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2017-03-22

小微企业是我国的中坚力量,2016年小微企业贷款优惠政策有哪些?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今天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问答

问: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优惠政策的文件和演变如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4.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第117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5.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4〕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6.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7.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2016年小微企业贷款优惠政策有哪些

1、担保优惠

有的地方小微企业扶持是由政府部门为企业贷款担保,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或者由金融机构放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政府补贴担保费。小微企业可以在抵押物不足的情况下获得银行贷款支持。

2、利率优惠

有一类小微企业贷款扶持是由金融机构贷款、指定担保机构担保、政府部门贴息。

3、降低贷款门槛

小微企业资质不如大中型企业,常常无法提供充足的抵押物或者理想的经营流水证明,金融机构会针对小微企业降低贷款要求。不过这类贷款通常也是需要有第三方担保的(政府或者担保公司)。

4、加快贷款速度

企业贷款从申请到放款通常会有一个较长的审批过程,有的企业贷款审批时间长达三四个月。有的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了快速通道,使企业能快速获得资金。

二、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向贷款银行提交相关材料;

2、经审批同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3、银行落实贷款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放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4、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按规定办理撤押手续。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微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证、领取税务发票时是否缴纳工本费?

答: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标准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证、领取税务发票时无需缴纳工本费。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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