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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黑板报相关资料1:法制故事
案情回顾:2014年5月,李某应聘到县城开发区某纺织厂工作。由于经常需要上夜班,厂里为每位员工都安排了宿舍。2015年6月20日晚上8点钟,李某开始上夜班。6月21日凌晨12点钟,李某下班后先回了单位为其安排的宿舍。由于6月21日白班轮休,李某就驾驶摩托车回位于乡镇的父母家中(李某的户籍所在地)。19日凌晨1点多钟,在路途中,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小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责任,货车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全责。2015年12月,李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某纺织厂认为,李某已回到单位为其安排的宿舍,其下班行为已经完成,下班后再回父母家,途中受到的伤害不应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那么,李某从单位安排的宿舍回父母家的路上,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吗?
处理结果:人社部门经调查,李某系未婚,其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由于轮休白天不上班,李某在宿舍换过衣服短暂逗留后就驾车回其父母家,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之内,另外,其事故发生地点也属于工作地至其父母家的必经路线。
查实情况后,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李某属于工伤。
法律延伸:工伤认定中,关于何种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一直备受争议。在实践中,要把握两点,一是合理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或者晚一点,比如下班以后加一会班,或者是等交通高峰时段过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二是合理路线,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等所经过的路径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制的黑板报相关资料2:法律知识
1、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每个部门法都包含很多法律法规条文。如民商法里面就包含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文件。
2、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和地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机构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