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焖鸡米饭加盟合同书范文3篇

2016-12-06

现在的加盟店越来越多,选择加盟某一些已经成熟的品牌,跟着已经成型的品牌和企业文化成长,能够发展的更加茁壮有力。然而在庞大的加盟大军中,真正成功的却少而又少。那是因为没有在加盟时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加盟之初应该制定完整的加盟合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黄焖鸡米饭加盟合同书范文3篇,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黄焖鸡米饭加盟合同书范文一: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为弘扬中华美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广“xx”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对方任何行为的权利。任何一方的职员不是对方的雇员,也不是对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对对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双方进行合作,甲方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 认同格兰仕;

2、 能按照双方商定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制作门头、灯箱、喷绘等广告设施。

3、 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开店手续和证明。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 合同期间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费50000元;

2、 乙方不参与甲方xx店经营;

3、 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xx店店面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及其相关指引;

4、 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黄焖鸡米饭公司)有义务提供xx菜系配方及技术支持;

5、 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炉一台;

6、 合作期间内,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内增加微波炉、电磁炉、空调、电饭煲等电器设备,乙方有义务以出厂优惠价提供以上系列产品(需向xx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

7、 乙方提供的电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8、 乙方制作部分关于xx宣传单页、海报;

9、 乙方在媒体上对xx店给予宣传推广;

10、 其他事项:

第五条:甲方应该尽到如下义务:

1、 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

2、 合作期间甲方承担店内、店外装修设计(参考《格兰仕xx店专业指南》);店内桌面菜单,桌面立牌可参考《格兰仕xx店专业指南》及附件;

3、 店内须增设价格适中的xx菜系(不少于10款菜式)供顾客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xx,开发适当特色的xx新菜系;

4、 店内须积极推广光波炉的消毒杀菌功能,倡导绿色环保;

5、 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在店内张贴乙方有关xx的宣传品,并根据需要更换xx宣传品;

6、 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摆在店内使用,有条件的可摆在醒目位置,并能让消费者容易识别为GALANZ产品;

7、 应在店内醒目位置设立“格兰仕光波炉消毒专区”,有醒目的宣传品,并且尽可能在顾客面前用光波炉现场消毒;

8、 双方协议维护乙方提供的微波炉产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单独出售、转让、赠于、质押。

9、 其他事项: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乙方不定期对甲方微波炉美食店的门头、灯箱等物品的使用进行跟踪抽查,甲方应给予配合,对不合格的地方应该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年后,甲方若无违法本协议的情况出现,微波炉及乙方提供其他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八条:甲方经营的“xx店”,若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可无条件的收回微波炉和其他物品:

1、 甲方经营过程中,出现有损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益、商誉)的情况;

2、 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未满 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经营的;

3、 己方未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

4、 甲方和乙方的竞争对手进行有关宣传、联合销售等行为时。

第九条:若甲方转让xx店,必须将微波炉一起转让,并且保证微波炉继续在美食店内使用,保证门头、灯箱设施不变。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者的变更、营业执照的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等。

第十条:不可以抗力处理:

如果甲方经营的xx店因拆迁、建筑物改造、整体规划变更等行为导致不能经营的,若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甲方应退还乙方微波炉;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在协商开始后15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年。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公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黄焖鸡米饭加盟合同书范文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为发展特色黄焖鸡米饭,有利于黄焖鸡特色饮食文化的推广,运用独特技术配方和工艺,借助自身的品牌优势和媒体宣传,面向全国进行招商合作。

乙方对该项目进行认真考察了解,通过全面论证后,自愿申请加盟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规范、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的管理模式和技术,并授权乙方在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________(区、乡或镇)___________路开设壹家“黄焖鸡”特色黄焖鸡米饭系列之__________________专营店。

二、 先预付定金3万整,签订合同后付款10万元整,余款2万元整在开张前一个星期付清。

三、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将操作技术、管理方式及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授权乙方在合同期内使用,并为乙方培训技术人员1-2名。

2、 甲方对乙方进行理论加实践的技术培训模式,学会为止。

3、 甲方赠送相关设备、企业形象系统用品、开业用品、灯箱广告等。

4、 甲方对乙方所在经营地限额批准加盟店,确保乙方的经营利益。甲方对乙方经营区域保护的距离为省级市最低为2公里,县市级3公里。(注:餐车加盟类无区域保护)

