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制教育论文_学校法制安全论文

2017-03-24

法律具有极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和知识性,一个低文化素质的公民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是不可想象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法制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学校法###制教育论文篇一

《 试论大学生法制教育 》

论文摘要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指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作为接受着在社会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可以说是社会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社会先进思想的不二载体。作为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单元,大学生应该说是理性的、有文化的,有社会正能量的代表,对于自己的社会行为是有分辨能力的,但就是这样一群高学历、高文化,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是高素质的社会群体,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系统的法制教育,对自己的社会行为产生了一些错误的认知,导致大学生犯罪的现象层出不穷、花样百出,其犯罪数量也呈逐年增长之势。因此,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做出社会行为时朝积极方向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 大学生 犯罪 法制观念 法制教育

一、大学生犯罪的类型

通过对大学生犯罪个案的剖析,我们不难可以发现,每个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背后,都存在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浅显,在受个人、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影响后,无法用法律来引导自己的作出积极的社会行为。大学生违法犯罪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强奸等犯罪类型上,作为大学生,在一般情况下,他们能够清醒的认识到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可以说出这些犯罪行为所对应的法律概念,但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却依然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犯下不可挽回的错误,造成消极的行为后果。通过对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综合分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性格偏颇型。大学有着“社会的缩影”之称,在进入大学之前,大多数学生均没有住校的经历,在生活上缺少与人交往、相处的经历。因此,我国大多数高校均有规定,大学生在大学第一年均应住校,以锻炼其交际、相处的能力,而恰恰是在这种相处中,暴露出了个别学生的性格缺陷,他们有的是缺少家庭关爱,从而导致自卑、性格偏颇;有的由于家长过于溺爱、放纵,使其养成以自我为中心等性格。这类人群受制于其自身的性格与心理,在与人发生冲突时,在思想上容易剑走偏锋,喜钻牛角尖,不能很好的处理自己的情绪,从而引发犯罪。

2.兄弟义气型。“兄弟“”义气”这两个词曾几何时悄悄地也进入了大学这个神圣的殿堂。从大学生犯罪现象来看,这类犯罪往往以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居多,在朋友与人发生冲突时,这类人由于受“兄弟义气”思想的左右而参与犯罪,并未考虑后果;或碍于“兄弟情面”,抱以为兄弟壮胆之类的想法,认为自己只是意思意思一下,帮个小忙,并未造成严重的伤害或造成严重伤害的人并非自己,不会构成犯罪。这类人群就是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或对法律作了错误的理解,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冲动型。在违法犯罪的大学生中,不乏成绩优异之人,有些甚至是老师、同学眼中的好学生、好同学,是他们眼中的老实人,绝不可能做出违法犯罪行为的那类人。可就是这类人,却在大学生违法犯罪者中占有不小的比例。这类人的犯罪,更多地只是一时冲动,而非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从其对事情发生后的叙述来看,多数都会脑子一片空白或者混乱,一时冲动,无法理智的控制自己行为,清晰的认识到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造成犯罪事实后才会猛然清醒,可惜悔之晚矣。

4.不懂法型。当今的大学生不懂法,这个说法好像有点匪夷所思,但就是这一问题却真真切切充斥在这样一个具有高学历、高文化的群体中。对这类人来说,他们的行为或为了追求刺激,或为了好玩,或为了从中体现自己的所谓的“价值”,对他们来说,他们根本不认为自己当时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旁观者,对他们的犯罪原因可以用匪夷所思来形容,但就是这些世人看来“离谱”的认知、理由使他们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1.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作为人在其一生的发展中是很重要的。因为从近些年报道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来看,如果是单亲家庭或是常年不与父母在一起,这类大学生人群的犯罪率是比有正常家庭的大学生人群要高很多。这类人群因为家庭成员构成残缺,家庭教育、关爱的缺失,从而导致这类人群违法犯罪率较高。家庭教育的缺失,可大概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家长对自己的子女漠不关心,放弃或者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这种情况更多存在于单亲家庭或是留守家庭以及忙于工作忽视了对子女的教育的家庭中。第二种情况是家长对孩子过于溺爱,即使子女的观念错误,纵然有心教育也抵不过孩子的哭闹等,长此以往,家庭教育的缺失就变得越来越严重,这种情况更多地存在于独生子女家庭。可以说,家庭教育对于孩子性格、人生观等的影响是巨大的。偏颇的性格,错误或者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在进入大学之前或许还不是十分明显,但在大学这个小型社会中,当这类人需要独立的面对人际关系,进行人际交往时。面对与同学之间的落差,面对矛盾纠纷,在无法很好地解决以上问题的时候,其个人的性格、人生观、价值观或许就会促使他们做出不可挽回的错事。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可以说,孩子接受的最早的教育在父母这里,这一过程会持续到孩子的终身。加强家庭教育对孩子个人的性格、人生观等确实影响较大,因此,家庭教育不容忽视。对于大学生来说,虽然他们已经成年,但在大学校园里,面对和以往截然不同的生活、面对单纯而又复杂的人际关系、面对和同学之间的落差,面对个性差异造成的矛盾纠纷,很多人会感到不适应或迷茫。在这种时候,同一个家庭的家庭成员作为这类大学生最亲近的人,能够准确把握他们的性格,在他们遇到问题的时候,能够对他们进行积极心理疏导和正确的指引,是极为重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这样使他们在面对上述问题时能够做出正确、理智的处理,更好、更快地适应大学生活。

