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工作论文
司法体制行政化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核心因素.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司法行政工作论文篇1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
摘要:司法体制行政化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核心因素。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体制行政化各类表现形式的描述以及对相关现象的分析,论证司法体制行政化对司法独立的危害,进而提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消除行政化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体制,司法行政化,司法独立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党和国家对司法体制改革也十分重视。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责权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司法权,而学者们也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许多可行的改革意见,很多也已经得以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从本质上讲,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体制性原因-司法行政化,却并没有消除。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很多方面都套用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甚至承担了部分行政职能。然而众所周知,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国家权力。行政权的主动性、倾向性、应变性、传授性、先定性、主导性使得行政机关当然形成了层级化、高效化、核心化、强力化的体制结构和管理方式,而这种体制显然与司法权的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不相适应,再加上我国司法机关内部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的合一化设置,司法机关在承担着司法职能的同时还履行着部分行政职能,最终使司法机关的独立受到了严重威胁。今天,司法行政化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制约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核心因素。
一、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具体表现
笔者认为,司法体制行政化是指:司法机关在内部结构、管理方式、运行机制等方面,套用行政机关的模式,并且在体制上没有完全实现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的分立,从而呈现出的一种行政化倾向。司法行政化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多有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机关地位的行政化
在我国,司法机关一开始就是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来构建的。建国初期,依据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10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任免。”这种高度集中化的司法体制,把司法机关完全纳入了行政机关的序列之中,不仅外部高度行政化、内部也是高度行政化,从形式上看,司法机关当时本身就是“行政机关”。1954年以后,我国虽然确立了“司法独立”这一宪法原则,法院也不再隶属于行政机关,但是当时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司法机关依然在套用行政机关的模式构建和运行,而且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体制模式。虽然以后经过历次改革,可直至今日,司法机关依然和行政机关一样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司法机关的地位完全被行政化:基层法院是副处级、中级法院是副厅级、副省级市中级法院是正厅级、高级法院是副省级。在法院内部,无论是审判员还是书记员或是法警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也都被纳入到行政级别的管理之中,每个人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并且和政府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完全一样。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事制度的行政化
我国司法机关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套用国家行政机关的,而且也被纳入到了统一的国家机关人事管理体系之中。各级政府人事和党的组织部门则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同级司法机关的组织、人事事务。虽然国家制定了《法官法》这样构建法官人事制度的法律,但我国司法机关内部却并没有完全推行这部法律,而是和行政机关一样在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行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制度。从司法机关的招考录用工作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无论是考录工作的程序、办法还是考录对象,它和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是完全相同的。绝大部分省、市也都把司法机关的人员招录纳入到政府公务员招考工作之中,并由政府人事部门全程负责,经过考试选拔之后,再由人事部门统一分配到司法机关工作.
这些“公务员”式的“司法干部”是我国法官的主要来源,一般情况下,他们会先承担书记员、后勤辅助等工作,待到经验、能力、资历有一定积累之后,大部分就会被“提升”为法官.除此之外,司法人事的行政化还体现在人员管理方面。在司法机关内部,无论是审判员、书记员还是司法警察或是其他干部,一律都参照公务员制度来管理,实行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考核、奖惩、退休等制度,而且在职务级别的晋升、工资的审批、考核等次的评定、退休的核准等人事事务方面也都是和政府公务员一样由政府人事部门来办理的。政府人事部门在人事管理方面把司法机关也完全当作一个政府部门来对待,并无特殊之处。
(三)法官制度的行政化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中依法履行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在司法机关中处于重要地位。司法公正能否顺利实现,直接取决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是否正确地适用了法律。法官素质的高低、法官制度是否合理,已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的法官制度构建于建国初期,但是从一开始就是按照党政干部制度的模式来设置的。根据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可见当时法官本身就是政府机关干部的一员,后来伴随历次司法体制改革,法官制度虽有所改进,但时至今日,依然行政意味浓厚。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法官法》,该法对法官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既:“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同时还对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以及法官任职条件、任免、任职回避、法官等级考核、培训、奖惩、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法官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法官制度迈进了新的阶段,从此在法律上为我国构建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法官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是,《法官法》颁布八年来,却并没有在司法机关中全面推行。
如前所述,司法机关依然实行的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人员参照政府公务员来管理,法官也如同政府公务员一样,实行着“职位制和品位制相结合,以职位制为主”的职级制度和工资制度,使得法官也有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厅级、正厅级之分,同为法官,可地位并不一定平等,甚至还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在法官的补充和选任方面,也是行政意味浓厚,虽然近年来在学历和知识层次上法官的门槛逐渐增高,但是法官的选拔却依然和公务员以及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一样,必须经过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党的组织部门研究、审批。可以说,一名法官从进入司法机关起,就已经完全的被“行政化”了,法官在这种体制环境下,“独立”显然是很难实现的。
司法行政工作论文篇2
试析行政监督的几点思考
论文摘要:中国行政制度形成已有千年,行政监督制度日臻完善,但当代政治界对于行政监督的内涵仍存在分歧,各持己见。完善行政监督势在必行,但其道路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障碍,官僚主义和腐败就是要克服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必须从政府自身,以及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等方面结合起来,互促进,社会主义法制才会逐步完善,平稳前进。
论文关键词:行政监督;重点和难点;改革措施
