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类别

2016-11-25

商标保护的类别是什么?如何选择商标保护的类别?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类别”,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怎样选择商标类别最具排他性

很多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发现,必须注册多个类别,才能使商标类别涵盖企业的多个经营范围。由于商标法规定“一类一标”的注册原则,这导致企业因为必须同时注册多个类别而注册了多个商标,增加了企业商标注册的成本,这对一些小企业来说是很不情愿的。

比如,一家企业生产某种饮料,32类、33类都是有关饮料的,如果两个类别都注册,就需要注册成了两个商标。但往往两个商标还不能涵盖企业的所有业务,如果这个企业不但希望在饮料行业保护,还希望在食品、清洗、文印、租赁等多个行业进行保护。这时候有没有什么办法,既可以不注册那么多类别的商标,又可以让你的商标在多行业内都有一定的保护效力。

如果你详细地研究商标类别表就会发现,“3503销售(合同)代理”中的“推销(替他人)350071”和“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085”第3503类别中的两个子类别。它的含义就是为他人提供所需,无论需要什么,只要顾客的需求合法,企业提供的服务不违法,就可以用这两个子类别来解释。

所以,无论你是注册什么产品,什么服务,千万不要忘记把这两个类别进行注册。这两个类别一旦注册,是很难有人拆招的。比如,一家电子工厂注册了“田鼠”牌鼠标的产品商标,而你把“田鼠”两个字在“推销(替他人)350071”和“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085”类别中注册之后,就有权通知那家电子厂在宣传和广告中,停止使用有关“田鼠”两个字。这就是80年代后期,我国很多产品商标被境外一些投机者恶意注册成服务商标后,而不得不更换产品商标的原因。

如何保护未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抢注未注册商标、直接仿冒未注册商标等行为,应该是违背了此法律规定的精神。如果未注册商标构成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或者它们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可引用该法第5条的规定,来保护未注册商标。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关于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名誉权的规定,也可以为未注册商标提供一些补充性保护。

此外,当未注册商标构成作品或该产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时,也可用著作权、专利权来保护。

如何保护驰名商标

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作出了可具操作性的严格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九、十条规定中。如第八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大量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第九条则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或能引起公众误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此外,第十二条又特别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系欺骗公众之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罚。除此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近又明确表示,除驰名商标所有人外,其他人不得登记与驰名商标相同与企业名称,即使企业名称是驰名商标认定之前登记的也同 样属于侵权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消。上述规定表明,即使从国际标准衡量,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也是非常突出的,反映出中国在加入WTO进程中对于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然而,由于当前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管理当局似乎更注重也更强调对国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国外驰名商标在国内的屡被仿冒,已演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国际问题。事实上,国外驰名商标依上述规定获得的保护可能与保护力度,不仅要大大高于国内普通商标,甚至也远高于国内驰名商标,管理当局心态的倾向性由此可见一斑。管理规定的异常严格不过是这种时代酿就的复杂心态的具体体现,并从另外一个角度产生出新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如此力度的保护客观上为某些国外知名企业的非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的保护效应提供了相当程度的制度便利,将其称为对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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