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开卖家陷阱的三点建议 不能不看
选什么样选房,选什么样的房子可靠,定金和订金之间到底有没有区别......一系列关于买房的问题。针对这一连串的疑问,为广大置业者支招解惑。
谨防卖家的“咬文嚼字”
案例一:
刘静是乌市一公司职员,自己省吃俭用终于攒够了首付的钱,准备为父母在这个城市买一套房。于是利用假期时间跑遍各大楼盘,终于选好在开发区一楼盘,可刘静想和家人商量再做决定。卖家建议,可以先交“定金”,往后考虑好了直接付首付,如果觉得不满意“定金”返回,免得被别人抢先定了,刘静觉得这个主意不错。于是付了10000元“订金”,回家与家人商量。可和家人商量的结果是,大家都觉得那里的房子太偏,交通不便利。刘静只好拿着收据前往售楼部退款,可没想到,售楼部不同意退款,说你看这个收据写的“买房定金交款”,这是不予退回的。刘静没办法,只好找懂行的人支招,可说法是一致的。
到底谁的说法是对的?
就此问题编辑采访了一置业业内人士,该业内人士表示,从人情上讲,卖家做法是不对的,他们违背了当初的承诺,但从收据来看,他们是对的。因为“定金”和“订金”在本质上是完全不的,定金具有法律效益,而订金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解读“定金”和“订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购房者要谨防卖家的“咬文嚼字”,在些收据的时候要看清上面的菌体内容,而不是只听卖家的“摆布”,再者,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行内人士请教。
购房者应该实地探盘,而不是听其任其
28岁的小马准备买房结婚,经打听看重一楼盘,经询问后决定买下来,当初销售人员给的承诺是当年10月30日即可办理入住。这也正符合小马的意思,10月30日入住就开始装修,今本两个月完工,婚期就定在次年元旦。满怀信心的小马加了首府款,就开始准备装修费用和结婚用品。可令小马妹想到的是,到10月30日该楼盘根本没有交工。小马只好去售楼中心探个究竟,可售楼中心销售人员说,他们也没办法,可能到明年6月才能交房,现在因为资金链的问题,工期延迟了。
这时的小马才灵机一动,自己去工地现场看看,怎么施工进度和销售人员当初说的根本就不一致。小马着急了,这个楼盘到底有没有预售许可证啊?
编辑支招: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明确该项目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其次,还要实地探访工期进度,而不是听其任其。
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购房者应该了解楼市状况,切勿匆忙买房
楼市总体的趋势作为置业者应该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房地产知识不是地产人的专利,而是置业者们都要去掌握的信息。如今年的两次降息,可大大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度。因此,注入此类的行情,购房者务必知道。
其次,不要被房企眼花缭乱的优惠措施所迷乱了双眼,而是冷静头脑选真正适合自己条件的优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