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甘肃低保政策 2016甘肃省低保标准

2017-03-24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甘肃的小伙伴们,你们都知道甘肃的低保是怎么规定的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6年甘肃低保政策,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2016年甘肃低保政策规定

一、项目背景

2015年,甘肃省将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至38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28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243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45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至3514元。对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全国平均水平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相比,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还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需要进一步提高其救助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省标准提高10%,由380元提高到41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由328元提高到361元。

(二)农村低保。提高标准并实现与扶贫脱贫线“两线合一”,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提高3.6%、6.3%,由275元、234元提高到285元、249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全省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15%(其中:集中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3514元提高到5000元,分散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3514元提高到3925元),市州、县市区补助资金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

三、实施范围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

四、资金筹措

(一)城市低保。共需保障资金32.7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21.5亿元,省级财政安排8.1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3.1亿元。

(二)农村低保。共需保障资金59.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43.5亿元,省级财政配套15.3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4亿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共需资金5.79亿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79亿元。

五、完成时限

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操作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办法,做细做实提标提补基础工作,严格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扩大民主评议范围,实行长期公示制度,切实做到程序严格、操作规范、公开公正、对象精准。

(二)突出保主保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保主保重的原则,城市低保重点保障全额对象,其他对象严格实行差额发放;农村低保重点保障一、二类对象,帮助其实现政策性脱贫,三、四类对象补助水平不得提高,可通过扶贫政策帮扶引导,促使其脱贫致富。新补助水平必须自2016年1月1日起补发。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保障资金兜底保障作用。城市低保资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和农村五保资金按季度(或按月)通过“一折统”发放。无论是按月或按季发放,必须保证在月初或季初由代发金融机构行直接划入保障对象账户。

(四)加强动态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动态管理,坚决杜绝补助水平和标准“一刀切”、“平均发”、人为降低或拔高等不规范行为,以及保障对象“只进不出”、违规保障等现象,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定期跟踪核查已保、拟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救助金,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五)加大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的衔接,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并定期不定期对实施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省民政厅要把办实事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民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实事完成时间、补助水平和标准、配套资金到位、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随机跟踪督导,对推进办实事工作进展缓慢、执行政策变形走样等问题随时进行通报,对执行政策中的渎职、失职等行为要严肃问责。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

甘肃农村低保户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持我省农村常住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村居民;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情况初审、评议和上报;(农村低保申请、审批一般于每年年初1-3月份集中办理);

第二步: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五步:(区)县民政局复查后,张榜公示。对群众无异议的从批准当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资金社会化发放。

第三步: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低保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别进行3~5天的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即批准该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甘肃城市低保户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提出入保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在职家庭成员和离退休人员所属单位劳资部门有关月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

第二步:入保申请人在如实填写《申报表》后,连同在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第三步:街道办事处可组织或委托社区居委会在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查表》。

第四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张榜公布5日,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民政局;

第五步:(区)县民政局复查后,张榜公示。对群众无异议的从批准当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资金社会化发放。

甘肃五保户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稳定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及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老年人(60岁以上)、残疾人;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本人或近亲属持家庭户口向村(牧)民委会提出申请;

第二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初审,经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示10日以上。无异议的,填写《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对申请人的自身状况和家庭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步:现民政部门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农村农牧区五保供养证书》。

延伸阅读: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刘伟平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保主保重、公开公平、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省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四类施保。 一类: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

二类: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

三类: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

四类: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上述四类中,一、二、三类应占受保对象的70%以上,第四类低保对象要严格控制在30%以内。

第十条 各类保障对象的补助水平必须拉开档次。一类补助水平达到国家确定的贫困线标准。二、三、四类补助水平在一类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分别依次下调25%左右。

第十一条 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国家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办法核定的上年度收入的总和。包括:家庭生产经营性收入、外出务工经营收入、工资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优待抚恤金、奖学金、救灾款、新农合和义务教育阶段享受的各类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困难家庭由户主向受村委会委托的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收入摸排调查。由村民小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摸底核对,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三)村级评议。村委会依据村民小组摸底排序情况,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意见返回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名单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前须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核实,核实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须返回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并向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发 放《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未予批准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送达不予保障的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在民主评议和公示过程中,须做好事前宣传、事中指导和事后监督,确保评定工作透明公正。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建立县、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属于扶贫对象的农村低保对象,及时与扶贫部门进行制度、政策、信息等方面的衔接。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收入无明显变化的低保对象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每年审核调整一次,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每年摸底排查一次,并将结果作为其是否继续享受农村低保的依据。

第四章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条 农村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分别按规定比例和保障需要的原则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配农村低保资金时,应向贫困地区尤其是特困县、乡、村倾斜。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由财政社保专户拨入惠农专户,通过“一折统”进行发放。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本村低保对象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工作的公开、公正负直接责任。

村民小组受村委会委托,要做好对农户收入的摸底排查和比较排序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低保手续的;(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扰乱民主评议秩序,故意撕毁公示文件,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一)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三)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及其他恶性事件的;(四)低保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的;(五)在工作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其他违规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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