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信贷的风险

2017-05-26

个人消费信贷作为一种崭新的消费方式和信贷渠道可以起到拉动经济增长、刺激消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等多种功效,成为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个人银行业务、拓展个人优质客户的竞争焦点。小编整理了一些消费信贷的风险,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消费信贷的风险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中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加之,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 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中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国内许多银行官僚主义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中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中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 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中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中国在进入经济转轨期后,国有企业数量及国有经济份额下降,国家横向统筹能力明显减弱,民营经济成为就业的主渠道,而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障十分不健全。并且,中国也面临着严重的老龄化问题,2000年中国老龄人口比重达到总人口的10%,比世界总体人口年龄结构提前10年进入老龄社会,社会抚养负担明显加重。同时,中国计划生育政策造成退休人员/在职人员的比例迅速上升,由1978年的1∶30上升到1997年的1∶4.42,社会统筹养老基金入不敷出,个人必须承担相当部分的养老支出。加上深化国企改革的力度加大,大批人员下岗分流,这不仅给下岗职工的家庭生活带来困难,而且对在岗职工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居民的理性选择就是增加储蓄、削减消费,以备不时之需。 中高档房偏多,住房价格偏高。市场上针对广大农民以及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中低档消费品供给十分有限,消费供给存在着结构性需求缺口。中高档住房偏多,房价普遍较高,住房价格与人均收入的比例高于许多发达国家,超过了居民的承受能力。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房地产价格与纽约、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大城市持平,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无力购房,住房有效需求不足,有的城市空房率高达40%以上。

居民收入差距较大,消费倾向下降。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社会分配差距还在扩大,不到30%的家庭占有80%左右的居民储蓄。高收入家庭的消费需求已经得到很大的满足,住房、汽车应有俱有,消费倾向下降;低收入家庭有强烈的消费欲望却没有必要的支付能力,这正是中国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放缓的主要原因之一。

信息不对称,信用体系建设落后。消费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信用风险。中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特别是个人信用体系缺失,缺乏一个统一的、完备的个人资信系统,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被封闭在不同行业主管部门手中,银行不能共享;而且还缺乏提供权威个人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使消费信贷的发展面临制度性约束。而且,消费者信用意识淡薄,一些贷款申请者通常开立高于实际收入水平的收入证明以获取贷款;还有一些借款人,在有能力还本付息的情况下故意拖欠。银行、消费者、消费产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由此产生风险。

消费信贷产品单一,交易成本比较高。中国消费信贷的主要品种为住房和汽车贷款,而这两类贷款的品种有限,基本上都是等额还款方式,市场细分不够,不能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不同消费需求的消费者需要。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主要从事以企业客户为对象的批发性信贷业务,消费信贷尚处于起步阶段,银行还缺乏以千家万户为对象 的消费信贷业务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因此,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对风险不得不严加防范,对贷款条件及手续规定甚为严格,对每一笔贷款都要求抵押担保、评估、保险,致使贷款申办程序手续繁杂,不仅给借款人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交易成本。

缺乏二级市场。从理论上讲,消费信贷具有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对于中国的住房和汽车贷款而言,信用风险特别令人关注。因为在人均收入突破1000美元、经济对外开放加速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了大规模产业结构调整的特殊时期,居民收入的总量增长与个别行业员工收入的减少同时并存,一些行业与地区居民收入的波动性、不稳定性比较严重,客观上造成了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上升。在一些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通常将消费贷款打包出售或者进行证券化处理,将这些风险较高、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在二级市场变现,较好地实现了资产负债、风险和收益的适当匹配。

消费信贷的制约因素

缺乏理想的社会经济环境 消费者承受能力较弱,限制了消费信贷的规模。根据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居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即承贷能力的大小,是决定其是否负债消费的根本性因素。居民家庭承贷能力越大,消费信贷所能发挥的作用就越明显。虽然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相对于住房、汽车等高值商品而言,其现有收入水平还是难以接受。

社会保障制度体制不健全,使消费者对消费信贷仍有疑虑,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还相当脆弱,尤其是接轨时期变革的社会住房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等改革措施的不断出台,安身之处、子女上学、医疗保健、退休养老等将越来越多地有个人承担,使消费者对消费信贷有疑虑。

社会法律环境不规范。完善的法律对于保护消费信贷各方,特别是信用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至关重要。世界上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得较好的国家都有一套专门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如美国颁布有《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真实贷款法》、《公正信用法》、《信用机会公平法》等法律来规范消费信贷双方的行为。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至今仍未制定消费信贷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无法可依,在业务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运行机制不健全及业务操作不规范

个人信用机制。个人信用机制是国家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正常开展的一套规章制度和运作模式。中国完整的个人信用机制尚未健全,银行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通,获取的信息不准确、不全面,且成本高,这都无形加大了消费信贷的风险程度。

消费贷款担保机制实行消费信贷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担保是还款的第二来源,担保是否真实有效,直接关系到消费贷款风险的大小。但中国现行的《担保法》只有生产性信贷规范,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致使许多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难以提供借款人要求的担保而无法获取贷款。

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转移机制不成熟。消费信贷的一个突出现象是,除住房贷款外,其他各种消费信贷的贷期均较短,首期付款比例较大。这是因为贷款的银行承担的风险较高。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下,不可能不做出严格的要求。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缺乏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同时,中国的贷款安全保障制度,如办中低收入阶层提供的政府担保,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险担保尚未健全,致使银行的贷款风险不能有效地转移和分担。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得不提高贷款的“门槛”,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这就使得许多消费贷款的条款设置与消费者的愿望大相径庭,限制了消费者信贷的使用。

传统消费观念的制约

长期以来,受短缺经济的影响,中国绝大部分消费者仍然抱有传统的消费观念。“先入为主”、“无债一身轻”等观念仍然是统治消费领域和消费信贷领域的主导思想,现代消费理论和消费观念还没有深入到广大消费者心中,更谈不上成为广大消费者的自觉行为。消费观念不更新,传统消费观念不破除,消费信贷市场将很难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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