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发展史中的民生思想及启示论文

2016-12-02

构建和谐税收是我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形成的重要工作思路,我们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理解与把握和谐税收的内涵,并将其贯穿于 十二五 时期我国税收发展的过程中。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税收发展史中的民生思想及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税收发展史中的民生思想及启示全文如下:

摘 要:我国税收发展史中蕴含着丰富的民生思想。挖掘这些民生思想对当前我国制定科学的税收政策、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对税收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积极的作用。我国古代税收制对当今税收工作的启示如下:以经济发展为基础,扩大收入来源,开辟收入渠道,使百姓的税收负担最小化,同时实现国家财政收入最大化;把行政思维转变为法定思维,健全税收法律制度,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使税收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维护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思想是制定税收政策、指导税收工作的重要依据。纵观我国税收思想发展史,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民生思想。总结历史经验,剖析其对现实的启示,对指导我国当前的税收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古代税收的民生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封建赋税思想和赋税制度产生的时期[1],这时期的统治者和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蕴含民生思想的税收政策。管仲提出了“相地衰征”的政策,主张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而分等征税。土地肥沃,产量高,则多征税;土地贫瘠,产量低,则少征税。这一原则,保障公平的同时也使生产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管仲还建议适当减少负担较重家庭的税收额度,这是一项德政,又是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发挥了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春秋后期影响最深远的思想家――孔子,他的税收思想贯穿着他的仁爱思想,蕴含着积极的利民因素。

孔子提出“敛从其薄”的主张,认为“薄税敛则民富”,国家制定税收政策时应以百姓富足为出发点,实行什一而籍的税率,减少对百姓的压榨。孟子继承了孔子“敛从其薄”的税收思想并做了补充,其税收思想体现着“民本”和“仁义”的价值观。孟子提出了“薄赋敛”、“制民之产”的主张,认为统治者应合理支出一定的税收用来保障老弱幼小以及鳏寡孤独等天下“穷民”的生活[2]。国家执政者只有保障人民生活所必须生产资料的富足,注重人民生活环境的改善,才能深得民心,以维护政治的稳定。

荀子在《周礼》的基础上,提出了财政收支应该遵循“以均财,节邦用”的原则,在《荀子》中的《富国》主张执政者应把富国和富民结合起来,秉承“上下俱富”的发展理念,做到“等赋养民”和“节用裕民”,正确处理民事,利以万物,抚养百姓,要做到“足君”,还要做到“足民”。另外,他还主张对农业和工商业都实行减轻税负、差别税率或级差地租的政策,使税制变得简单而不扰民。民富则国富,藏富于民是荀子税收思想的核心[3]。墨家的税收思想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主要原则,即主张向关市、山林、泽梁征税,反对厚敛;此外,墨家思想中还包含了“税负公平”的主张,他们要求执政者按正常税率征税,强调统治阶层必须在生活起居各个方面厉行节俭,反对奢靡,希望以此来减轻人民的税收压力。墨家的税收思想在当时代表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反映了农民和小手工业者的利益和要求。

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则主张农战,把农业看作是衣食和富国富家之源,坚持对非农业行业及不农者课以重税,以保证农战的成功。商鞅还主张缩小贫富差距,指出“治国之本,责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强”(《商君书?说民篇》)。春秋战国以后,封建经济沿着它固有的轨迹在前行,在治税思想、税收政策等相关方面逐步完善,不断向前推进。西汉时期的刘邦及其大臣,面对经济破败、民生凋敝的景象,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力行黄老之术,休养生息;轻田租,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予民。

董仲舒为了缓和大地主与自由农民之间日趋尖锐的矛盾,在财税思想上,第一次提出了“限民名田”,把“不与民争利”、“不与民争业”提高到了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来认识,他认为官府应该廉洁,不能任意增加税收,无止境地榨取老百姓的财物[4]。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但盛极而衰,公元755年的“安史之乱”以后,中国封建赋税制度由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转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征税标准,其标志就是从“租庸调”到“两税法”的转变。杨炎创立的两税法,简化了税制,使唐朝中期以来混乱的税制得到了统一,扩大了税源,固定了征税时间,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改善了唐朝的财政状况,税负也比之前更加平均合理,体现了人道主义和仁政思想。唐朝以后,我国古代的思想家们根据各自所处的年代特点和所代表的阶级利益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税收思想。如王安石的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明朝的鱼鳞图册和张居正的一条鞭法,以及清朝初期的“摊丁入地”法等等,这些税收思想都显示出了其时代的特色[5]。

二、新中国成立后税收的民生思想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在经历了多次税收制度改革之后如今的税制格局才得以确立。税收是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之一,它同时具有经济职能、财政职能和社会职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调节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我们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情况,在不断发展完善税收制度,继承和发扬了古代税收政策所蕴含的民生思想。

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为基本原则。此次改革减少了大量税种,规范、简化和统一了税制,为税收发挥对民生的保障作用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此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改原则,并逐步实施有增有减的调整税收政策,其目的在于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充分体现了减税为民的民生思想。2008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进行“结构性减税”,目的在于在通过减免税方式,促进企业投资,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结构性减税一直持续到现在。近几年,我们之所以能够从容应对几次特大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等诸多外部冲击,是与我国贯彻执行以民为本的减税方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的民生思想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并逐步应用于实践中。这一方面得益于我们对如公共财政理论、凯恩斯有效需求理论等西方优秀税收理论的甄别借鉴;另一方面得益于我们吸纳了以“敛从其薄”、“善政养民”为代表的传统税收思想的精髓。更为重要的是,在吸收借鉴、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我们顺应时代发展,以史为鉴,改革创新走出了适合中国经济发展形势、有益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减税道路。从实践角度来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近几年来,税务机关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为出发点,积极推进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不断地优化行政审批方式,简化办税流程,提升办税服务效能,出台了许多惠民利民的税收政策。

例如:我国从2006年起取消了农业税,这有利于改变农业、农村在资源配置中的不利地位,建立起新型的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保证农民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共享现代化成果;2008年我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2009年起全国又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这一系列举措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宏观税负,提高了企业的再投资能力;为了降低广大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提高其生活水平,从2006年开始,我国多次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并且税率级次由原先的九级超额累进变为七级超额累进;

2011年为了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国家上调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并且在接下来的两年里,起征点又由最初的两万元提高到三万元,这使得大批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到了税收改革所带来的红利。2013年,国家扩大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和行业,这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并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居民收入。上述税收改革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和居民的收入,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让人们看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税收政策在改善民生问题上发挥作用的重视。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一直以来远远超过GDP增速,这说明推行切实保障民生的税收政策仍存在很大的改革空间[6]。

三、民生思想对当今税收工作的启示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我们的税收思想大都以“薄赋敛”为核心,倾向于在百姓税收负担不高的情况下,保证国家的财政良好运转。因此,我们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做到以人为本,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进行以民生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税制改革,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核心。所以,这要求我们一方面应以经济发展为基础,扩大收入来源,开辟收入渠道,使百姓的税收负担最小化,同时实现国家财政收入最大化。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把行政思维转变为法定思维,健全税收法律制度,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使税收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维护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再者,我们应该设计合理的税制,以易理解,好操作为出发点,既要避免重复征税,又要使国家必要的税收不减少,还要规避少部分人利用税法的漏洞进行偷逃税行为,减少纳税成本,使征收成本与交纳成本降低,从而增加国民收益[7],提高人们生活的幸福指数,使得税收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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