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论文范文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是主力军,但是处于后危机时代下的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却面临重重障碍,很多中小企业都会选择依靠进出口业务来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贸案例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贸案例分析论文范文一:中小企业国际贸易电子化模式分析
一、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国际贸易电子化模式
(一)中小企业国际贸易电子化的原因
1.维系和提升竞争力水平。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各国也逐步重视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甚至部分国际大公司明确要求其贸易合作伙伴必须具备电子化运作技术,由此可看出国际贸易电子化已成为必然的趋势,我国企业也应当革新经营理念和经营管理手段,以适应国际贸易大环境。同时,信息网络技术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方式,加速信息资源在国际间流动的速度,消除了贸易双方时空的限制。因此有利于中小企业实现资源的跨国传递和信息全球共享,能够有效的提高交易效率、增加贸易机会、增强企业竞争力[3]。
2.应对新型贸易壁垒。
发达国家出于对本国企业的保护,凭借经济、信息技术优势,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发展构筑了新的贸易壁垒。如:美国通用、日本索尼、美国时代华纳等国际大公司,通过将业务转入互联网来排除那些不能实现电子商务的合作伙伴。我国的中小企业要想获得与国际大公司的合作机会,就必须革新国际贸易电子化,满足国际大公司的要求,这无疑是中小企业推进国际贸易电子化外在动力。
3.降低营销成本。
国际贸易双方借助互联网可直接进行沟通洽谈,大大降低了时间、人力成本。而中小企业本身资源、规模就存在一定的限制,借助网络信息服务,可以直接接触到国外潜在客户,大大的增加了贸易机会。同时国际贸易电子化减少了贸易的中间环节,节约了中间商那部分支出,中小企业只需要支付廉价的网络通信费用即可获得相关的贸易信息、管理相关的贸易单据,极大程度的节约了交易成本。
4.降低存货、节省成本和存储费用。
国际贸易电子化使得企业能够通过互联网,随时查询相关的产品信息,增加了对产品信息的掌握能力,一旦产品出现更新或者市场出现变动,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通知相关生产部门进行生产计划调整,大大增强了中小企业对市场的反应能力,以及对市场风险的规避能力。同时国际贸易电子化能够缩短贸易双方的订货周期,通过网络交流签订产品供销合同,能够很明显的降低企业库存数量,进而降低了企业的库存成本。
二、案列分析
(一)公司概况
我国某中小民营企业,拥有外贸经营权。前期该企业主要开拓国内市场,并最终占据了80%发市场份额。之后该企业开始开拓国际市场,其电子化运作环节包括三个阶段: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交易前和交易中的分界点是合同的签订;交易中与交易后的分界点是合同的执行完毕。
(二)电子化运作的方式
a)在交易之前,该企业主要对寻找潜在的合作客户,通过沟通洽谈,选择出有意向的客户并经相关谈判最终促使合同的签订。这个环节,该企业一方面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供货信息,另一方面通过国际搜索引擎搜寻采购信息。在获得新老客户采购意向时,利用飞信、MSN等几乎零成本的实时聊天工具进行具体的商谈,对于无法通过电子化方式完成的工作,如定样品、修改样品等,再进行出差,总的来说基本实现了各个环节的电子化。此外对于合同签订需要双方盖章生效后才算完成,双反可以依靠网络、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b)交易中的运作方式,这个阶段主要是备货、填制单据、安排货运、报关、货款结算。其中安排货运已实现了从网上安排取货通知,报关阶段也实现了“电子通关”。c)交易后的运作方式,该阶段主要是进行核销退税,等核销单退至本企业后,利用“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网上核销,但退税的相关工作还停留在人工操作的状态。总的来说,该企业在有的环节实现了电子化,有的环节实现了半电子化,一小部分还是人工操作。
三、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电子化的理想模式探讨
(一)理想模式的建设思路
中小企业要想实现全面电子化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支持国际贸易电子化运作的配套系统;二是以全面电子化为基本特征的国际贸易电子化模型。根据以上两个支持条件,创建一个“四链合一”的理想运作模式。金融链是自动根据合同内容对银行发来电子信用证进行确认;政务链是EDI系统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向外经贸局申领到电子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商务链则是出口商和进口商的沟通交流。
(二)实现理想模式的路径分析
1.政府层面的支持。
首先是政府应提供法律制度和政策的支持,通过制定或改进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政策;再次是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政府一方面要利用信息技术,逐步推进电子化在国家贸易中应用,另一方面统一不同单位的商品代码、单证代码等以实现信息的跨部门共享;最后是提高已经实现了电子化流程的电子化程度,确保各部门间数据的共享性。此外还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以提高国际贸易电子化流程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效率。
2.企业层面的工作。
首先是树立贸易电子化理念,一方面国际贸易电子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企业必须要有务实精神;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必须要有竞争意识、发展意识,积极为贸易电子化做准备,不应当被动的遵从相关政策。其次是完善组织内部结构。要实现贸易电子化理想模式,企业必须要完成自身国际贸易电子化系统建设,并不断改进完善组织结构。最后是改造业务流程,业务流程的改造不能只停留在单个的业务流程,必须是对各流程之间的复杂交互作用。企业不仅需要创造性地运用信息技术,还要建立起合理的业务流程。
