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看齐见行动第二次专题讨论报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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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重在立德、重在立规的高标准,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上线和纪律底线,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并制度化、常态化。作为负有监督职责的审计党员干部来说,更要坚持上线,不逾下线,做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先行者、示范者,保持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重点在履行职责、审计权力、个人感情和廉洁自律方面要做到四点;
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切实履行职责。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监督者的审计机关,站在反腐倡廉第一线,一方面要要牢固树立崇高革命理想信念,忠诚党的审计事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查处违纪违规问题,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切实发挥审计在维护经济秩序、反腐倡廉的“利剑”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正人先正己”。只有审计机关自身廉政建设是过硬的、经得起考验,才能有资格、有底气去检查和督促别人,才能通过审计监督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只有做到廉洁从政、廉洁从审,审计结果才能真实准确,审计执法才以客观公正,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只有以加强审计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效,来增强审计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才能不辜负党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才能从更高的层面履行好职责。
以落实“条例”、“准则”为保障,规范权力运行。审计干部要以新修订的条例和准则作为审计执法的根本保障,把审计的监督权、查处权关进制度之笼,让一切审计活动都要在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内进行,确保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职权。第一慎用“权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手中都掌握有一定的权力。但我们始终记得,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审计干部的权力越大,身上责任愈重,人民寄予的期望也就越高,只有把权力正确运用于为人民谋利益中去,才会得到人民的拥护。如果审计干部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忘记自己的工作职责,势必损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第二是坚持依法、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绘制审计立项、审计检查和监督等权力运行流程,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条件、运行步骤、完成时限、监督措施等,提高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水平。第三要以设置依法执法执纪为起点,以公开为手段,以事项透明、流程透明、责任透明为“分解动作”,实行“阳光审计”,让权力在公开、公正、按既定的程序运行,是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渠道。
善待感情,夯实拒腐思想根基。每个审计干部除了工作圈之外,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和社交圈,都有自己的感情,审计干部要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政绩观,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纯洁自己的工作圈、生活圈、朋友圈,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把自己置于被审计单位及公众监督之下,严格“八小时”以外的生活自律,坚守做人、处事、用权、交友底线,如果生活上不拘小节,思想上就会放松警惕,行为上就会放纵自己,最终走向不归路。只有建立在严格要求基础上的感情,才既是对家属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更是对自己和人民的高度负责,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品格,如果审计干部对自己和家人失之于宽,滥交朋友,只讲“哥儿们义气”,不讲纪律原则,抵不住诱惑,耐不住寂寞,感情就可能产生畸变,也就有一步步滑向深渊的危险。
坚守人生底线,作清正廉洁的表率。底线是做人、处事、从审的基本原则和最起码的准则,廉政建设是审计工作的重要政治、道德和纪律支撑,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也是高压线,纪律是完成审计工作任务、依法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前提和保障。审计干部必须切实增强生命线、高压线意识,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思想观念上绷紧干部“防腐拒贪”弦,坚持“严格管理、严明纪律、严格监督、严肃查处”的工作原则,面对种种诱惑,一定要敢于拒绝、善于拒绝严守纪律。审计人员要强化学习、爱岗敬业、有所作为、敢于担当,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组织负责,要强化守纪意识,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在工作中要精益求精,加大力度,履职尽责,守审有责,深入推进廉政建设,确保干净做事,廉洁从审,进一步完善国家治理、确保审计队伍的铁面无私的公正形象和敢打硬仗难仗的战斗力,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审计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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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至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是《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高尚的道德追求,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誓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二是能够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未雨绸缪,廉洁自律;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提高巡视、专项检查、考察考核、信访举报、社会监督等监督方式的效果。
三是体现了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新修订颁布《规定》,在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允许《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同时对犯有这些违纪行为的同志也是一种改过自新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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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两部党内重要法规全面总结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鲜经验,顺应时代发展变化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新要求,针对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作出系统部署,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标本兼治的重要制度成果。准确把握《准则》与《条例》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学深学透两大党内法规、深入理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核心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准则》和《条例》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均属于高位阶法规。我们党的法规一共分为7个位阶,分别是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其中《准则》在党内法规中层级仅次于党章,《条例》排在第三位。党章、准则、条例都是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重要法规。因此这两部党内法规在我们党的党内法规制度金字塔体系中位阶非常高,权威性也非常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准则》与《条例》同根同源都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党内任何法规都必须依据党章来制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这两部党内法规也不例外。《准则》在序言部分明确提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条例》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因此《准则》和《条例》是党章中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要求的具体化,从而体现出党章作为党内法规法源的重要地位。
《准则》与《条例》目标指向相同。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党内监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是第一位的最基本的监督。《准则》与《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两大重要抓手,一个重塑造,一个重制约,一柔一刚同向发力,为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指明了具体的方向,规划了现实路径,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制度保障,其根本目标就是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准则》与《条例》聚焦关键少数。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是对全党提出的要求,也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同时,《准则》和《条例》都强调以高级干部为重点,突出关键少数。《准则》强调,“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条例》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并将党的中央组织监督单设一章。《准则》与《条例》聚焦关键少数,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以上率下的示范带动作用。
《准则》与《条例》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准则》是对全党政治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的基本规定,它从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对权力的运行和监督、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十二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出了明确系统的要求,目标是要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准则》在内容上涵盖了党的五大建设的核心思想,是一个思想性、政治性、综合性很强的文件。《条例》是对党内监督工作作出的全面规定,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党内监督的内容及重点对象,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党员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和方式,以制度的刚性约束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准则》对《条例》有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作为党内高位阶法规,《准则》的原则性强,效力层级高,对包括《条例》在内的位阶相对较低的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起着明确的指导和引领作用,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明确了任务、指明了路径。尤其是《准则》中一些“坚决禁止”“决不允许”“不得”“不准”等要求,为党员干部划定了“底线”和“红线”,也标出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和界限。《准则》强调各级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承担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能够形成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为《条例》的施行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条例》对《准则》的有效施行提供重要保障。《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任务,规范了党内监督的内容,范围涵盖了党内政治生活各方面情况,并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各种行为,健全了问责机制,形成党内党外上下贯通、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强化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进一步夯实了《准则》施行的责任基础。因此,《条例》的有效实施,能为《准则》的施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之,《准则》与《条例》作为党内高位阶的法规,既相联系、又各有侧重,二者一脉相承有效衔接,进一步扎紧了党内法规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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