5、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专营店的内外形象、物品、产品包装作统一要求。

6、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损害“味珍”的品牌形象、泄露技术、专用配料供他店使用不良行为,做出处理方案。

7、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未经许可跨区域开设分店或其他加盟商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采取警告、通知、制止其不规范操作。警告无效者,无条件终止合同。

四、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使用带有“黄焖鸡米饭”品牌的所有物品和企业形象系统标志产品。

2、 乙方享有加盟项目的技术操作、产品配方的权利。

3、 乙方拥有免费享受甲方研制开发该项目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权利,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4、 乙方享有加盟产品的专有原、辅料采购权,但不可转卖他人

5、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和经营管理问题,甲方免费接受咨询并解答。

6、 乙方有权要求门店实习,由甲方派技术和管理人员上门指导,费用由乙方承担。

7、 乙方在学习和经营期间须严格按照公司培训资料的配比配料

8、 乙方在学习期间严格操作、认真实践,虚心接受培训老师的指导,学会为止。

9、 乙方在学习时,要节约原材料、不得浪费所用原材料。

10、 乙方不得学习非自己加盟醒目内容,或窃取非自己加盟项目的资料,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人任何复制、传播、传授所学知识配方。违背者罚款30000元一次,并取消其加盟资格。在授课过程中不可使用任何录音、录像设备。

11、 乙方在学习期间须保持工作区的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每天学习结束须清洗物品、清理垃圾。

12、 乙方在学习期间须保持环境整洁,不吸烟、不乱吐痰,不乱扔垃圾。

13、 乙方在学习期间须遵守黄焖鸡规章制度。

14、 乙方在使用品牌时有义务维护、保护“黄焖鸡”品牌形象,如发现有损于品牌店形象的脏、乱、差、技术操作不规范、服装不统一、产品不卫生等行为ie,甲方有权要求其规范经营,情节严重的甲方取消其加盟资格。

15、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将技术及配方转让给他人。不得跨区或经营,不得和其他加盟店进行恶意竞争。

16、 乙方有义务在本区域服从总代理的市场指导、统一配货、规范经营要求。

17、 乙方有义务在店面迁到别处前,或更换联系方式时向甲方申请备案。

18、 乙方在开设分点时,必须向甲方补办加盟合作合同,同时缴纳相关费用。如未经许可私自开设分店,甲方将视其为侵权行为,按原价1:20赔偿金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9、 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三日起60天内,向甲方提供开业后门店照片三张,甲方用于存档管理。三个月以内甲方没收到乙方开业照片的,视为乙方放弃加盟权益。甲方有权在该地区再发展其他加盟商。

20、 乙方有权对自营店正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六、其他事项

1、在乙方未来经营过程中,根据乙方的传真或电话接受订货。乙方在订货时,应将合计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给予发贷,每次发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支付。

2、乙方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所带来的所有民事、刑事行为均有乙方自负。

3、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法处理。甲方如有违反,应退还乙方所缴费用;如乙方违约,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修改补充并签字盖章的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备注:

甲方:

甲方代表:

单位公章:

日期: 乙方: 电话: 通讯地址: 日期:

黄焖鸡米饭加盟合同书范文三:

店名:

店址: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连锁加盟甲方“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开设“某公司”快(以下简称“某公司”)事宜,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设立某公司;乙方同意,连锁加盟“某公司

”特许经营体系,按照“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要求设立并经营某公司。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设立过程中,应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项目:

1、 授权乙方使用注册商标“某公司”用于本合同所确定店址的设立;

2、 制作的店招并提供给乙方;

3、 向乙方提供的店面修设计方案;

4、 如乙方要求,可负责的修,代办修费用另行协商收取;

5、 代为采购经营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家具厨具等;

6、 如乙方要求且甲方同意,可代办乙方设立所必需的卫生、消防、工商等有关证照,代办费用另行协商收取;

7、 负责为乙方招聘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8、 筹备乙方开业前及开业当天的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有关费用另行协商收取。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经营过程中,应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项目:

