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林权法律规定几年

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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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在我国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那你知道查封林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查封林权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查封林权法律相关规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

(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查封林权法律延伸阅读

为规范林权交易行为,维护林权交易秩序,促进林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成都市集体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交易流程。

第一部分 前期服务程序

一、咨询洽谈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与林权交易双方(转让方和受让方,下同)就林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初步洽谈,接受交易双方的咨询。

二、前期服务

(一)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为林权交易双方提供涉及林权流转的政策与策略辅导,并可提供可行性研究。

(二)必要时,协助转让方制定《林权转让(或其他流转方式)方案》。

(三)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助林权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上报批准及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

第二部分场内交易程序

一、 委托代理

(一)转让方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递交《林权转让申请书》,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签订《林权转让委托合同》。

1. (二)转让方应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方出让林的申请书;

(2)表明转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4)林地承包合同或林地流转合同;

(5)出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拟流转林权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1)针对该林权流转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进行公示的证明材料;

(2)针对该林权流转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议,该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3)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转让方挂牌申请材料齐备的,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自收到转让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转让方出具《林权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挂牌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向转让方出具《告知单》,告知转让方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转让方需补齐材料后重新申请挂牌。

二、 信息披露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在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林权出让信息发布方式和期限由转让方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共同协商为,在信息发布期内转让方可申请对信息发布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其中,农村集体林权出让信息发布期限不得低于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内容补充和修改后,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三、项目中止与终止

(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上报总经理办公会,经同意后进入中止程序。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作出中止的书面意见,报送林权转让批准机构:

1.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2. 转让方提出正当理由,其批准机构认为须中止交易的;

3. 林权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

4. 林权标的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5. 林权标的物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6. 经查实,转让方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林权的;

7. 经查实,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8. 以林权作为担保,在转让该林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9. 转让文件和挂牌文件内容不一致,交易双方有较大争议的;

10.意向受让方或转让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约定竞价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11.意向受让方在林权转让竞价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可能造成转让方损失的;

12.意向受让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3.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评审委、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公正性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规事项、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争议纠纷或其它严重影响交易的。

(二) 当事人提交中止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

(三)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收到中止申请后,应仔细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并在收到申请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是否受理。

(四)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受理中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所提出的中止申请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当事人中止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林权转让批准机构报送书面意见。

(五) 林权转让批准机构在收到书面意见后 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作出中止决定的,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布;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 交易项目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

(七) 林权交易项目中止期限届满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核实处理情况向林权转让批准机构申请予以延长,延长期限由林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

(八) 交易项目中止期间,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尽快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事人主张请求或者反对对方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

(九)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规则和调查调解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取消意向受让方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十) 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当尽快出具恢复交易的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报送林权转让批准机构,经林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当恢复交易。

(十一)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或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共识的,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可出具交易项目终止的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报送林权转让批准机构,经林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当终止交易。

(十二)恢复交易和终止交易应当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的网站上进行公布。

(十三)林权交易中止恢复后,交易活动继续进行,中止期限不计在有效公告期内。

(十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上报总经理办公会,经同意后进入终止程序。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作出终止的书面意见,报送林权转让批准机构:

1. 林权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

2. 转让企业或受让企业解散,或依法被注销的;

3. 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

4. 转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交易进程,经产权交易机构催办仍不作为的。

(十五)当事人提交终止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

(十六)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收到终止申请后,应仔细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并在收到申请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是否受理。

(十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受理终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所提出的终止申请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当事人终止申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林权转让批准机构报送书面意见。

(十八)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在收到书面意见后 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终止或不予终止的决定。作出终止决定的,应当出具终止决定书,并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布;作出不予终止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终止的理由,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九)交易项目终止,自终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

(二十)对于挂牌期间终止挂牌的项目,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取消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告。

(二十一) 已终止挂牌的项目,转让方拟再次转让该林权的,应按照本规范规定程序重新提出挂牌申请。

(二十二) 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当事人应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承担违规责任,并赔偿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损失;

(二十三) 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四、征集意向受让方

(一) 意向受让方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递交《林权受让申请书》,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签订《林权受让委托合同》。

(二) 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申请受让林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林权受让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近一个月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单(以上资料须年检,须查验原件);

3. 公司简介;

4. 近一个月从工商局提档的公司章程或类似文件;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6. 内部决策文件;

7.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近一个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8. 如果公告中有特别事项,须提交承诺函;

9.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申请受让林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林权受让申请书;

2. 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如授权他人办理,须有该自然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3. 如果公告中有特别事项,须提交承诺函;

4.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材料齐备的,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自收到受让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向意向受让方出具《林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受让材料不齐备的,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向受让方出具《告知单》,告知受让方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意向受让方需补齐材料后重新申请。

五、组织交易

(一)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方式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根据转让项目的具体情况共同确认,转让方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递交《确认函》:

1. 拍卖方式。采取拍卖方式转让林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 竞价方式。采取竞价方式的,按照《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竞价交易规则》组织实施。

3. 招投标方式。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林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 其他方式。指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 协议方式。经两次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按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三) 经两次公开征集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采取变更条件重新挂牌的,按本交易流程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六、拟成交公示

转让方在正式签订转让合同前,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对成交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批准机构或转让方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媒体对成交事项进行公示。

七、成交签约

拟成交公示期满后,如无重大纠正事项,转受让双方正式签订《林权转让合同》。

八、交割结算

通过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林权交易的,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进行转让价款的结算。

九、相关费用收取

通过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林权交易的,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依照规定和相关收费办法收取交易相关费用。

十、出具《林权交易鉴证书》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后,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林权交易鉴证书》。转让方和受让方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缴款凭证领取《林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部分 附则

一、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林权交易的过程中,发生林权交易纠纷的,在自行协商无效时,可提请林权转让批准机构调解;约定仲裁的,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或约定的仲裁无效,可依法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程序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三、本程序解释权属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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