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恶意竞买房屋的合同无效案例

2016-11-08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你知道合同无效吗? 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知识。

浅析恶意竞买房屋的合同无效案例

案情概述

村委会对五保户遗留的房屋进行竞卖,李某低价拍得涉诉房屋,事后被发现其在竞拍过程中恶意串通,村委会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密云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某村委会对五保户张某去世后遗留的院落进行了公开竞卖,包括李某、张某某等人在内的13人参与竞买,在第一轮竞买过程中,李某出价13万元,后该次竞买结果被人撕毁。第二轮竞买中仅李某一人出价,后其以3万元中标,村委会对竞买结果予以公开确认。李某中标。后来村委会发现投标过程存在重大缺陷,以竞卖程序不合法为由,通知李某该竞拍结果无效。

浅析恶意竞买房屋的合同无效案例

2015年3月19日,李某将涉诉房屋拆毁。村委会就此事报警。参与竞买的郭某、张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承认收到李某给付的5000元,要求其不要参与第二轮投标。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不认可原告所说的恶意串通。李某认为竞拍结果出来后,村书记当场宣布李某中标,故李某与村委会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

法院审理

原告某村委会采用竞买的方式对某宅院及房屋进行处分,被告李某作为竞买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参与竞买。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李某在竞拍的过程中,通过给付其他竞买人钱款的方式,排除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价,导致最后其以低价竞得涉诉房屋,被告李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某村委会的合法利益,据此,法院认定李某与某村委会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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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别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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