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现实性研究论文

2017-03-20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现实性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现实性研究全文如下: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指出: 2014 年检察机关将深化检察环节司法公开,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制度,增强司法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全国多地检察机关都已开展了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工作。但由于该项工作是初步探索,运行中受制于众多因素,因此如何更好地构建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成为当前检察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 一) 规范化建设不平衡,应加紧构建上层建筑尽快统一的组织架构

现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工作都是在自我摸索,缺乏纵向指导和横向联系,因此这项工作实际上正处于一种缺乏规范、形式各异的状态。

首先,负责部门不同。该项工作有的地方是办公室负责,有的是政治处负责,有的是研究室负责,有的则由宣传部门负责。其次,名称不同。如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叫文书公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叫文书公开查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叫法律文书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叫法律文书。

再次,专业化水平不同。有的检察机关只是在门户网站上设置版块: 如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等,这类网站只能单独查询其本院的法律文书; 有的检察机关则建设了专门的查询网站: 如苏州市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网,既可以直接通过这个网站任意查询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各院如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等院的法律文书,也可以从其下属各院的门户网站上登录到该网站。

最后,分类不同。如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分为不立案( 刑事) 法律文书、不逮捕法律文书、不起诉法律文书、不抗诉( 刑事)法律文书、不支持监督申请( 民事行政) 法律文书、起诉书、依申请公开法律文书等七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为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管理、检察技术、司法协助等十一类;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则分为不立案( 刑事) 、不逮捕、不起诉、不抗诉( 刑事) 、不支持监督申请( 民事行政) 、起诉书等六类; 有的检察机关甚至没有分类,而是将法律文书全部任意罗列。这种“百花齐放”的局面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地域、层级的关系,部门的设置和权属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也是缺乏上层统一指导,而各自认知又不相同的缘故。这些不同的操作模式使得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工作显得凌乱复杂,特色有余而威严不足。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出台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比如: 由谁负责,发布范围等等,给各级检察机关指明方向。一项工作能否顺利推进,关键看负责部门是否组织得力、应对有方。所以开展好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工作重点要确定好负责部门。

笔者认为,这项工作应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因为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进出检察机关的入口和出口,是案件的调度中心。案件管理部门运用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用数字技术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固定下来,对每个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功能,对办案流程进行统一的规范化设计,对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使得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程网上运行,并且与之相应的法律文书的模板都由系统自动生成。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基本都设置了案件管理部门,从整体角度来说也便于协调和管理。

因此,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工作既便于形成完整的组织体系,又强化了监督制约作用,还能确保法律文书形式和内容上的规范。其次,要加快全国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网站建设。因为这是规范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工作的最好方法。网站建设成功后,相应版块都已固定,那么从操作层面上就不会存在名称不同、分类不同这些问题。而各级检察机关没有自己门户网站的,可以直接将法律文书发布在该网站上,有自己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的,则可以同步更新。

( 二) 公开范围较窄,应增加检察监督类法律文书

现在网上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大都集中在刑事起诉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民事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这三类。笔者认为公开范围较窄,检察监督类法律文书,特别是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产生的如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如果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或其它不宜公开的情形,也应在网上公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道宪法及相关法律里有这么句话,但检察机关究竟监督什么,如何监督,知道的人恐怕就不多了。

笔者在参与法律宣传工作时发现许多群众对检察工作有所了解,但主要集中在反贪职能和公诉职能上,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检察监督为何物。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二:

一是缺乏法律支持。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法,而在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中赋予检察机关的只是形式纠正权,并未赋予实质处罚权。因此,当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时,如果这些通知书、建议书不被采纳或接受,检察机关也没有其他办法,更多的只能依靠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党委运用行政权力予以干涉,因此多数的监督都属于无力监督。但当事人或群众往往不知其中缘由,只会认为“公检法串通一气”,从而忽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二是舆论宣传不到位。当前的检察宣传工作还是以部门职能宣传、个案宣传、先进事迹宣传等为主。现实生活中很少看到介绍检察监督工作的电视、电影和有关文学作品,更多的还是以反贪、公诉为主的传统套路,人们对检察监督普遍缺乏感性认识,更缺乏理性认识。而在公开的法律文书中间显现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的身影,既能彰显检察监督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又能树立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心。

( 三) 加强基础保障,提升检察法律文书的质量

检察法律文书是各级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好的法律文书对于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现行检察法律文书存在着以下几个通病:

