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宪法考点之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代表,也是国家机构之一。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国家主席的相关司考宪法考点。
司法宪法考点之国家主席
司法宪法考点之考点一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全体代表中过半数以上的代表选举通过。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因此,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二:一是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必须年满45周岁。国家主席要以国家最高代表的身份,在国家内外事务中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在国际事务中,他还要以国家象征的身份代表国家的尊严和地位。这样重要的职务,不仅要求政治上、经验上、阅历上的丰富和成熟,而且还必须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司法宪法考点之考点二
国家主席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接受外国使节的仪式也叫递交国书仪式。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在我国,国家副主席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副主席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代替执行主席的一部分职权,如代替主席接受外国使节等。副主席受托行使国家主席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司法宪法考点之考点三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国家主席职位时的地位与国家主席相同,所处理的各种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相关阅读:
国家主席的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