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解协议书范文样板

2016-12-02

诉讼和解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世界各国大多作了详尽的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带来介绍诉讼和解协议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诉讼和解协议书范文样板

诉讼和解协议书范文样板

诉讼和解协议书

甲方:徐州××××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煤炭运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甲方指定债权受让人徐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债权转让余款计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并支付乙方1万元(大写:壹万元)作为法院立案诉讼费损失,其他诉讼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不再主张。

3. 乙方承诺于2011年1月20日向山东省××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11)微商字第××号乙方诉甲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同时撤回对甲方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后,就本次债权转让合同诉讼,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5.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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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解是民事争议解决方法中最能体现处分原则这一民事诉讼法最基本原则的一项制度,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体现当事人意愿自治的重要制度。它对于避免讼累、及时解决争议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对诉讼和解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

遗憾的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只规定了 “双方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对于诉讼和解的方式、条件、时间、效力等全无规定,这就使得诉讼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其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可以说,诉讼和解制度在中国目前还尚未形成一项制度,这一点与国际潮流是相违背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传统民诉法采用强烈的国家职权主义干预原则,因此,漠视当事人在实体和诉讼权利上的“意思自治”是必然结果。而中国长期以来则强调国家对争议解决的主导性,忽视甚至否定了当事人的自决。虽然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处分原则,但是该条强调处分应在“法律范围以内”,这就为国家干预作了铺垫。鉴于中国在诉讼制度上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职权主义模式,因此,实践中法官往往不重视当事人的和解,立法上也忽略了对诉讼和解的规制。

其次,法院调解制度对诉讼和解制度的冲击,也是诉讼和解制度在中国没有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所谓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就他们各自的主张相互让步并且在诉讼上进行相一致陈述的行为。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事项进行自愿、平等的协商,以解决争议、终结司法程序的活动。

就其本质而言,法院调解应是诉讼和解的一种形式,其确切的称谓应是法院调解之下的诉讼和解。而在实践中,中国历来重视法院调解,民诉法将其确定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作出了颇为详尽的规定,相比之下,诉讼中和解制度在民诉法中的地位实难望其项背。其结果是,法院在和解与调解之间,更注重调解, 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功能几乎已经为调解制度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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