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眼中的双创
北京中关村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聚集区和民营科技高地,已为世人所熟知。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探讨创业者眼中的“双创”生态。
创业者眼中的双创:中关村借京津冀协同发展创出特色
在国家倡导创新创业的大背景下,今年,民建中关村支委会经反复研讨,决定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民建这一国家战略,围绕着三地民建企业会员的项目对接,服务于会员,并创新出支部活动特色。
在具体措施上,一是通过考察交流推动企业会员的项目对接;二是组织京津冀民建企业协同发展论坛;三是开发京津冀民建会员企业的免费供需对接平台。中关村支部认为,实现以上工作有以下几方面的有利条件:
首先,民建是以经济界为特色的民主党派,众多企业会员中存在着巨大的项目对接需求(京津冀三地会员共计1.9万名),且民建会员之间有着天然的信任感,这些都有利于企业会员之间的业务合作和项目对接。
其次,北京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中心,而海淀区是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定位的承载区域,海淀民建最适合代表北京市推动京津冀三地跨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同时,京津冀三地之间距离近,跨区域沟通、交流和协作十分便利,因而有利于促成三地民建企业会员的项目对接。
再次,海淀民建29个基层组织中尚无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主题的支部或委员会。而且中关村支部现有会员101人,绝大部分是企业会员,而且不少企业家属于科技企业,因此最能体现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的定位。
最后,中关村支部有多个会员企业从事信息平台开发业务,因而有条件尽快开发出京津冀民建会员企业供需对接的平台。目前,中关村支部已开始着手信息平台的设计和开发工作,预计5月底前进入会员企业供需对接信息的录入阶段。
可以说,搭建围绕民建企业会员供需对接的多样化平台既有充分的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中关村支部正在全力推进此项工作,将在年中完成相关平台的搭建并正式运行,并争取在年内完成京津冀三地大部分会员企业的信息录入工作。通过这种落地服务,为民建中关村支部开创出一条符合基层组织实际情况的特色发展之路。
创业者眼中的双创:非即时交易过程引入第三方支付
孙佳伟民建海淀科三支部副主委、北京华能美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现阶段在商品交易及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支付不及时,拖欠货款及工程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资金流动速度极低、财务成本过高、资金利润率低,产生大量呆账、坏账,造成三角债严重,以致资金链断裂,企业难以为继,甚至造成某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继破产,严重地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给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严重阻碍。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潮中,为给每位创业者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从规则创新、制度创新的角度,让市场经济更加充满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建议在非即时交易过程引入第三方支付。
建议由国家出面进行顶层设计,在非即时交易过程中,引入第三方支付。例如,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把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买方先将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向卖方开具银行保函,卖方收到银行保函后发货或开始施工,但此时卖方尚不能拿到资金,买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或工程验收合格后,银行将保函转换成现金,卖方可以直接收到货款或工程款,从而不产生资金拖欠问题,使市场交易进入良性循环。
这种交易制度的创新,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人们的诚信还不能完全依靠道德约束的时期,需国家制定强制的交易制度,保证这种创新制度的执行。希望通过非即时交易过程引入第三方支付这一制度创新,能够将我国的市场经济激发出更大的活力,释放出更多的改革红利。
创业者眼中的双创:要注重对公司章程的理解和重视
刘太华民建海淀三综支部副主委、北京奥德安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今天同创业者谈谈关于公司章程的问题。创业者创业,首先面对的问题是注册公司。注册公司首先要找到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即,在创业阶段价值观一致的股东。注册公司需要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成立公司的必要材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发展十分重要,但是许多创业者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理解及重视度不够,给公司发展埋下巨大隐患。
长期以来,我国工商局在公司注册时要求按其标准章程提供公司章程才允许注册,而公司决策制衡机制和解散机制需要自治才能很好体现,标准章程没有很好地体现不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这为以后公司股东出现矛盾不能很好地及时处理埋下隐患。法院在判定公司纠纷时,公司章程是其主要判定依据。
公司经营到一定年限,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发展方向、权利分配、决策机制等存在认识上不一致,从而引起矛盾,导致股东之间、股东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形成僵局,严重影响公司发展,更有甚者引起公司解散清算。如果股东能够“好合好散”还好办。但现在股东“好合恶散”的情况很多,需要起诉到法院强制解散,那就非常困难。一方面,我国法律对案件审限时间没有区别对待;另一方面,公司法规定解散条件非常苛刻,公司满足解散条件时,许多公司已经成为空壳或者“僵尸企业”,公司及股东利益损失很大,公司解散很难,处理时间很长。
建议工商局在公司注册时,对公司章程实行形式审查,不实行实质性审查,以有利于公司成立时在律师的指导下,强化公司自治条款,尤其是公司决策制衡条款和公司解散清算条款,为公司股东出现矛盾时,股东或法院根据公司章程及时处理。
建议法院处理公司股东纠纷案件,应优先及时判决,尽快解决纠纷,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
创业者眼中的双创:引进技术也是创新应给予企业相关扶持
陆伟东民建海淀中关村支部委员、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我经营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中小型生活污水、特定行业废水处理和资源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成功引进VFL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后,我认为在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国家在鼓励“双创”的同时,也要考虑创新的多样化,不一定所有的技术都要自己搞研发。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不失为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创新方式。
就污水处理技术而言,我们采用的基本上都是国外几十年前的开放技术。在此方面,国内很少有完全独创或者领先的技术,尤其是在小型化的污水处理技术领域更是处于空白。而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是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大问题,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同时在该阶段,许多企业都在考虑转型升级,又有大量可以投资的资金。此外,再加上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基本饱和,他们也有“走出去”寻找新市场的迫切需求。因此,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新的技术,不仅高效,还降低了技术的开发成本和研发风险,而且极大地缩短了技术进入市场的时间。
建议,一方面,希望国家多支持企业“走出去”,到国际上去购买国内急需的各项技术和专利。因为,从国外公司购买专利技术往往需要大笔的资金,小到几十万元,大到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如果政府能对企业在购买专利上进行专项支持,或利用股权质押等模式给企业融资、降低融资的利息或者提供一些专项的补贴等都是有效办法。
另一方面,希望政府能对新引进的技术给予推广上的支持,多给样板工程和试点机会,便于企业引进技术后进行消化吸收。首先,可以使技术本地化;其次,可以对技术进行二次开发,形成自己的新的、高于原来技术的新专利技术,在此基础上有些技术甚至可以反过来“走出去”。
总之,引进消化吸收技术,再进行本地化再创新,也是创新的一种方式,希望国家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