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十八大心得体会感想

2017-03-15

本文是我学习十八大的心得体会感想,在今后的日子里,我决心不断学习新的教育理论,积极进取,锐意创新。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必须要在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等五项新要求。其中,努力实现人民民主不断扩大这一新要求的具体标志即是: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是党的代表大会第一次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司法公信建设问题,是对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提出的更高层次、更加紧迫的现实要求。

司法公信,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不高、司法权威不足,就会动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信心。因此,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是做好法院工作的重要途径。

为推进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最高法院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公正司法,夯实公信之基;坚持为民宗旨,筑牢公信之本;坚持清正廉洁,坚守公信之要;加强队伍建设,疏浚公信之源。可见,民心所向,乃公信之本;得民心者,方可取信于天下。

东汉时期,京都洛阳县令董宣,不畏权贵,秉公执法,处死了湖阳公主的家奴。为此,光武帝刘秀勃然大怒要处死董宣,董宣拼死说道:“陛下一直以文教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现在陛下的亲族在京城纵奴杀人,陛下不加管教,反而将按律执法的臣下置于死地,这国家的法律还有何用?陛下还如何治理江山?”

光武帝被董宣一番理直气壮的忠言、严格执法的行动所打动,他又惊又悔,决定不再治董宣的罪,但顾及皇家颜面,命董宣向公主磕头赔罪。然而董宣坚持自己秉公执法没有错,无需赔礼,拒不磕头。后来皇帝命人强按其颈项也没有达到目的。光武帝深感于董宣执法如山、刚正不阿的品质,大大嘉奖了董宣,从此“强项令”的威名传遍全国。一时间有民谣传诵:“桴鼓不鸣董少平。”意思是说,董宣做洛阳令,没有人敢违法胡来,也就没有人去官府门前击鼓鸣冤了。经董宣治理,洛阳的社会风气大为改善。

历史总能给人以深刻启示。董宣贵在为民做主、秉公执法,百姓拥有这样的父母官,自然心之所向;而光武帝刘秀能够及时悔悟,重用这样刚直的好官亦十分难能。正是由于爱民护民、法纪严明、治国有方,东汉初年才会出现“光武中兴”的盛世局面。

依法治国、取信于民的治国之道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人民法院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要着力筑牢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强化群众观点教育,把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体察民情、增进群众感情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政法干警要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要落实司法利民惠民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群众更加便捷地行使诉权,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继续在化解执行难上下功夫,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提高法官适用法律、化解矛盾、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努力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要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探索民生案件速裁、速执程序和办法,提高民生案件审判执行效率,通过保民生,实现得民心。要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解决好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

以此次两大诉讼法的修改为例,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更好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权;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更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死刑复核更加慎重,将 “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落到实处;以及新增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处处闪耀着人权的光辉。

修改后的民诉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优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还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也渗透着浓厚的人权思想。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所说,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此次两大程序法的修改,凸显程序正义的价值,并强化了人权保障,体现出我国法律正向着保民生、护民权、得民心的目标大步迈进。

法律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律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人民法院承担着重要的司法职能,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理应是最讲理、最公正、最守信用的地方。只有建立司法公信,群众才会信任法院,理解、尊重法官,才能积极依靠法院解决矛盾纠纷,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裁判;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法律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法律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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