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代办外资公司
代办公司最近的势头越来越厉害了,现在注册公司不需要自己去办理也能顺利得到公司,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代办外资公司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怎样选择正规合法的代理注册公司
随着现代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企业经营业朝着越来越有序合法的方向发展。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也需要对自身的行为更加注意。我们应该如何选择正规合法的代理注册公司呢?
第一点,公司必须是工商局认可的,有正规营业执照的代理注册公司。如果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承认的公司,通常都是不正规的。广大顾客不要轻易与次公司进行合作。
第二点,公司内部有一整套详细的制度,以及具体的操作流程,确保每一项服务都是合法的,提供的服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的。
第三点,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有良好的口碑。并且与较多的企业有长期合作的稳定关系。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1.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我国加入WTO后逐步放宽对设立外资企业的限制。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③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④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外国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4)设立外资企业的登记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开业登记的外国投资者,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外资企业的变更
外资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审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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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外资企业注册条件
境外与保税区间货物进出自由,免关税,免许可证;
在区内可开展保税加工、保税仓储、保税展示,没有时间限制,保税商品可在区内自由买卖;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建筑材料及20种办公用品全部免税,免许可证;
区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非生产性企业自开办之时起一年免两年减按10%征税。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是中国政府最早设立、最为开放的特别经济区域,中央政府为此颁布了专项立法(有关海关、税务、外汇等方面);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特别管理。其特殊优惠政策如下:
投资政策:
1.对所有中资及外资企业开放,允许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设立贸易、仓储分拨、加工及其他服务贸易领域的公司。也可以设立包含上述所有领域的复合型企业。
2.在保税区内无论投资何种领域,外商均可申请100%的独资公司,也不受中国政府的产业投资导向限制。
关税政策:
1.在保税区投资的全部企业,其进口的所有物品包括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包括二手物品)均可100%享受免税政策(交通车辆除外)。
2.加工产品的内外销比例、关税税率与经济特区的政策相同。
货物保税加工:
1.区内企业进行保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仅需使用保税手册备案登记,不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产品出口或国内保税转移无任何额外税务支出。
2.区内加工企业采用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加工成产品,经申请批准后,按其被批准的内销比例征收进口部分材料关税后可直接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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