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的黑板报图片

2017-03-09

因为法律的存在,社会井然有序,我们也应该多多学习法律常识,规范自身,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资料作为黑板报普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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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的黑板报相关资料1:法律名言

1) 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西塞罗

2) 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洛克

3) 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罗·伯顿

4)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

5)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柏拉图

6) 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7) 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8)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申斯通

9) 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10)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西塞罗

11) 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

12) 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爱·科克

13) 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14)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索福克勒斯

15)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马克·吐温

法律常识的黑板报相关资料2:法律常识

消费者权益法律常识:流量清零为何是霸王条款

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指出手机流量清零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是不公平格式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还有其他如擅自开通收费服务项目,套餐余额不退,还有其他涉嫌强制消费。

手机“流量清零”成为日前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先有“国际惯例”说,后有消费者诉诸法律却败诉。针对这一热点,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指出,“流量清零”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生活中通常被消费者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的就是法律所指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流量清零”之所以说是霸王条款,就是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被迫同意的、未经过听证会听证过的违背公平交易权的格式条款,同时也是企业单方签订的、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的条款,所以这是一种违法的契约。“只要你用我的产品,用完用不完都必须交费”。

1993年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施行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更为严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由手机“流量清零”的惯例说引起,一些网友梳理了这些年来在移动通讯领域里的其他几项典型的霸王行为。

之一:赠送的服务项目到期后未经机主同意即延续服务并扣费,或擅自开通收费服务项目;

之二:对预付费手机号码的话费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过后,手机锁定,要再次充值才能使用,涉嫌强制消费;

之三:套餐余额不退,预定的手机套餐,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部消费的余额部分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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