼参与人的诚信行为,构筑起抵御失信行为的司法防线,切实捍卫社会诚信的底线。

(一)在立案审查环节,防范虚假民事诉讼

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虚构或串通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 在立案阶段,要建立诉讼诚信告知、诚信承诺制度,提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如果违反这一原则将有可能承担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利后果。在立案审查时,严把案件受理关口,对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要着重审查原告身份是否真实、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人身或财产关系,以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符合常理等内容,严格筛查虚假诉讼。

(二)在审判环节,坚持“失信受惩,守信受益”的办案导向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诈骗、盗窃、偷税漏税、贪污等犯罪,惩处破坏社会诚信的犯罪行为。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审判着眼促进社会民众诚信,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等涉及社会诚信的民事纠纷案件,注重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泛道德”的原则性要求来使审判结果维持在公正的水平线上。探索裁判说理式调解,坚持把调解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切实维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事活动,需要的是商事主体交易的自由和稳定,需要的是诚实信用,而追求利润的局限性必然会导致诚信一定程度的缺失,商事审判的目的就是通过审判活动解决商事主体间的纠纷,同时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修补缺失的诚信机制。商事审判要着眼促进商务诚信,鼓励诚信交易,制裁商业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强化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责任。行政审判要着眼促进政务诚信,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机制,支持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在强制执行环节,突出反规避执行

“执行难”折射出社会诚信缺失,诚信缺失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在市场行为中不诚实履约的行为泛滥,而且在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刻意规避法律、逃避法院执行的现象突出。老实人吃亏、失信“老赖”占便宜这一不正常现象,带来的是社会生活不讲诚实信用的恶性循环。 事实上,正是因为被执行人诚信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淡薄,不诚信履行民事义务,才最终导致了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难的问题也根源于此。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其实也是对失信行为进行强制矫正的过程。在强制执行环节,要突出反规避执行,充分运用集中谈话、集中查询、集中拘留、曝光执行等措施,探索对被执行人信息实行开放查询等机制,形成综合威慑力,使其逃避执行、躲避执行的行为面临强大的社会压力,从而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在利用协助执行网络和执行联动机制加强财产查控的同时,着力把握“可供执行财产”的标准和范围,积极创造适法条件,强化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实际控制和强制处分力度,并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投资、限制贷款、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办法,全面挤压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对不讲信用、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实施处罚和制裁,维护法律尊严,促进诚信建设。

二、强化司法联动,在整合资源中共建社会征信体系

我国目前存在诸多部门征信系统,诸如金融、工商、税务、公安、司法及其他社会征信系统等,但各系统的征信信息缺乏统一的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并且各地又存在不同的区域征信系统,在跨区域的信息资源共享上存在障碍。统一的征信系统平台的缺失,成为信息共享机制的最大瓶颈。对此,人民法院要立足自身职能,将助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坚持内外联动,搭建平台,推动建成信息完善、资源共享、制约有效的社会征信体系。

(一)注重内部构建,建立统一的司法征信体系

在建立诉讼信息信用平台方面,一些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潍坊中级法院在司法中引入诚信评价机制,构建了一个能够全面收集、评定所有诉讼参与人诚信信息的管理系统——诉讼诚信体系。“两书、一库、一中心”,分别是指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诉讼诚信信息库、诉讼诚信调度中心,它们构成了集诚信提示引导、信息收集管理、失信等级评定为一体的诉讼诚信体系运转平台。 南通中级法院建立企业商事信用评价和披露制度,诉讼中发现企业严重失信可公开披露。 要将这些分散的做法集成化,法院系统和法院内部诉讼环节必须加强联动,关键是要搞好顶层设计,明确征信信息采集的标准、范围等,对立案、调解、审判、执行等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人,包括拒不履行裁判义务、失信诉讼,民事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骗取贷款、恶意欺诈等明显失信行为,以及非法集资、违法放贷、制售伪劣商品等刑事处罚等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和依法披露,在全国法院系统形成统一的司法征信体系。