2.加强学校教育。从每个人受教育过程来看,从小学到大学,我们应试教育的比重是偏重的,而对于学生的思想、道德、法律等相关方面的教育,除小学的《思想品德》课之外,就只有大学的《法律基础》了,从小学到大学这个性格、价值观、是非观等的重要塑型期,部分学校虽会开展一次或几次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但却没有专门的课程对他们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可以这样说,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更多地体现在学生考试的分数上,忽略了学校对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以及是非观的向积极方向指引的作用。

作为大学来说,可以针对大学生文化程度高、理解能力强的特点,在开设《法律基础》这门公共课的基础上,增设专门的法律课程内容。当然,这里所说的专门的法律课程内容并不是说要求所有大学生都像法律系的学生一样将相关的法律都学一遍,而是在《法律基础》这门公共课的基础上,增设一门或者添加相关法律知识,这部分的内容,可以说更多地倾向与设立行为的警戒线。针对大学生这类特殊人群的特点,引用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使他们对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清晰、深入地认识,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能够用理智的态度去处理,不去碰触行为的底线,同时也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3.加强法律宣传。近些年来,相关单位一直在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但从效果上来说,却不甚理想。一是开展的次数少。从各个学校开展的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来看,基本上是很久才开展一次,有些学校甚至从未开展过,而且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更多地是在中小学中开展,在大学开展的情况比较少。二是开展的方式不对。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并不仅仅针对大学开展,更多地是在中小学开展,而开展的法律宣传,主要以相关单位担任的法律辅导员进行讲课。从他们讲课的内容来看,很多人都倾向于讲解法律定义,即使是文化程度较高、理解能力较强的大学生,枯燥的内容也很容易使他们失去听讲的耐心,对于所听到的法律知识往往是入耳不入心,法律宣传课流于形式。

对于法制宣传,可以针对大学生文化程度较高、理解能力较强的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一是在开展法制宣传课时,不要枯燥的照本宣科的念相关法律条款,可以采用法律规定加案例的方式,在解说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后,采用讲故事的方式将与该条法规相应的典型案例讲述出来,加深印象。二是在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校刊,可以在校刊中开辟法律专栏,采用如法律条文解读、登载法律小故事、对法律问题答疑解惑等多种形式,配合法律宣传展板等进行法律宣传,使大学生能够深刻理解法律的内容。

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其拥有正确的法律行为认知,能够用法律指引自己的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与是非观,从而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矛盾,使当代大学生成为真正的高学历、高文化,高素质的人,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学校法制教育论文篇二

《 浅析当前学校法制教育缺失及对策研究 》

论文关键词: 学校法制教育 缺失 对策

论文摘要: 本文结合实际,对当前的许多学校在对学生法制观念的教育培养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缺失。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学校应有所作为。本文提出了“思想认识到位、丰富内容形式、强化教学管理”等几方面基本对策。

自1985年全国范围内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我国就贯彻“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战略思想,始终把青少年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这在客观上促进了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但与此同时,我们又不得不看到目前的学校法制教育确实还存在诸多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学校法制教育的成效,阻碍了素质教育发展的进程。全民“普法”已进入“四五”时期,学校法制教育当然应该与时俱进,既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突破,更要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做出贡献。当前学校教育在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上存在着不少问题。至少表现在:

