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设计原则
公共设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给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设备,那么你对公共设施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公共设施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什么是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是由政府提供的属于社会的给公众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设备。按经济学的说法,公共设施是公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从社会学来讲,公共设施是满足人们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参与)和公共空间选择的设施,如公共行政设施、公共信息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屋等。城市公共设施不同于农村公共设施,具体来说,城市公共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城市垃圾(包括粪便)处理系统、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港口、市政设施抢险维修、城市广场、城市路灯、路标路牌、城空防空设施、城市绿化、城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按收费与否,有收费和不收费之分。从空间布局来分,有全市性公共设施、区域性公共设施、邻里性公共设施三种。
公共设施设计的原则
易用性原则
“一个商品售货员将饼干扔在你的脚下,而你不得不弯下腰将摔碎的商品捡起——毫无疑问,这种情况下,你十之八九会非常生气并将你的愤怒表达出来,但自动售货机这样做的时候,…..。”很明显,很多具有明确产品属性的公共设施设计缺乏“可以被人容易和有效使用的能力。”我们有时不得不在自动取款机前等待前面的老人一遍有一遍的重复错误操作,而无法施以援手。这就是公共设施缺乏易用性所造成的困扰。易用性(Usability)通俗的讲就是指“(产品)是否好用或有多么好用”。它是就有明确使用功能的公共设施设计时必须考虑的原则性问题,比如垃圾桶开口的设计就既要考虑到防水功能,又不能因此使垃圾投掷产生困难,或是人们在使用自动取款机时,如何可以不再使用容易忘记的密码确认方式,如何可以在操作完成后记得取回银行卡。这些都是公共设施设计时应该考虑的易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
笔者曾在公共设施设计专题课程中向学生提问过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儿童在广场中玩耍时不慎被某些公共设施所伤害(如公共座椅的金属扶手、公共电话亭侧面挡板边沿),那么,这种意外伤害的责任较多的应归咎于设计者,还是使用者(这里特指儿童)呢?”多数学生认为责任应是儿童的玩耍调皮或父母缺少看护造成,只有少数学生认为是设计师的设计疏漏所引起的,笔者赞同少数学生的观点。作为设置与公共环境中的公共设施,设计时必须考虑到参与者与使用者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行为,儿童的天性就是玩耍嬉闹,这是不能改变的,而能改变的是以儿童身高作为一个尺度,低于此高度的公共设施均应考虑到其材料、结构、工艺及形态的安全性,在设计伊始便尽量避免对使用者所造成的安全隐患,这就是公共设施设计的安全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
通常情况下,在公共休息区内,或在公共座椅的周围应设置垃圾桶,而垃圾桶的数量应与公共座椅的数量相匹配,太多会造成浪费,而太少则会诱使随意丢弃垃圾的行为。可见,公共座椅与垃圾桶之间存在着某种匹配关系。再如健身设施周围相对集中的公共照明设施,便起到了引导人群使用的作用。而缺乏这种集中照明的公共设施,因缺乏引导性、安全性和交互性,在夜晚的使用率便相对较低。事实上,不仅如此,诸如卫生设施、休闲设施、便利性设施、健身设施等公共设施系统,它们之间及其内部均存在着自然匹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设计时可以概括为的系统性原则。
审美性原则
如前所述,公共设施对于市容市貌的营造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功能良好,形态优雅的公共设施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同时,还兼具美育的功能。因而,公共设施设计的审美性同样不容忽视,毕竟,功能良好与造型美观并不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一个设计合理且极具美感的公共设施,不但可以有效地提高其使用的频率,而且可以增进市民爱护公共设施,爱护公共环境的意识,增强市民对城市归属感和参与性,毕竟,文明的公共环境同样应该是美的公共环境。
独特性原则
有些学者不将公共设施划归工业设计的范畴,其主要原因在于工业设计具有机器化、大批量生产的特征。而公共设施设计往往采用专项设计、小批量生产的特点,这与环境设计的特征具有相似之处,因而较多的将公共设施设计视为环境设计的延续。事实上,随着当代加工工艺与生产技术的进步,早期工业设计的大批量化生产正在向今天“人性化”、“个性化”的小批量生产方式转移。设计中“人”与“环境”的因素已经摆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予以考虑,这一点与公共设施设计的基本特点是一致的。而公共设施设计的独特性原则就在于,设计者应根据其所处的文化背景、地域环境、城市规模等因素的差异,对相同的设施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使其更好的与环境“场所”相融合。
公平性原则
与私属性产品不同,公共设施更多的强调参与的均等与使用的公平。主要表现为公共设施应不受性别、年龄、文化背景与教育程度等因素的限制,而被所有使用者公平的使用,这也正是公共设施区别于私属性产品的根本不同之处。公平性原则在设计中被表述为普适设计(Universal Design)原则或广泛设计(Inclusive Design)原则,在我国则较多的表述被“无障碍设计”,自1967年以来,欧洲更多的使用“为所有人设计”(Design for all)的说法。事实上,如果将无障碍设计含义只简单理解公共设施中盲道、坡道等专供行为障碍者所使用的设施,是很不完全的。这种设计原则应贯彻到所有的公共性产品之中,包括在任何一件公共设施中,设计者都应具体、深入、细致的体察不同性别、年龄、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惯的使用者的行为差异与心理感受,而不仅仅是对行为障碍者、老年人、儿童或女性人群所表现出的“特殊”关照。
合理性原则
公共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原则可基本表现为功能适度与材料合理两个方面。所谓功能适度主要是指:公共设施单体在满足自身的基本功能的同时,不宜诱使使用者赋予其它功能。再以公共座椅为例:公共座椅的主要功能是为公共空间中穿行者或逗留者提供必要的休息,但这种“休息”的程度级别在于“坐”,而并非是“卧”。遗憾的是,许多城市的公共座椅长度被设计成大于150厘米,中间又未设置扶手隔断,这样的座椅往往便成流浪汉的“睡床”,不但没有满足普通市民“坐”的需求,反而对周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所谓材料合理主要是指:公共设施的造价应与民众的普遍收入水平形成参照,设计师应优先考虑使用那些价格低廉、加工方便而又坚固耐用的材料,避免通过堆积昂贵材料的办法取得炫耀性的视觉效果。蓄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在任何城市都存在,只是发生的概率不同,市民的素质不应成为设计师规避责任的借口,事实证明,许多城市将铸铁下水道井盖替换成水泥材质之后,针对井盖的盗窃行为明显被遏制,这一例证有效的证明了材料的合理性对于保障公共设施不被蓄意破坏是多么的重要。
环保性原则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生态环境问题逐步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在设计领域也逐步出现了倡导环境保护的“绿色设计”,如维克多·帕帕纳克1971年所著的《为了真实的世界而设计——人类生态学和社会变化》(DESIGN for REAL WORLD——Human Ecology and Social Change)和《绿字当头:为了真实世界的自然设计》(THE DREEN IMPERATIVE ——Natural Design For The Real World)两本著作为绿色设计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绿色设计的三原则简称“3R”,即减少(Reduce)、再利用(Reuse)、 再循坏(Recycle)。现已广泛的应用于绝大多数设计领域。公共设施同样应贯彻绿色设计原则,这绝不是设计几个分类垃圾桶所能解决的问题,它要求设计师在材料选择、设施结构、生产工艺,设施的使用与废弃处理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通盘考虑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法制性原则
公共设施是国家的集体的公共财产,国家为保护公共设施制订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公共设施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宪法》等对制裁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对于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惩处。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维护着社会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从而保障了社会生活的安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我国处罚方法有警告、罚款、拘留、吊销执照等依照犯罪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