1、 授权乙方使用注册商标“某公司”用于本合同所确定店址的经营;

2、 为乙方制订各项的经营管理制度,具体见本合同附件“经营管理制度清单”并负责制度的实施;

3、 向乙方供应的、料、原材料,代为采购乙方要求的机器设备、家具厨具及日常消耗品等;

4、 为乙方提供机器设备、各项设施的维修保养;

5、 向乙方提供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方案,并协助实施;

6、 应乙方要求为乙方招聘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7、 定期派员对乙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稽核;

8、 对乙方日常经营所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根据乙方的要求,派员至为乙方解决实际经营所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乙方于设立过程中,应向甲方支付或自行承担如下费用:

1、 于本合同签订之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连锁加盟费人民币200,000元;

2、 于本合同签订之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

3、 于乙方正式开业7天前,向甲方全额支付菜台、开业货品、桌椅等的采购款;

4、 自行承担场地的租赁费或转让费、修费、向有关政府部门缴纳的证照费及其他官费;

5、 负责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第五条 乙方于经营过程中,应向甲方支付或自行承担如下费用:

1、 根据每月营业额的3%的计算比例,于次月5日之前向甲方全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 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上月的货款;

3、 自行承担场地的租赁费、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费、日常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税金;

4、 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全部或部分承担日常的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的费用;

5、 负责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如乙方要求甲方招聘工作人员的,则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人员招聘及岗位培训费;

6、 承担甲方为乙方提供各项咨询服务或解决经营问题所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邮递费等费用。

第六条

第七条 本合同期间,甲方负责商业形象的统一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店招的设计制作与摆放、

门面外观的设计、店堂的布置、桌椅的摆放、柜台的设置、厨房的格局、环境气氛的营造、颜色的搭配、潢建材的选取、设备厨具的选用、用具的选用、工作人员的着等事项。乙方应遵照执行甲方的设计方案,并在甲方的协助下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甲方为乙方设立期间,因办理有关证照或手续需乙方提供有关资料或信息,乙方应如实提供。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其他协助的,乙方应尽其可能向甲方及时提供。

第八条 乙方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机器设备应向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机器设备,也不得使用任何第三方的机器设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出租的机器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派员维修;如发生损毁,乙方应向出租方赔偿。本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之设备转移、转让、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也不得将该等设备抵押、质押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 乙方经营期间,销售的所有均应由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供应。甲、乙双方之间的供货关系,应另行签订“供货协议”加以确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购买或原料进行销售,也不得自行制作进行销售。

第十条 甲方保证,其供应乙方的均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的要求,适于乙方顾客用。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卫生、保质期的规定销售,不出售、使用或加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

第十一条 乙方销售的品种,均应事先获得甲方书面认可,方可进行销售,每种的价格,均应按照甲方事先确定的价格进行销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变更的品种,也不得对的价格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安并使用甲方指定的电子收银系统及财务软件,并将该电子收银系统及财务软件按甲方的要求与甲方的网络系统进行连接,向甲方传送每日营业数据。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开展经营活动,不销售或传播国家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不在店堂内摆放赌博性物品或设备,不安搭建危险或违法的设施,不存放与日常经营无关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 乙方在日常经营期间,应遵守甲方提供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保持店面的整洁,做好门面外观、店门外、店堂、柜台、厨房的清洁卫生工作。全体乙方工作人员须统一穿着甲方指定之XX,佩带甲方制作之形象标识及工号牌。

第十五条 甲方每季度至少应派员2次至乙方进行日常经营工作的指导,并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纪律遵守等事项进行稽核。甲方人员应当场制作

工作报告,说明该次指导的过程、内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良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并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评估并完成评估记录。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工作指导,并协助完成工作报告及评估记录。每次工作报告及评估记录均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共同在该工作报告及评估记录上签字,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乙方的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由甲方负责组织进行。促销期间,乙方应积极

配合甲方的促销活动,实施甲方的促销方案。甲、乙双方之间的广告宣传、促销活动及有关费用承担,应另行签订“广告宣传协议”及“促销协议”加以确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进行市场推广、宣传及促销活动,也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为其进行