1当前学校法制教育现状

1.1法制教育先天不足,实施中缺乏“弥补”意识。一般意义上的学校“养成”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相比,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资源上都显得较为薄弱;再从学校的管理工作和对学生进行思想工作的经验来看,“依法办事”实际上经常遭到忽视。很少有学校能够拿得出像样的、系统的规章制度,在为数不少的学校里实行“校长负责制”换来的是变相的学校“人治”格局。

1.2突出预防犯罪教育而淡化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学校法制教育对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学校法制教育并不仅仅是为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更不应该认为只有那些“双差生”才需要进行法制教育。因为任何社会制度下违法犯罪的毕竟是少数人,如果只是将“普法”的意义归结为预防违法犯罪,那到头来法制教育的影响面就会微不足道。事实上,法制社会的发展要求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都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在综合国力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才是我们学校法制教育真正面临的紧迫而重大的课题。

1.3偏重“四落实”进展,轻视相关的课程建设。所谓“四落实”,即教育主管部门和法制宣传部门对学校法制教育提出的落实“计划、教材、师资、课时”的工作要求。然而,实际的状况是实缺少一个关于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纲领性文件作为评估学校相关工作的依据,以至我们很难对中小学学校法制教育做出一个权威性的评价。真正的课程建设必须表现为相关教育资源的有机整合并形成序列规模,它既是学校素质教育的自然延伸,又是“四落实”工作的具体和深化,更是社会“法制宣传”上升为“学校法制教育”的本质要求。

1.4学校法制教育普遍表现为“失真”、“失范”和“失效”。素质教育取决于“教育素质”,中小学法制教育理应表现为“法治”学校中对学生进行关于法律知识的教学和法治实践的指导,以切实造就中小学生的法律素质。目前大多数教师现有的业务素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用法能力)绝大部分都难以胜任法制教育,正在从事法制教育工作的教师普遍都感到勉为其难,以致学校法制教育的公信度大打折扣。事实上,当学生对学校不再信赖、对教师不再信任时,学生接受教育就失去了应有的,合理基础,学校法制教育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教育意义。教师的教育权威是因为教师的人格具有潜在的教育力量,如果学生服从老师是介于教师享有特权,学生听话仅仅是因为无法抵挡这种强势而表现出的无奈,那教师所拥有的就不再是教育权威,而是教育授权。

2相关改进措施

如何才能让学校在对学生法制教育上有所作为呢?我们提出的对策是:

2.1思想认识上要到位。做任何事情都一样,态度决定行为,行为导致结果。思想认识到位了,工作就成功了一半。学校要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服务,不要让他们成为应试教育的牺牲品。某种意义上说,只要处理得好,“鱼”(学业成绩、分数)和“熊掌”(法制教育)是可以兼得的。因而学校要有一个具体的意见和规划,把法制教育列入学校法制化管理轨道,争取家庭、社会的支持配合,在工作机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做到有东西做,有人管,有人具体抓,同时还要加大检查考核力度。

2.2内容形式上要丰富。

2.2.1多途径。一是与课堂教育相结合。落实中小学的法制教育课,做到有教学计划、有教材、有任课教师、有课时保证。二是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将法制教育融入德育课程,融入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三是与校园文化活动相结合。学校定期设置法制教育展览板,举办法律法规图片展,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开展普法教育。四是与师风师德教育和提高教师素质相结合。开展师德建设年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范教师行为,增强教师的法制意识,发挥教师的榜样作用。五是与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结合,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

2.2.2 直观化。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要求学校进行法制教育切忌以简单灌输说教了事,而应追求直观化。如多播放一些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和专题广播;模仿中央台《今日说法》等形式,对一个案例进行场景再现,并组织模拟法庭,加深对法制知识的理解,提高应用能力;组织中小学生到劳教所上警示教育课,达到未雨绸缪的效果。

2.2.3 生活化。学生生活是有效教学之源。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想取得好的效果,离开了学生的生活是不可能的。因此要特别注意法制教育课堂的开放延伸。让学生在生活实践中接受法制教育,在生活实践中增强法制观念。