(二)注重外部联动,助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加强与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动,依法妥善办理涉及征信信息提供、使用方面的纠纷案件。根据“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的相关规定,法院作为征信机构重要的信源单位,应注重司法征信与社会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助力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三)注重资源共享,发挥社会征信体系作用

人民法院与征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不仅有助于法院执行生效判决,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当前,查询个人和企业信息日渐成为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必要手段和必经程序,要加强与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征信机构的协调配合,开辟更加便捷、有效的查询通道,使征信系统真正成为法院执行的“利器”。通过完善信息查询、交换、披露、应用等工作机制,实现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对接共享,在社会征信的阳光下让不诚信者无处遁形,真正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三、强化司法引导,在弘扬诚信文化中培育良好社会风尚

诚信文化是一种讲诚信的群体意识,是社会成员共同一致又彼此共鸣的内心态度、意志状况和思想境界,是社会公众在社会实践中心理定势的主导意识,集中体现了诚信价值准则。只有把诚信理念融入了文化之中,诚信才会真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社会诚信建设离不开诚信文化的浸润、政务诚信的带动,更离不开司法审判的推动。人民法院要将弘扬诚信文化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导向,坚持公平正义与“诚信为先”的司法价值取向,着力培育良好社会风尚。

(一)加强法制宣传

加强法制宣传是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培养公民诚信意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工作。要通过司法宣传,普及法律,弘扬正气,倡导诚信,教育和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以法律素养的提高来增强自身守法守信意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开展刑事案件公开宣判工作,加大对黑社会犯罪、黄赌毒犯罪、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等诚信缺失案件的公开宣判力度。建立诚信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编写和公开发布典型的民事、商事、刑事及反规避执行方面的案例,充分发挥审判的规范导向作用。注重发挥巡回审判的功能,在便民诉讼、以案说法中培育群众诚信意识。

(二)推进司法公开

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公开,对重点案件和社会关注案件及时公布进展,实现公正司法与客观报道的双赢,对社会诚信建设起到良好示范作用。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在促进司法公开的同时,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对社会的规范、引导和教育作用。开展法院公众开放日以及庭审直播活动,让社会公众直观感受法院文化和司法工作。邀请网友全程参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借助新媒体力量放大助推进诚信建设的社会效应。改进人民陪审制度,拓展群众参与司法的深度、广度。将司法公开与有效解决纠纷相结合,通过“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能认同的权威”,不断增强纠纷解决的公正性。

(三)拓展服务空间

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分析社会诚信建设中出现的有违诚信行为的手段、特点、规律及成因,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寻求诚信建设的法律对策,不断完善诚信建设方面的监督机制,堵漏补缺,从而确保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诚信建设方面的不足,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诚信建设水平的提升。开展司法服务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通过诚信法律讲座、诚信经营提示等方式,提升民众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

四、强化司法公信,在法官诚信司法中引领社会诚信

司法公信是法治国家的脊梁。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包括司法体制、司法主题、司法过程、司法行为以及司法结果的认知、信任和认同的状况,尤其是司法主体所表现出来的信用状况。 法官队伍是确保法院公正司法的主体,法官诚信是司法公正的根基。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而言,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就是“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这也是作为法官所应遵循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法国社会学创始人爱尔维希说过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是要依赖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因此没有任何行为比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法治社会更为有害。为此,必须将提升司法公信作为法院建设持之以恒的追求方向,以法官诚信司法为基石,通过法官诚信、司法公信引领社会诚信。