四、结语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网络技术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既改进了传统国际贸易环节多、成本高、效率低的缺点,又推动了企业国际贸易电子化的发展。企业国际贸易电子化运用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能否脱颖而出,创造经济效益。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维持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更应当顺应国际贸易电子化的发展趋势,积极推进国际贸易电子化操作,并通过理想模式下的电子化系统,来实现国际贸易的自动化、便利化和高效化,节省成本和人力成本,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国贸案例分析论文范文二:我国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成因
造成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原因,既有客观的贸易环境特殊性影响,也有企业主观的自身因素。经营环境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会面对东道国和国际环境的影响,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科技水平、风俗习惯、法律水平、文化差异差别很大,如果不熟悉这些差别,信息掌握不准确不及时,就会使得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面临风险。有时某种产品存在多种质量标准,诸如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多种标准混杂容易发生差错,比如我国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卫生标准高出国际标准的500倍,如果出口方不熟悉该标准最终势必发生合同纠纷。从企业自身来讲,许多企业本身在现代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标准不接轨,缺乏熟悉跨国经营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且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甚至发生合同资料保存不完整,文档资料不清晰,交接不及时甚至丢失现象。最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向对方索赔,无法维护合法合理的权益。此外抗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为了抢到合同盲目压价,完全不顾及潜在的风险,重口头承诺轻证据保留,重中标轻履约,抗风险意识十分淡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企业不履行合同成为家常便饭,而发达国家法制化程度较高,要求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将被索赔从而遭受损失。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
(一)善于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妥善保留来函电
合同内容除双方的协议以外,还包括一些单方函件,如各种报价、形式发票、电子邮件、各种信件和传真,甚至是即时通讯记录。尤其对于复杂交易,合同双方可能会对合同涉及到的某一条款反复通过函件进行磋商以致达成一致,那么这本身就是一个合同条款,即使该条款不被载于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且在保存证据资料时通常对对方发来的资料保存较好,而对己方发出的资料出现混乱和保存缺失,所以在发出资料时应当对文件备份,并进行归类,标记日期和事件以便查阅。
(二)制定恰当的法律适用条款
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体法律规范中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公约》还存在很多缺陷,其并未涉及合同有效性、所有权转移及人身伤害等重大问题,受损方的举证责任也未明确规定,而且实践中还存在《公约》与国内法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所以在制定合同时要谨慎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比如在适用时不一定只选择一个实体法。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可以合同某一条款适用一国法律,合同另一条款适用另一国家法律,并无法律规定只能选择一个实体法,宗旨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并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此外,《公约》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的第69条前两款规定与我国《合同法》有所区别,适用应当注意。《公约》第69条第一款规定风险从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不收货从而违反合同时转移;而《合同法》第143条规定若买方使得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则自违约之日风险转移。二者有很大不同,《公约》规定买方在“适当的时间”内不接收货物,风险就转移到买方,《合同法》规定自“违反约定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事实上《公约》的规定相对更合理,因为给予买方适当的时间使得买方并非一旦风险发生就要承担所有责任,相反会促使买方不对损失听之任之,防止损失扩大;另外促使买方尽快收货,有利于商品交换流通,尽量减少双方损失。所以在适用法律时买卖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尽量适用《公约》。按照《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且货物已交付到该地点而买方未收取货物的,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而对于《公约》69条第二款并未明确指出风险的转移时间点,但是实践中通常应在跨国承运人卸货时发生转移,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防止纠纷发生。
(三)合理制定索赔条款包括制定损害赔偿和违约金条款。
