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外资公司注销,如何注销外资公司

2017-03-02

申请了注册外资公司后因为一些原因,现在需要办理注销外资公司了,那么应该怎么办理呢?小编为你带来了“注销外资公司”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外资公司注销程序

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1、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2、《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或外省市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自贸试验区分局主要负责登记辖区内除上海市工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分公司。

三、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公司。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其他相关文件;

7、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自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内、外资企业注册出资的有关规定

关于注册内资企业出资方式

1、申请设立投资性企业的,其注册资本(金)应为货币,不得以实物出资。

2、本意见自2001年3月23日起,以下实物暂不得作为对企业的出资:

食品、饮料、烟草、棉、麻、土畜产品、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药品、中草药及其制品、石油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木材、建筑材料、矿产品、金属材料、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汽车配件及未办理行驶证的机动车、工艺美术品、字画、图书、肥料、农药、饲料、苗木、花卉、家具、工业用原材料、工业用半成品。

著作权、商标许可使用权、专利许可使用权以及其他许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除外)不得作为对企业的出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

(一)关于中方投资者

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自收自支的单位除外)、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中方投资者兴办外商投资企业。

(二)关于资信证明

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文件中的一项作为其资信证明:

由银行出具的证明投资人资金信用状况良好的文件,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不得作为资信证明。

国有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资金信用状况良好的文件。

2、外方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文件中的一项作为其资信证明:

与投资人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出具的证明其资金信用状况良好的文件。

投资人的母公司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应出具以下文件作为资信证明:

A、母公司或投资人所在地登记机关出具的,或与母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出具的母公司与投资人是母子关系的证明;

B、与母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出具的母公司资信良好的文件。

C、母公司为投资人提供资金担保的文件。

(三)关于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经营范围,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其增加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即可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增加自产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安装(建筑材料安装除外)及调试的,可不经审批,直接办理登记注册。

(四)关于增设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按期到位的,可以增设分支机构。

(五)关于内资转外资

内资企业转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变更后的执照“经营范围”栏最后项下注明:“(该公司年月日前为内资企业,于年月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起始日期应是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日期,并按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生的经营年限核定其截止日期。

此类企业如再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其变更后企业的设立日期应为该企业最初设立登记为内资企业的日期。

(六)关于身份证明的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除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外,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不再提交。办理变更或者备案登记时,除法定代表人外的其他人员发生变化的,不再要求提交其身份证明。

(七)关于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属合同、章程到期自然终止的,不再要求提交市经贸委的注销审批文件。

2、公司制的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其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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