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制黑板报资料
对于“法律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的问题,历来有不同的回答,但波斯纳认为这样的追问方式是不对的。他通过把法律的特点与科学的特点进行对比,指出:法律和科学其实有很大的不同,下面是由小编給大家整理的有关法制黑板报资料 ,希望能够幫助你们:
有关法制黑板报资料:法律之花处处开放
很小的时候,爸爸妈妈总是以“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古训教育我怎样做人。那时,只知道是一句似懂非懂,也很普通的一句话,随着年龄的增长,渐渐明白其中的道理,蕴含的深意,也理解了父母的一片良苦用心。
有过一则事件—— 一个16岁的学生,因多次被所读学校里所谓的“老大”勒索,又不敢向家长呈告,更没有向老师求助,积怨太深以后,决定自己“解决”。一天,怀揣一把匕首,将遭受勒索的其中一人刺死,造成无以弥补的严重后果,家长承受经济损失,自己又被提起诉讼。就这样,一个花季少年因此葬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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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此类的消息、新闻,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假如我们心中有“法”,就会不至于干出傻事。我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在家有父母的千叮万嘱,在校有老师们的法制灌输,他们的话语言犹在耳,学法懂法的观念已扎根在我的脑海,我很庆幸,在我12岁这些日子,我没有让爸爸妈妈伤心欲滴,也没有让老师们为我担惊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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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小时候在幼儿园,园丁们总是教导我们不打架,做个乖孩子,多拿小红花;上小学,教师们鞭策我们要遵守法则。一切看似简单的话语,却道出了许多做人、成才的哲理,我深受启发,从中受益。作为当代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这幸福的年代,亲眼目睹以及网络浏览改革开放这20多年来国家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一路走来,我渐渐明白: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强化社会主义道德意识,提高个人道德修养,促进自己健康成长的需要。我在法律规范中成长,同时享受着法律的权利,相信所有的人都能学好法,用好法,一起来把我们的社会建设得更加和谐美好,繁荣稳定。让法律之花处处开放,争奇斗妍。从此,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有关法制黑板报资料:杖刑为何打屁股
杖刑,中国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杖刑的起源甚早,《尚书?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说法,意即用鞭杖惩罚失职的官吏。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9)时,才把杖刑列入刑书,作为一项正式的刑罚手段。梁颁有“?杖令”,规定杖用生荆制作。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北齐、北周沿袭魏制,北齐杖刑分三等:30、20、10;北周杖刑分五等:10、12、30、40、50。北周、北齐均允许以金赎杖刑。隋代废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60、70、80、 90、100,凡所犯重于50笞者,则入于杖刑。唐代杖刑同于隋。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五等。宋代杖刑的特点是广泛用它作为附加刑,流刑、徒刑甚至杖刑、笞刑都加杖。
辽国杖刑,据《辽史?刑法志》记载,其数目为50至300。凡杖50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即用熟皮合缝,装沙半斤,长6寸,广2尺,加1尺许木柄,对犯罪者击打。辽太宗时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剑击背,其数自15至30。明清杖刑沿袭唐宋,犯徒刑、流刑罪都用杖刑作为附加刑。所不同的是,明代杖刑用3尺5寸长的大荆条,而清代用五尺五寸长的大竹板。
清朝末年,废除了杖刑。杖刑为什么在公堂上多打屁股呢?原来,从前鞭打犯人,并没有明确的部位,每每掀翻在地,棍子劈头盖脑地打下来,以致很多犯人被活活打死。唐太宗李世民有一次在太医那里见到一幅“明堂针炙图”,他见人体很多重要器官的穴位都在胸背部,这些部位被撞击拍打会有生命危险;他再看图中屁股上的重要穴位就少多了。因此李世民便在刑罚中作了规定,凡鞭打犯人,屁股是受刑部位,不许打胸背部。从此,“公堂上打屁股”的定例就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