上述活动。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商标、专利均为甲方所有或经合法授权,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甲方违犯本条之保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此种损失。

第十八条 甲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培训,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估。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甲方应负责对乙方的工作人员重新进行培训。乙方负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安排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保持交流与沟通,对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问题,应共同尽力解决。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销售的种类和价格进行变更的,应协商一致加以确定。

第二十条 乙方应对本合同之内容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之内容部分或全部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披露。甲方因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如下资料,均为甲方之商业秘密,乙方应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等商业秘密部分或全部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披露。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将所有其掌握的以任何形式记载甲方商业秘密的介质全部返还甲方,不得私自复制或藏匿,也不得再行使用或供他人使用。乙方同时应确保,其工作人员或其他与乙方有关之人员知晓并遵守本条之保密约定。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 经营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使用技术、机器类型、使用设备及其附件、创意、设计、商标专利、模型、样品、图纸、草图、蓝图、财务信息和计算机软件;

2、 销售、市场、广告、项目开发、物流分配、并购、分立等有关信息、计划、项目或方案;

3、 业务策略、市场战略、价格、竞争者信息、业务发展战略和方式、合作伙伴、客户及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法;

4、 人事档案、销售报告、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市场研究报告、货物规格、工作人员薪资福利;

5、 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合同、协议,设定或被设定的抵押、质押,提供或被提供的担保、保证,各项仲裁或诉讼信息;

6、 甲方有义务予以保密的其他法人、非法人机构或自然人的商业秘密或秘密信息;

7、 乙方从甲方处获知的其他未经公开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解除后3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指使他人从事或为他人从事类似形态业,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设立过程中,如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项目,致使乙方无法开业的,甲方应退还所有已收的款项。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三条 经营过程中,如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项目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四条 设立过程中,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本合同约定之款项或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协助的,致使乙方延期或不能开业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则乙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五条 经营过程中,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本合同约定之款项的,则甲方有权按未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四每天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如乙方逾期90天未付,且拖欠款项在人民币30,000元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如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项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七条 如乙方未能遵照执行甲方对于商业形象的统一设计方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商业形象,自行或另行委托任何第三方设计或实施其他商业形象方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向乙方追收欠缴的款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如对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则乙方还应承担此种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机器设备,或使用任何第三方机器设备,或将租赁之设备转移、转让、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或将该等设备抵押、质押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按该等设备价款的5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任何其它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如甲方供应乙方的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的要求,给乙方带来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此种损失。如对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或损害的,甲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卫生、保质期的规定销售,出售、使用或加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经甲方指出后不予改正或在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如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或损害的,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购买或原料或自行制作进行销售的,甲方有权按该等价款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的品种或对价格进行变更的,甲方有权就乙方该等行为每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并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如乙方经甲方指出后不予改正或在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三条 如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甲方提供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致使管理混乱、制度废弛或商业形象受损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整顿。乙方应全面配合甲方的整顿工作,并承担因整顿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如乙方拒不配合或消极应对甲方的整顿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或转移给任何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本条之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

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五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之保密约定或侵犯甲方商业秘密之行为的,如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00,000元;如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并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00,000元。无论在合同期间或终止、解除以后,如因乙方该等行为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或损害的,乙方还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之行为的,其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等行为,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作,任一方如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本合同其他各项约定之行为,且对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害的,则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返还或主张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期间,乙方如需在本合同所确定的店址以外的地点开设“某公司”,应与甲方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三十九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事项发生之日起14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中止履行本合同。该不可抗力事项消除后,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如该不可抗力事项持续满两个月仍未消除,任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需就本合同的解除向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协商合同续签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本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也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如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未能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结清款项,乙方返还租赁的设备,并停止使用甲方的或因本合同合法授权给乙方使用的专利、商标、商号、字号等,甲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担保人向甲方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各项约定或不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人以人民币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签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四条 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时,除非另一方另行指定,应将有关文件送达如下地址:

甲方地址:上海市吴中路1389号

乙方地址: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为期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

甲、乙双方共同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邮编:201103 邮编:200435 元为限向甲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担保人的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年。 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担保人:

地址:

签字:

乙方: 签字: 日期: 身份证件: 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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