(一)坚定法律信仰

民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对增强司法公信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司法公信力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在法治转型过程中,尽管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法律信仰的缺失已经成为影响法治发展的最大阻力与障碍。而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和法官,理所当然应该成为法律的天然信仰者和守护者。建设法治国家,法官的职责已经不仅是解决一个案件,调处人们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更重要的是通过执行法律,体现出一个国家和民族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仰,通过法律的运用体现出对法律的忠诚和捍卫,培养出一种法律的精神和传统。 因此,必须把培育法律信仰作为法官职业精神的核心,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法院文化的本质特征应当是法的精神本质要求的凝结,法院文化建设应当注重法律文化的熏陶和法律精神的升华。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教育,引导广大法官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搭建法官论坛、道德讲堂等平台,升华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仰,不断提升法官的修养境界。

(二)坚守法官良知

司法是一门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法官的良知对实现公正司法至关重要。奥地利法学家埃里希说:“除了法官的人格之外,没有其他的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人们也常说:知识是司法裁判的基础,经验是司法过程的血液,良知是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就一个法官而言,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良知则永远是最重要的。法官良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过程的结果,决定有无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存在的司法不廉、枉法裁判以及强迫调解、拖延裁决等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对社会公众而言,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远不止于特定的个案,它更是对公民法律信仰的摧残和对社会公平正义期待的打击。因此,必须从培育法官良知入手,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党风廉政等建设,深化法官良知教育,推进公正司法示范点、廉洁司法示范庭等创建活动,夯实法官诚信司法的思想基础,确保司法的公正廉洁。

(三)坚持规范司法

规范性是司法工作的本质属性和生命。在审判工作中,任何实体上的偏差、程度上的瑕疵,都会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只有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公正、严格、文明司法,从实体和程序上全面体现公平正义,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信任,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也才能真正树立起来。要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尺度。要规范司法行为,审判中不仅要法律依据明确,更要重视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要改进司法作风,着力查找在司法行为、审判质量、办案效率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尤其要重点整改拖延立案、违法调解、程序失范等问题。要坚持群众工作路线,规范和改进涉诉群众工作的方法,注重法理与情理的兼容并蓄,不仅要实现个案公正,更要注重服判息诉,取得社会认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管理问题分析

(一)加大宣传教育。

要使“三个倡导”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认同。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教育为主要内容,以诚信观建设为重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图书、网络等传媒,通过宣传橱窗、墙报、标语、宣讲、典型报告、善行义举榜等社会媒介,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二是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动员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加到建设诚信社会、诚信单位、诚信企业、诚信家庭的活动中来,践行“一诺千金”、“诚信为本”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三是加强行业文明诚信建设,以文明优质的诚信服务为切入点,提高服务行业、窗口单位文明执法、诚信优质的服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光荣,背约失信可耻”,处处讲诚信,人人讲诚信,事事守诚信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法律约束。

法律约束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不同的价值主体具有不同的诚信要求,需要社会通过对诚信价值主体的法律约束,形成社会诚信的导向。对个体而言,要把诚信价值观作为修身立世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加以引导;对企业而言,要将诚信价值观作为企业经营的价值取向,成为企业核心的竞争力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依据政策法规强化约束管理;对政府而言,要将诚信价值观作为政府执政的基本理念,取信于民,获得广大民众的认同和支持。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整体发育程度较低,法制约束力还不强,具体运用时难以操作。应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完善我国诚信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许、运行机制及信用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主体的运行与管理。通过法治的保障,使信用好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得到社会信任,大家尊重,事业容易取得成功;使失信者声誉扫地,借贷无门,寸步难行。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一是建立个人诚信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将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金融资源、纳税资源、司法资源等分散在各部门的信息集中起来,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对个人信用做出整体评价,促进信用资料的交换和共享。二是建立诚信制度和诚信机制。建立信用等级评定、资信评估以及相应的咨询机构,加快规范公共信息、诚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

(四)强化诚信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

当今社会之所以存在严重的诚信缺失,监管不到位、惩处力度不够是一个重要因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就是要解决诚信监管问题。加强诚信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记录的数据库信息,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公示,并进行长期跟踪管理。另一方面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对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使失信者受到应有的行政或司法处罚,失信的单位和个人在物质和名誉上付出沉重代价,从而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使每个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都充分意识到诚信的实际价值,不敢以身试法,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实现市场经济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有序、规范、健康地发展。

