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委托代理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执行阶段委托代理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执行阶段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一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追索 人民法院( 字第 号 判决(以下简称 号判决)项下 公司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号判决执行阶段代理人,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指派 律师具体承办甲方委托事宜。
二、乙方代理权限及工作范围:全权代理甲方参与执行工作,包括搜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与执行法院或有关部门沟通、督促执行法院及时委托相关机构对已查封财产进行评估及拍卖变现、处理与执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具体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执行代理工作,及时向乙方提供与执行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乙方承办律师在代理权限内,应当勤勉尽责,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权益的活动。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不得接受对方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未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不得擅自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本次委托代理方式为有条件的风险代理,具体如下:
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10日内,甲方按申请执行标的额的 向乙方支付前期代理费。
2、后期代理费用与乙方代理执行结果挂钩,甲方向乙方支付后期代理费标准为执行回款(非现金财产形式按当时评估价值计算)的%,支付时间为甲方收到执行回款后的10日内,分期回款则分期支付。
3、甲方除代理费之外,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为承办本合同项下工作所支出的交通费、通讯费、打印费、差旅费、招待费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特别约定事项:
乙方代理申请执行、处置查封房产、土地或其他财产需支付的执行受理费用及评估、拍卖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如执行过程中需要提供担保,则担保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号判决执行终结止。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如有未尽事宜需另行协商。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执行阶段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二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 因被 检察院指控犯有 罪,现案件已/或将移送 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鉴于,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 担任一审辩护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 提供一审刑事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被告人 一审阶段的辩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担任被告人 第一审的辩护人。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及办案费。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非由于律师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在法院第一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辩护费及办案费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序,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辩护费 元和办案费 元,共计人民币 元。
辩护费包括本协议第二条第(二)项所规定乙方应完成的工作的费用及向甲方或相关人员提供有关咨询的费用。
办案费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必要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通讯、复印、打字等费用及乙方辅助人员的报酬。办案费采用包干方式,除非甲方同意,否则无论乙方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第四条 支付时间
辩护费及办案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给付,至迟不超过本协议签定的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第五条 责任
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辩护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辩护费不退还。
第六条 特殊规定
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且甲方已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了辩护费、办案费后,乙方律师应及时向一审法院提交辩护手续,并会见被告人 ,委托的最终生效以被告人本人同意由乙方律师为其担任一审辩护人为准。
如果被告人 本人不同意乙方律师为其担任一审辩护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一审法院,并退还 %辩护费及剩余办案费,双方终止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及撤销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执行阶段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三
甲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乙方:江苏河滨律师师务所
一、甲方就高志豪人身损害赔偿向施昌成追偿案件委托乙方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现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周跃、臧梅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诉讼代理人。乙方声明,在本合同签约时,无任何与本代理产生冲突的事项和业务关系。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承接可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有法律上的利害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甲方不同意更换,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退回已收取的全部代理费。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权限为:代为立案、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四、甲乙双方约定就
(1)、高志豪人身损害赔偿向施昌成追偿案件,乙方代理案件相关诉讼向施昌成追偿赔偿款265万元人民币。
(2)、2014年3月15日甲方已诉讼施昌成赔偿款83万元人民币。
(3)、2014年7月19日甲方与高志豪达成和解的律师代委托理事宜已完成,其中有5万元余款。
以上(1)(2))(3)甲方付给乙方的代理费合计为12万元,经乙方努力,判决或仲裁裁决达胜诉,甲方应于收到判决书或裁决书及案件总结后从被告处取得执行款的,则甲方在收到执行款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五、甲方应如实的向乙方叙述案情,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不得捏造事实,妨害诉讼活动。
六、乙方律师应切实维护甲方在本案中的合法权益,在委托权限内认真履行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委托事项为:从开始到甲方胜诉并取得执行款履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如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补充协议,本合同可继续履行。若依相关事宜最后实行调解,但最终是否同意调解结果应由甲方决定,调解内容执行到位后甲方按约定款项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书面方式作出或者经双方书面确认有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