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制度下加班也有加班费的吗

2016-11-08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你对加班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加班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计件工资制度下加班也有加班费

加班应有加班费是人人皆知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工厂工作,工资发放的方式取决于自己完成了多少件产品,是否也存在需要核发加班费的问题呢?

所谓计件工资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生产产品的数量和预定的单价来计算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种制度。昆明市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说,有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既然员工的计件单价已经确定,那么无论员工生产多少产品都应当按照这个单价来计算。

计件工资制度下加班也有加班费的吗

事实上,依照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计件工作的员工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如果用人单位还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继续劳动,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延长劳动的时间核发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计件工资制加班费怎么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

1、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当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时应怎么办?

当发生工资拖欠时,首先,要确定自己所在用人单位的名称和被投诉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并记录保存下来。

其次,到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管辖是分级管辖。市直用人单位由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辖,区县级用人单位由区县劳动监察大队管辖。如何确定所在用人单位由哪一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呢?只要搞清楚该企业在哪登记注册就可以了,若是在市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则由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若是在区县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则由区县劳动监察大队管辖。

最后,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单位出入证、饭卡等能够确认劳动关系证据的复印件,以及拖欠工资的欠条。准备上述材料后到所属辖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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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具体标准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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