一是叙述案件事实不合要求。在起诉书、侦查终结报告、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中,叙述案件事实尤其是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节过于简单。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作案过程交待不清,案件起因和犯罪动机未写明等。

二是证据列举不具体。大多数起诉书中“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这一部分也就是罗列证据部分过于笼统。每个案件事实千差万别,证据也各不相同,因此,列举证据应突出该案主要证据,尽量写具体。如书证部分,现在大部分人无论何种案件只写上“户籍证明等书证”这一普通证据,这就有失偏颇,应该区别对待,像自侦案件就应该写明: “被告人× × 记载收受贿赂情况的笔记本、银行查询记录单等书证”。三是阐明理由不规范。

( 1) 事实根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起诉书中,这部分写法和列举证据一样,应切中要害,突出个性。但大多数起诉书中多使用“暴力手段、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危害极大”等程式化语言,这样写过于笼统,没有个性。

( 2) 法律根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法条引用不准确。许多文书只引用到条或款,缺项。法律条文一般分为条、款、项,分条下有款、项的,均应引用到所适用的款、项。

( 3) 引用不科学。引用条文应保持科学的顺序,一般应先引用定罪条款,后引用量刑条款。有重罪的,应先引用重罪条款后引用轻罪条款。四是运用语言文字不规范。常见的问题有语言不通、表述不清、用词不当,标点符号使用错误等。如将盗窃人民币100 元,写成盗窃现金100 块,这就过于口语化了,有失法律文书的严谨性。检察法律文书对外公开,使得很多小问题也会在“众目睽睽”下被无限放大,因此对检察法律文书的质量要求必须要精益求精。

好的检察法律文书,以透明公开的方式透彻充分的说理,可以增进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理解,提高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以理服人,案结事了。因此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必须以社会的理解、接受和认同为归宿,否则失去民众支持,这些决定、建议便会失去存在的根基,无法取得实效。细节成就完美。通过加强释法说理,提升文字质量,检察法律文书可以成为翔实的说理论文,成为普通公民可以用来学习的法律教材。如果我们的法律文书说理透彻、分析精辟、语言精炼、法情交融,使人有如“与看好诗词一样悦心”的感觉,那么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化解矛盾、教育当事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等方面,一定会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二、对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展望

( 一) 加强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建设

检察门户网站是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展示检察工作的重要“窗口”,更是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重要依托平台。当前基于资金或其它因素,一些检察院还没有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或者即使有门户网站也疏于管理,存在诸如版块设置不合理、内容长期不更新等问题。通过检察门户网站,社会各界能够了解检察机关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中所发挥的职能作用,也能了解到检察机关的工作动态,看到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因此,加强各级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刻不容缓。

( 二) 加强检察人员素质能力建设

美国著名学者哈耶尼说过: 就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起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只有人的能力水平得到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才有保障。文书制作者应该具备综合归纳事实的能力、全面分析证据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运用政策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因此案件承办人不仅要深入研习法律,精通法律条文,理解法律精神,而且要对社会民情有深刻了解,对人伦心理能透彻把握。要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岗位练兵竞赛,传统文化教育等多种模式,刻苦学习勤于实践,不断提高每一个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 三) 加强检察机关舆论导向建设

身处“自媒体”时代的人们在认知某一事物或社会现象时,主要依赖于各类媒体舆论。而少数媒体对腐败蔓延、司法不公等问题过于渲染和夸大,极易引发大众的不满情绪,给社会带来不可预期的负面影响。同样“自媒体”时代的爆炸式信息特点不断对检察工作提出新标准和新要求。因此,检察机关要完善舆情处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涉检舆情的监测、分析、研判、引导、应急处理等工作。要牢牢把握住舆论大潮中的话语权,要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及时对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后社会各界的种种反应进行迅速合理的回应。我们不仅要让人民群众了解我们在做什么,还要让人民群众知晓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做。

( 四) 加强检察机关新兴传播工具建设

2013 年10 月,高检院在《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出: 加强“两微一端”等新兴传播工具建设,探索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报等新兴传播工具,充分发挥信息发布、在线交流、咨询服务、政策解读方面的重要作用,打造检务公开新平台。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不应该是一个单独的工程,应该是一个全方位立体式的系统工程。广泛的内容传播需要好的载体与形式,因此检察机关不仅要加强门户网站这一传统传播工具建设,还要加强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兴传播工具建设,将二者有机结合互为支撑互为补充,不断推动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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