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原则的不同认识,在制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时候需要解决对准据法的选择以及应对选择了不同准据法的结果。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差别太大,而《公约》是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我国也早已加入该公约,对《公约》的条款更加熟悉。因此以《公约》为准据法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能够尽量与贸易伙伴达成一致,减少纠纷可能性,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但是订立合同时注意,《公约》中对于损害赔偿的时间、地点、非金钱损失赔偿、损益相抵原则规定不明确,尤其是损益相抵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实用,所以如果适用《公约》,合同当事人要在合同中对于《公约》中未规定的重要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因此订立合同时要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法律来规定损害赔偿条款。违约金数值由双方协商确定,首先,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要根据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来定,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背离该损失数额;其次,当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害方的实际损失的,被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被损害方的实际损失的,损害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违约金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不必进行先行交。实践中在违约金问题上经常出现纠纷,常有用违约金进行欺诈的案例,因此出口方签订合同违约金条款时应注意对方的履约能力,履约期限以及要有防范利用违约金欺诈的意识。
(四)选择恰当的纠纷解决途径
当出现国际贸易纠纷时,应当按照合同预先约定的途径予以解决,合同中通常约定的方式是仲裁和诉讼。实践中仲裁常见风险点主要集中在模棱两可的仲裁协议中,贸易纠纷分歧较大,无法调解也不适用于仲裁,那么贸易方通常会提起诉讼。仲裁和诉讼各有一定利弊,其实通常来说关键看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有无资产,如果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没有资产,对方企业在我国有资产则选择诉讼,便于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并执行财产,对我方当事人有利,否则一般选择仲裁。只是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仲裁和诉讼的应用加以区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仲裁或诉讼,从利于解决合同纠纷,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预见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五)签订合同保值条款
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并非一成不变,加之贸易国的法令、动乱、罢工等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合同不能按照规定履行。规避此类风险,需要在合同中对容易发生变故的风险点做出事前约定,签订合同保值条款。如为了应对汇率变化问题,签订合同时应注明如果计价货币的汇率发生重大变化,当变动值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时,应该以汇率变动幅度的一定比例来重新调整合同价格,从而使交易双方共同分担汇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或者订立合同时双方协商选定几种参照货币作为保值货币避免外汇风险的发生。如果贸易国局势动荡,应该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因政府更迭、法令变更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相对方可以免责;总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尽量详细规定,规避可能面对的各种合同风险。
(六)巧妙选择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中对于贸易双方尤其是出口方而言经常面临无法收汇的困境,所以合同中应该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避免难以收汇的风险。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汇款方式是信用证和托收。信用证虽是银行信用,与托收相比理论上更安全可靠一些,但实际业务中并非如此。托收与信用证相比,托收中虽然出口人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大,但出口方可以通过对交易对象的谨慎选择、对成交金额的控制、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措施来降低或规避风险,但信用证中虽然可以通过指定交易对象、提高知识技能等措施控制某些风险,但对单证不符或者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却难以应对。而且信用证对合同当事人的知识技能要求很高,需要熟知《UCP》等国际贸易惯例规则,并且需要熟练运用于实践。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初次交易,可以使用信用证,因为信用证较好地实现了卖方获得付款与买方获得合同要求的货物这两种对立需求之间的平衡,若贸易双方不是互相了解则可使用信用证。但是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频繁交易的贸易伙伴,对对方的资信、企业生产能力相对了解则可以选择托收的方式。因为信用证的开证、交单、审单等流程繁多,操作复杂而且费用高,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并非有十足的保障。国贸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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