(五)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一是确立“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理念,为民办事,尽心尽责;恪尽职守,有所作为;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加大政府诚信建设力度。要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指导、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依靠市场建设信用体系。大力推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把政府诚信建设与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相结合,并运用信用信息加强行业管理,清理整顿政府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程序,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收费。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多层次的民主沟通渠道,使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增强行政管理的民主化。三是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以诚实守信的行动自觉维护政府的形象,以良好的政风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管理问题分析

第一,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宣传教育引导。

日前,泰州市政府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指明了诚信泰州建设方向。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千企贯标、百企示范”工程,贯标企业1000家;组织开展市首届“诚信之星”推选活动,评选出30名首批“诚信之星”;建立“红黑榜”集中发布制度,已在泰州日报等媒体先后发布八批红黑榜。社会组织可以学习借鉴上述社会上的好做法,切实抓好诚信建设。一是强教育。以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组织成员的诚信观念。二是抓治理。开展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健全诚信自律规约,推进信息公开。三是树典型。开展社会组织公益项目洽谈展示、竞赛等活动,树立诚信服务典型和品牌,引领社会组织诚信风尚。四是严考核。通过严格检查考核,使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加强社会组织的严格自律。

社会组织作为位自发性的民间组织,在实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取消业务主管单位,迫切需要通过以自律约束的方式来保证其规范运行。一是在民主管理上加强自律,自我规范约束。要围绕增强依法自治能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逐步推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法人权力运行、制衡机制。现在许多社团尤其是许多行业协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没有设立监事会,缺乏相应的权力监督机构。建议尽快建立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自我约束力。二是在财务管理上加强自律,公开规范约束。财务制度的透明是树立社会组织公信度的基础,如果没有严格透明的财务制度,社会组织的诚信就无法得到制度上的保证。社会组织要健全和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并向会员、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运作情况,保证会员、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第三,加强社会组织多元化的他律监管。

一是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法规,做到依法依规进行社会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立法。目前我国已有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规章。2006年民政部制定了《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要求基金会公布全部运作重要信息;2014年11月,国务院制定下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时限、途径等进行规范。建议尽快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领域法规,要求社会组织公开年检、财务收支、重要业务活动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会员的监督,各地可以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评估、处罚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建好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做到有平台来进行社会监督。

由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人少事多,贯通全国全省的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化系统尚未建立,不方便或无法进行社会监督。要按照统一标准要求,建立全国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把信息平台逐步打造成集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培育扶持、行政管理、社会监督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平台,实现全国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数据共享,一方面为社会组织业务办理和公众信息查询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便于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及时掌握社会组织最新动态,实时监管社会组织行为,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提供条件。

三是建立社会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分明。

一要建立社会组织守信激励机制。各地应将社会组织遵纪守法情况纳入诚信建设管理体系,对服务效果显著、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诚信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对于诚信社会组织,在年检、评估、税收优惠、购买服务等事项中,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二要建立社会组织失信主体约束惩戒机制。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者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将被曝光。近日,泰州市中级法院建设的诉讼信用系统投入运行,诉讼失信行为可直接上网查询。对严重失信自然人,3年内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暂停或者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今后还可以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诚信档案,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对于失信社会组织,采取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取消财政补助和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四是建立联合协调机制,做到明确职责监管有力。

政府监管主要来自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作为社会组织监管部门。无论在哪个国家,对社会组织监管所涉及的往往不止一个部门,通常需要构建一个主体多元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实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并非表明社会组织不需要业务指导单位监管了,只是监管方式有了变化。应进一步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支持,建立社会组织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合力推进解决重大问题。建立民政部门与公安、工商、财税、审计等业务主管单位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坚决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