2.2.4 规范化。要根据相关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学校法制课程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制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可先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探索,比如尝试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规定具体的课时安排,平时及时检查考核学生对法制知识的掌握运用情况;加强法制教育校本课程建设,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编写出统一标准、通俗易懂的法制课教材等。

3 教学管理上要强化

3.1 明确职责。如果在教学上把法制教育与其它主科同等对待,把这作为一项硬性任务、指标,将教育教学效果与考评学校、教师工作实绩挂起钩来,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必定能引起思想认识上的高度重视。

3.2 发挥作用。积极引导学生家庭及全社会都来共同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发挥各自的优势,努力营造一个学法、守法、护法的社会环境。具体方式上如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卡、定期家访;向社会发放倡议书;通过采取与政法、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建立共建单位,聘请法制校长、校外辅导员,举办定期和不定期的法制讲座活动等。

3.3 加强治理。学校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校园周边治安进行集中整治,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健康的学习环境,形成教育的良好氛围。

3.4 提高师资建设。学校加强对法制教育师资力量的建设提高。比如采取“派出去”和“请进来”等方法,对任课教师、班主任、法制校长进行法律知识系统培训,并逐步配备专职法律教师,壮大法制教育队伍,提高法制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1 吴建明.浅谈青少年法制教育.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2 徐文后等.校园不安全因素分析[J].职业圈,2007(12)

3 丁克芹.校园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05(12)

4 谭嘉等.象牙塔里的悲剧.健康报,2007-05-25(6)

学校法制教育论文篇三

《 浅析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 》

论文关键词:学校;法制教育;方法途径

论文摘要: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法律意识,学校必须要强化教师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努力探索学校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 师资队伍建设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保障

学校是实施法制教育的主渠道,而学校教育是通过教师来进行的。因此,在培养学生法律素质过程中,先要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使教师形成崇尚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以及权利意识和民主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

(1)树立自觉学习、贯彻、理解、讲授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的意识。每位教师要在自觉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基础上,用法律视角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树立平等对待学生及其家长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每位教师都应当明确,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教师在工作中的教育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义务。教师不要以“管人者”自居,要学会平等对待学生及其家长。

(3)努力建立新型、良好、和谐的师生关系。师生之间保持温馨的人际接触和融洽的互动,有助于师生进行良好的心灵沟通,建立和增进信赖感;有助于改善学生的心理状况,形成自我接纳、自我肯定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转变教师观念是突破口,调动学生的一切积极因素,建立客观、鼓励为原则的评价机制是关键,坚持了解和尊重是保证。我们应该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个在关爱中成长,在愉快中学习,在欢笑中生活的环境,使学生对学校、对老师有种归属感和依恋感,在学生和学校之间建立一种坚固的纽带,从而减少他们违法犯罪的机会。

二、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

目前各级学校还没有将法制教育课程化,这也是法制教育实效性较差的原因之一。教育决策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法制教育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学周安排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这不仅是法制教育地位使然,也是课程现代化的一个客观要求。

三、建设依法治校的校园环境

实行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就能在校园内形成讲求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通过组织师生共同参与建设整洁优美、富有教育意义的绿色校园环境,形成学校健康向上的人文生态景观;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科、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建设以爱国主义和优秀民族文化为主体的校园文化等,也必将对学生遵纪守法观念的培养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四、做好“问题学生”和“学困生”的教育工作

做好“问题学生”和“学困生”的教育工作,是学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内容。“问题学生”和“学困生”在现实生活中承受了来自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更多压力,因此学校要特别关心这一特殊群体,要特别慎重对待对他们的评价和惩罚,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多以肯定性的评价来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提高其求知兴趣,防止他们沾染不良行为。要认真做好“问题学生”和“学困生”的转化工作,可采取建立“问题学生”和“学困生”档案、开展“一帮一”活动等,帮助他们不断取得进步。

五、进一步深化课堂法制教育

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但从目前课堂法制教育的情况看,还主要局限于知识教育的层面,还没有把对青少年法治精神、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法制教育的目标。学校的法制教育不仅是教给学生法律的内容(即合法的、违法的),更重要的是要教给学生法律的本质和精神,这才是法的教育的终极价值。

六、丰富教育手段,提高教育效果

学校的法制教育要和社会的普法教育接轨,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提高教育效果。

总之,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 叶澜.教育概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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