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警告处分通报
党员在党内犯比较轻的错误时,就会受到党的警告处分通报,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内警告处分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党内警告处分通报范文一
徐**,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本镇耕读村人,初中文化,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实,2012年2月14日中午,徐**在战友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浙HS4518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长坑自然村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12年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徐**罚款2000元人民币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3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年5月30日
党内警告处分通报范文二
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柴清山,男,里则办事处西籍村人,1963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200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任里则办事处西籍村村委委员,2002年3月至2007年10月任里则办事处西籍村村委会主任,2007年10月至2014年11月任里则办事处西籍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任里则办事处西籍村党支部书记。
经查,柴清山在担任西籍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期间,坐收坐支村集体资金129783.45元、违规支出招待费18550.50元、重复发放村干部工资4000元、长期借用村集体资金5310元归个人使用,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之规定,经里则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柴清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同时,责令其退回相关违规资金。
当前,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深入落实,党风政风不断好转,但仍有少数基层党员干部法纪观念淡薄、心存侥幸,甚至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广大党员干部应以此为鉴,保持清醒头脑,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严守纪律底线,不踩纪律红线,真正将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作为对村级党员干部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的街道党工委和纪工委,必须切实履行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及时谈话提醒,坚持抓早抓小抓预防,坚决避免类似违纪现象发生。
中共滨州经济开发区纪工委
滨州经济开发区监察局
年10月30日
党内警告处分通报范文三
据辽宁省纪委消息:辽宁省纪委对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成员、主席王民涉嫌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民违反廉洁纪律,在任沈阳出版发行集团总经理期间,为集团下属企业楼盘开发项目办理工程审批手续等事项,请求时任鞍山市政府秘书长李景涛(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提供帮助,并送予李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给予王民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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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