近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人民政治意识增强,行政机构在当代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职权范围也不断扩大和深入。同时伴随而来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和不正常现象,许多党员干部、行政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执法犯法,权钱交易。然而,“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①,因此当前中国的行政监督制度亟待加强。它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政,改善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将起到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及价值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监督,从字面上看就是监察、督导的意思。那什么是行政监督呢?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其定义主要有下面几种:
从表面意思看,行政监督就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行为。换言之就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落实贯彻行政任务,对行政管理对象进行督促检查的一种监督行为。
还有的认为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就是指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社会舆论等政治和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从狭义上理解就是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这些观点我认为都是用监督来阐释监督,没有表现出行政监督的本质要求,只论述和表达了行政监督的主体和客体。监督我认为不仅包含行政管理,更包含一种平衡权力的要求。平衡与管理是其“监督”一词的本质涵义。行政监督就是各种社会监督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舆论、个人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权力的一种管理与平衡。
(二)行政监督的价值
行政监督,必要为使其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突显人民当家做主地位。因此,行政监督在当代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监督功能。行政监督,直接目的就是防止行政事故的发生,预防行政失职和腐败。通过行政监督,可以有效地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时刻注意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减少因行政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防患于未然。
规范教育功能。进行行政监督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处罚行政违法失职行为,而是在于通过行政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合法现象监督和督察,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到教育引导作用,依法行政,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亡羊补牢”的功能。“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也就是平常说的补救。补救是行政监督的主要功能和作用。由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和扩展,行政管理的范围和职能也随之扩张和蔓延,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就会出现某些违法违纪和不合理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通过行政监督,使行政机关及时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中止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政府形象,提高信誉度。
行政监督还有一辅助功能---惩处功能。进行行政监督,必然会揭露一部分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就要对其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查处和惩办,但这不是行政监督的根本目标。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难点与重点:官僚主义和腐败
当代行政管理中还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损害人民权利,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由此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是当前行政监督的重点和难点,温家宝答中外记者问时也说,“当前最大的危险就是腐败”,此病不除,其他的就无法更好的解决。
官僚主义是一种思想作风。官僚主义者往往不了解下情,脱离实际,独断专行。官僚政治是专制政治的副产物和补充物②。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存在,使官僚主义的恶风延续至今,影响深远。
官僚主义的危害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制文明建设,有不可评量的损失。如何克服官僚主义,我想天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在制度进行调整的同时关键是加强自身建设和监督,从党员教育、领导机关的工作方法、健全党和国家民主生活、加强党和国家检查工作等方面来克服。但在根本上,中国的官僚政治,必得在作为其社会基础的封建体制清除了,必得在作为其官与民对立的社会身份关系洗脱了,从而必得让人民,让一般工农大众,普遍地自觉自动起来,参加并主导着政治革新运动了,那才是它真正寿终正寝的时候③。
与官僚主义相伴随的是腐败问题。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腐败现象是各级群众和组织,特别是令无权无势的老百姓深恶痛绝的事情。但由于中国封建思想残余影响、党员干部素质参差不齐、资产阶级利己思想和腐朽生活方式的腐蚀,同时由于管理方面的漏洞、民主与法制不健全,使得腐败才有机会滋生、蔓延。
防止和克服腐败,廉政建设是当前行政监督的目标,反腐败斗争已成为时代潮流。不少国家已有成功的先例,新加坡可谓是佼佼者。杨继亮总结新加坡反腐败经验说:领导带头廉洁;建立健全法规;成立专职机构;执法严格④。因此这也为中国的反腐败和克制官僚主义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三、行政监督的措施探讨
首先要进行行政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廉洁更要廉价的政府。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也赞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思想,裁减政府臃肿机构,建设廉价政府。因此我认为许多工作应当尽量由少带或不带权力机构色彩的社会机构去做,这样就居民可以少点承担政府的费用,凸显以人为本。
其次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重视对行政机构的民生监督。政权的一切和平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的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去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人大工作凸显民生监督。报告中明确指出今后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并且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人大监督职能的与时俱进是民众期待已久的“利好”。
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推行行政监督的力量。检察院和法院作为专职检察机关,对于行政监督的作用举足轻重。建议司法机关不要只是停留在面上监督,要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开展多渠道的督察。畅通诉求渠道,加大对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影响和损害人民切身利益、“吃、拿、卡、要”等严重影响行政效率的现象予以坚决查处,并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舆论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温家宝总理已经指出腐败是当前最大的危险,而舆论监督正是医治党政机关官僚主义、腐败病症的良方。充分发挥人大信访办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收集上访群众和舆论提供的反腐信息,搞好信息反馈,加强重大工程、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行为的监督,推动依法行政监督体制创新,才能从源头上消除和减少腐败和官僚主义滋生的土壤。
教育文化影响。民主自由的土壤在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形成,民主自由之风力量也不够强大。一个好的政府在其所有意义上所依赖的是什么原因或什么条件,“最重要的,也即超越其他一切的,是组成社会(政府就是在社会中运行的)的那些人的品质”⑥。因此当前中国的教育必须培养国民对民主自由的向往和期待,民主自由彻底实现之时,行政监督也就完善了。 相信这一天会到来!
参考文献:
①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一版,第139页
②王亚南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6月第一版,第5页
③同上,第179页
④杨继亮著:《腐败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152—154页
⑤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一版,第70页
⑥约翰·穆勒著:《代议制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