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建目标责任书

2017-06-03

带头弘扬新风正气,自觉践行“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规范用权,依法行政。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学校党建目标责任书,希望对你有用!

学校党建目标责任书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意识,更好地履行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全面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局支部主要领导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股(室)负责人签订此责任书。

一、局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局支部书记、局长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工作计划、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定期听取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工作制度。

(三)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本单位的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成员,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自身建设和各自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与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活动。

(四)对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部门批办事项和违纪违法案件认真组织开展检查;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好“四风”突出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五)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副局长按职责分工,对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

(一)协助局支部书记、局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计划、制度和措施。

(二)与分管(股)室共同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注意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适时与分管股(室)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研究制定防范措施,避免一般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督促分管股(室)认真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

(三)对分管股(室)的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廉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定期分析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四)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四、股(室)负责人对所在股(室)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

(一)协助分管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直接抓好本股(室)党风廉政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三)加强对所在股(室)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做到廉洁自律,一身正气。

(四)认真对待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热情周到,切实关心、帮助、解决企业和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

(五)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正确行使权利。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局支部保存,一份由领导干部个人保存。

局支部书记、局长签名:

局领导班子成员、副局长签名:

2014年 月 日

学校党建目标责任书篇2

为了有效地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工作原则,根据县委、县纪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年××乡落实《规定》一岗双责责任书。

一、廉洁自律目标

1、自觉遵守上级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2、自觉执行党委廉洁从政“八坚持”、“八不准”的规定; 坚持婚丧嫁娶、升学迁居等重大喜庆活动申报审批制度; 坚持党政领导干部、乡部门负责人及村支部书记廉政承诺制度; 坚持党政领导干部及乡部门负责人及村支部书记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坚持领导干部礼金、礼品上交登记制度;

坚持干部出县考察学习、出乡培训学习审批制度;坚持党政领导干部及乡部门负责人及村支部书记年终“述廉述责、评廉评责”制度;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坚持“零户统管”和“村帐乡管”的财务管理制度。 不准在正常工作日中午饮酒;

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不准用公款配备通信工具; 不准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不准到所辖单位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不准超过乡规定的接待标准或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的宴请; 不准参与抹牌赌博活动。

3、自觉接受在任、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

4、自觉规范八小时以外的言行,切实维护党委、政府的威信和班子的团结,不搞房头宗族、拉帮结派;不参与违纪违法活动。

二、领导责任目标

1、组织并参加分管的各单位及驻点村集中学习的党的××大精神等文件和会议精神。

2、加强对分管的各单位及驻点村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条规学习和勤政廉政思想教育,使各单位责任人每半年向乡党委书面汇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个人心得体会和单位工作总结。

3、规范分管的各单位及驻点村主职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言行,做到无违纪违法行为。

4、分管的各单位及驻点村无“三乱”行为,自觉接受乡纪委等单位的财务审计,保证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

5、分管的各单位及驻点村党员干部无违法违纪行为,集体无严重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发生。

6、参加分管的各单位及驻点村主职干部年终的“双述双评”工作。

7、加强分管的单位及驻点村落实《××××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工作力度。

三、责任考核

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由乡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领导小组负责实行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对考核的分数记入干部个人的廉政档案,上报县纪委,并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责任目标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责任人,将参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中共××乡委员会 ××乡人民政府

党委书记: 乡长:

责任单位

分管领导: 单位责任人:

××××年××月××日

学校党建目标责任书篇3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完成2011年度教育工作任务,树立廉洁从政、一心为民的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区委、区政府和市教育局、区教育局有关工作部署,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按照《中共XXXXXXX教育局委员会2011年工作要点》(区教党[2011]6号)要求,抓好本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教职工要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二、职责任务

(一)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实行)》,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努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出好的班风和校风;带头遵纪守法,管好自己、配偶和子女。

(二)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按照区三届四次党代会的部署,切实开展好“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按照“教育强区”、“小学更优,中学有位”的工作要求,坚持以教育为先,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防线和抵御腐败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育改革,健全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效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高从严治教、依法执教的能力和水平,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执行,办人民满意教育。

(三)认真处理群众来电来访。对群众来信和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关心群众利益,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各专任教职工要严格按照教育阳光收费的要求进行收费。

(五)认真贯彻落实好“不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歧视、侮辱和当众讽刺、挖苦学生;不准随意将学生逐出课堂,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退学,对学生进行精神伤害;不准违规增加学生作业量,布置惩罚性作业;不准违规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不准通过推销书籍和复习资料等形式向家长收费;不准指责、训斥、羞辱学生家长;不准向学生和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委托办理私人事宜;不准在工作日饮酒,在授课期间吸烟,不准在授课期间擅自离开课堂,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不准在任何时间参与黄、赌、毒及封建迷信活动,传播对学生身心有害的思想。穿着打扮要朴素大方得体,不化浓妆,首饰佩带得体,谈吐文雅、行为端庄;不准以任何借口在任何地点补课、私自办班,严禁强迫学生或介绍学生到指定的补习班补课。严禁教师以任何理由到校外兼职上课”等规定。

三、责任考核和追究

(1)年终书面形式向学校党支部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情况及时书面汇报;

(2)年终总结时在本校职工大会上述职,接受可是成员和群众的评议;

(3)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时,学校党支部给予表扬、鼓励;对重要情况不汇报,工作失误、失察,履行职责较差和自身廉洁自律做得不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存在严重问题被查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如果出现严重违纪问题和乱收费问题被查实处理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觉承担“责任追究”之相关责任。

教职工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进一步强化“亲民、爱民、为民,求实、务实、落实”的理念,带头讲正气、树形象、严纪律、抓改革、谋发展。

校支部委员会:

校长、党支部书记:

教职工:

二〇XX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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