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你知道么。你知道收益债券业务指引中有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么。下面由小编为你分享收益债券业务指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深度】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等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本概念】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第三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场所以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 项目及收益
第五条【合规性】用于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应该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其他与项目开工相关的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
第六条【鼓励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现阶段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综合管廊、天然气储气设施等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
第七条【负面清单】不支持自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单纯依赖财政补贴建设、运营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
第八条【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特殊目的载体。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根据约定享有项目的收益权,也是保证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项目可研】发行债券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编制。项目收益和现金流应由独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咨询、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券还本付息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条【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除债券资金之外,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须符合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在项目收益债券存续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项目各年收入扣除运营成本和各项税金后的净现金流,应该能够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资金规模的90%。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应该大于现阶段社会折现率8%。收益期较长或有财政补贴的项目,社会折现率的要求可放宽至不低于6%。
第十二条【项目收入的认定】项目收入是指与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所有直接经济收益和可确认的间接经济收益。项目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以及因项目开发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入。其中,财政补贴和土地增值收入应该纳入有权限政府的财政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列支。债券存续期内纳入预算的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账户设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实施主体,应该在银行设置债券募集资金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基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券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第十四条【防止利益冲突】对举借银行贷款的项目,项目归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应开立于提供贷款的银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机构。
第十五条【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临时限制的募集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等流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
第十六条【项目收入归集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专门用于接收项目运营期间收入,按照约定向偿债资金专户中划转本期债券当年应付本息金额和偿债准备金。项目收入由可确定的主体支付时,应由该主体直接向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划转资金。项目当年收入扣除当年还本付息资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的金额为下一年度还本付息金额的1%,与当年还本付息金额一并划入偿债资金专户。项目收入当年归集金额扣除当年还本付息金额和偿债准备金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支付与项目有关的成本、费用和税金。
第十七条【偿债资金专户】偿债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除偿还债券本息外,偿债资金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四章 信用评级和增信措施
第十八条【信用评级】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应该由专业评级机构进行债券信用评级,定期进行跟踪评级并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增信措施】项目收益债券应设置差额补偿人,债券存续期内每期偿债资金专户内账户余额在当期还本付息日前20个工作日不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期本息时,差额补偿人按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偿债资金专户余额与应付本期债券本息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差额补偿协议】项目实施主体、差额补偿人和项目收入归集账户监管银行应签订差额补偿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差额补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担保措施】在设施完善的差额补偿机制基础上,项目收益债券也可以同时增加外部担保,对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偿债资金专户内的余额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差额补偿人也无法按时补足差额时。由担保人在还本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划入偿债资金专户。
第五章 发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审批方式】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方可发行。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即可发行。
第二十三条【承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
第二十四条【期限要求】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债券形式】项目收益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并在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托管。
第二十六条【流动性安排】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后,可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发行信息披露】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其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
第二十八条【持续信息披露】项目实施主体和承销机构应每半年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收支情况。在债券存续期内,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实施主体发行对债券持有人由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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