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2017-06-16

关于北京律师事务所业务实习人员管理规定你知道多少?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已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和本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律师,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实习律师应当向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并经实习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四条 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律师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律师实习期间费用的约定。

第五条 申请实习律师应向本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律师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材料原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六)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应向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律师与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实习律师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六)、(七)、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自收到实习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实习律师、指导律师条件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实习条件的,与实习律师签订的《实习协议》,并报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登记,为申请人领办《实习律师工作证》。对于不符合实习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指导律师,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实习依照全国律协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大纲》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实习律师因个人原因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的期限。

第九条 实习律师除参加由省级律师协会或有条件的地市级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的集中培训外。还应参加律师事务所的集中培训和学习。

第十条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法律文书制作等内容。指导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部分选修内容,作为集中培训的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实务训练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指导律师应依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导实习律师办理律师业务,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

第十二条 实习律师承担一定的辅助业务或对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有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给予平均每月不低于壹仟元的劳务补助和生活津贴。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业务素质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指导实习律师,为实习律师提供协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机会和条件,指导和帮助实习律师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掌握律师执业技能。

第十四条 指导律师应当恪守职责,对实习律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指导律师实务训练,帮助其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律师执业技能。

实习律师的具体实习工作由指导律师安排,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征得指导律师的同意后,可以安排实习律师的部分具体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律师不得超过三名。

第十六条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独立参与诉讼、仲裁活动时在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和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六)违反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指导律师应加强对实习律师指导和管理。实习律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报告,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提请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对实习律师作出通报批评、记过、留所察看或者解除《实习协议》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对解除《实习协议》的处理的,向省级律师协会或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并向有关司法机关通报,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九条 实习律师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或者违反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或者其过错行为,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追偿,并由指导律师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指导律师严重不负责任的,实习人员可以向律师事务所主任反映,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提请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对指导律师作出通报批评、记过、或者调换指导律师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律师协会提交实习鉴定及相关材料:

(一)实习律师撰写实习总结报告;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表现及能力出具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根据对实习律师的道德品行、实习表现和业务能力,结合其个人总结和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作出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鉴定意见,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实习律师对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协议》的处理决定或者出具的实习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实习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申请复议,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实习律师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律师协会申请调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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