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摄影学会

2017-06-02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简介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Photojournalist Society of China,缩写称CPS。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于1983年10月成立。中国新闻摄影学会是国家级群众性学术团体社团法人,在国内、国际新闻摄影学术活动、学术交往中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由全国新闻摄影工作者和主管报纸刊物新闻摄影工作的总编辑们共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也是各省、市、自治区新闻摄影学会的联合、联络机构。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现有省级(含副省级)团体会员38个,有较高业务学术修养的个人会员5436人。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宗旨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2] 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开展国内外的学术活动,为促进新闻摄影事业的发展、繁荣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摄影学体系而努力。主要活动有:举办全国优秀新闻摄影作品评选和专题新闻摄影比赛与展览;组织全国新闻摄影理论年会和全国报纸总编辑新闻摄影研讨会;编辑出版新闻摄影画册、书籍和报刊;培训新闻摄影队伍;组织国际新闻摄影学术交流、比赛与展览等。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历届活动

成立32年来,与中国记协、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共开展全国性新闻摄影比赛、评选、展览45次,均分别取得国内、国外与香港地区的知名企业的合作与帮助。编辑出版《摄影史记——摄影术与摄影文化 150年》、《中国新闻摄影年鉴》、《中国现代百家企业大观》、中国新闻摄影获奖作品选集》、《改革之光——中国新闻摄影精品》、《历史的奇迹——’98全国抗洪抢险新闻摄影获奖集》、《目击世界 ——世界新闻摄影比赛评介》、《’97国际消防摄影比赛作品集》、《论蒋齐生》、《改革探索——中国新闻摄影优秀论文集》等大型画册、书籍32种。举办全国新闻摄影理论年会、总编辑新闻摄影研讨会共12次。与荷兰世界新闻摄影比赛基金会合作,先后在北京与阿姆斯特丹举办了《世界新闻摄影》30年精品展和《中国新闻摄影50年1937 —1989)》精品展。所开展的多种学术活动,在国内外产生广泛社会影响,受到各方关注与好评。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历届领导人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的名誉会长为穆青(新华社原社长)、邵华泽(人民日报社社长)、徐光春(中宣部副部长)。顾问为南振中(新华社副社长兼总编辑)、孙忠同(解放军报社社长)、王晨(光明日报社总编辑)、徐心华(经济日报社社长)、梁衡(国家新闻出版署副署长)。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第一任会长为新华社研究员蒋齐生。1995年8月起,由人民日报社总编辑、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副主任范敬宜担任会长。会长委托、理事会议通过社团法人代表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新华社研究员胡颖。主要负责人还有徐祖根(新华社摄影部主任)、许必华(新华社高级记者)、舒野(经济日报社高级记者)、张芬之(新闻出版报社总编辑)、卢吉安(湖北日报社社长)、高兴烈(深圳商报社总编辑)、王建男(哈尔滨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罗昌林(重庆日报社副社长兼重庆晚报社总编辑)、苏继常(新疆经济报社社长兼总编辑)、王继栋(吉林日报社高级记者)、蒋铎(人民日报社高级记者)等。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机构设置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下设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组织委员会、展览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国际外事委员会、会务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

办公地址:北京宣武门西大街57号新华社邮政编码:100803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新闻摄影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Photojournalist Society of China,缩写称为CPS。

第二条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是全国从事新闻摄影工作的各新闻单位社长、总编辑、摄影记者、图片编辑、版面编辑和其它各单位摄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也是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各系统新闻摄影界的联合、联络机构。

第三条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广泛团结我国新闻摄影工作者和新闻单位社长、总编辑、编辑,努力开展新闻摄影学术活动,坚持党性和真实性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新闻摄影队伍素质和新闻摄影报道质量,努力为党的工作大局和党的宣传工作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的办公地址在北京宣武门西大街57号新华通讯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加强新闻摄影理论研究,紧密结合新闻摄影工作实际,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摄影学。

(二)组织撰写和评选新闻摄影论文,定期召开理论年会和报纸总编辑新闻摄影研讨会,推动新闻摄影改革。

(三)协助中国记协举办中国新闻奖新闻摄影作品复评暨全国新闻摄影年赛,并根据需要举办专项新闻摄影比赛和新闻摄影作品展览。

(四)与有关出版单位合作,组织编辑和出版有关新闻摄影的著作、画册、年鉴、史料和刊物等。

(五)开展新闻摄影教育、培训与咨询工作。

(六)开展与国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新闻摄影界的学术交流,组织国际性新闻摄影比赛和展览。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并吸收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的条件是:凡省级及副省级地区新闻摄影学会和全国性专业系统新闻摄影学会,凡大的新闻单位以及新闻摄影学术活动开展得好的某一地区的新闻摄影学会,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均可申请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 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新闻摄影工作,有一定的新闻摄影工作经历,新闻摄影业务水平较高,并在新闻摄影界有一定影响的摄影记者、图片编辑和其他新闻摄影工作者;

(四)领导新闻摄影工作,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新闻单位的社长和总编辑,以及版面负责人;

(五)对本会工作和本会活动有特殊贡献的有关领导,企业界人士等。

第九条 吸收个人会员的程序是: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各团体会员单位或省(含副省)以上报社、通讯社摄影部签署意见;提供证明本人学术水平的作品、论文及获奖作品影印件;经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组织部审批后,发给入会通知书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学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团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举和由本会在有关单位中荐聘。常务理事在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团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 执行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筹备召开团体会员代表大会;

· 向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根据需要决定聘请并推荐名誉会长;

· 根据需要决定聘请并推荐荣誉理事;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会长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团体会员代表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其他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 检查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团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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