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规定

2016-12-26

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消防执法人员要进行建筑工程的消防环节的深化应用,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消防方面的规定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建筑工程消防规定一:

1、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如仓库、食堂、木工间、脚手架、工棚等易燃的区域,必须设置消防器材、机具,不得随便借作他用,并按规范设置灭火器。

2、临时设施区域内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一般为每100㎡临时设施设置十公升灭火器。

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仓库应配足消防器材,一般每30M2放置两只十公升灭火器。

4、木工间、油漆间、仓库等应设置防火制度和防火标志,挂在明显适当位置。

5、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

6、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保证性能完好,药剂应定期更换(半年一次),消防器材等设置处,不得堆放其它材料保证道路畅通,并定时检查保管。

7、工地必须有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组织,并应有人值班、巡逻、监督、管理消防设施保证防火安全。

建筑工程消防规定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就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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