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项目管理论文

2017-06-18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安全需求迅速增大,保安市场需求随之扩大,同时对我国保安业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小编整理了保安项目管理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保安项目管理论文篇一

论中国保安业发展途径

[提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安全需求迅速增大,保安市场需求随之扩大,同时对我国保安业也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对保安业现状与未来分析研究,探讨我国保安业发展途径。

关键词:保安业;发展;途径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论中国保安业的发展途径

收录日期:2013年3月27日

党的十八大强调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和谐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和保障条件,其中公共安全保障是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条件之一。随着社会公众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安全需求的总量显示出日益增加的趋势,保安业在社会安全的保障体系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重要。然而,目前我国的保安业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弊端,面临诸多挑战,如市场化程度偏低、规范化不够等等。因此,笔者认为保安业必须通过改革创新来实现健康良性发展。

一、我国保安业存在的问题

1、公安机关监管力量薄弱。我国保安服务业的第一部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为公安机关开展行政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根据《条例》的要求,省级公安机关承担了六大项工作职责,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承担了九大项工作职责,县(市、区)公安机关承担了三大项工作职责。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工作,现有的保安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重新审核发证工作和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的考试、审查、留存指纹、发证等工作。此外,要将庞大的辅警保安和自建保安纳入监管范围,任务十分艰巨。现实中存在着管理机构不够健全、警力配备严重不足的问题,与繁重的监管任务不相适应。

2、保安业立法工作有待加强。《条例》的出台,改变了我国保安服务活动无法可依的局面,具有划时代意义。但《条例》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如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有的标准设置过低等等。《条例》的配套规定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也未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实际执行比较困难。

3、保安行业规范不健全。虽然我国已于1994年成立了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中国保安协会,并明确了该协会的具体职责和任务。但是,我国保安协会行业自律能力非常有限,并且缺乏强有力的统一规范标准,也未建立统一的保安职业道德规范。此外,保安机构一般都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但由于这些规章制度的利益导向褊狭,具体规定很难做到合法、科学、完善,容易在实践工作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由于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也导致了保安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着利益的冲突,甚至做出令人反感的行为。

4、保安服务范围领域狭窄。《条例》对保安公司业务范围作了列举式限定,主要包括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技术防范、武装守护押运等服务。这些业务范围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狭窄,而在安全防范器材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器材安装、维修等方面差距更大。现实中我国许多保安服务公司仅提供人力保安服务,而很少提供一些高科技安全防范产品的开发、应用、安装的服务项目,对于一些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也只有少数较大规模的保安服务公司有能力开展。这种不宽又不专的经营范围和这种靠人员优势去求生存求发展的经营方式,很难满足社会公众和经济不断增长的安全需求。

5、培训教育体系不完善。我国保安培训工作还没有步入正规化轨道,存在着重创收轻培训、重经济效益轻培训质量的思想倾向。在培训机构设立、时间内容安排、监督考核制度的建立健全上,都存在着不科学性。有的保安服务公司从经济利益出发,连3个月的起码培训时间都不予保证,有的保安甚至不经培训或走走过场就匆匆上岗。这些问题造成人员素质得不到提高,致使保安人员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如曾一度沸沸扬扬的“百度保安强奸杀死女员工”案,严重损害了保安队伍的整体形象。

6、保安队伍严重不稳。人员流失、岗位缺员在我国各地保安服务公司已是一种普遍现象,成为当前困扰保安业发展的一大问题。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保安服务费收取处于较低水平,部门定价而非市场自主调节价格。“三低”(待遇低、地位低、素质低)现象严重,且恶性循环。“弱势群体”成了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集散地,造成保安员从业的临时性、观望性、等待性,一旦条件好一点、能力强一点,就另谋出路,严重影响了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二、我国保安业发展途径

1、管理法制化。面对当前我国保安业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要进一步规范保安市场,必须首先从健全立法上着手,才能在根本上彻底解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为依法管理保安业奠定了基础。但毋庸讳言,保安业立法方面仍然存在法律规定不够系统完整、法律空白尚存、一些法条过于原则笼统等问题。有必要加快保安立法的研究,尽快制定一部完善的、全国性的《中国保安法》。还要制定一些相关的配套规定,如《保安人员基本素质标准和考试录用规定》、《保安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等等。

法律规范制定后,还应强化公安部门依法监管和保安协会行业自治职能。公安部及其垂直下属派驻机构应对保安服务市场行使行政监管和宏观调控的职权。保安协会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管理规则,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或报送有关资料。同时,应加强对监管部门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制衡,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2、机制市场化。保安业的发展应通过有序、适度的市场竞争来进行。既要加强政府对保安服务这一特殊市场的培育、监管和调控,更要根据保安服务市场自身发展的规律办事,使市场在供求关系、价格形成、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从而有利于整个保安服务市场质量、效益稳步提高。当前,应彻底实行管办分离和政企分开,建立起政府监管、市场调节和企业自主经营的新机制。首先,要彻底解决保安业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等问题,让保安服务公司完全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成为真正独立经营的现代企业。其次,要开放国内保安服务业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必要审批均可开办保安服务企业。凡与安全服务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安全服务项目,保安服务企业均可经营。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保安服务企业。最后,打破现行的区域限制,允许那些实力强大、发展良好的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发展、跨区域经营,充分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3、主体职业化。国家要将保安作为国家职业种类中的一种,设置必要的行业准入门槛。要实行保安服务公司资质审批、年审和保安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证等制度。规定保安人员的从业条件、招录程序、强制培训要求、防卫与装备、考核与奖惩、福利待遇、生活保障、伤亡抚恤金等,以强化职业意识、提高职业技能、塑造职业道德、养成职业习惯。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提高保安服务公司的职业准入标准,明确资金额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对特殊的业务要规定特殊的标准,实行强制保险,以保障保安服务公司具有赔偿能力,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

4、教育专门化。保安业所涉及的知识领域有法律、治安管理、经济、社会学、心理学等等。一个真正的保安人才就是应由高学历的大学生来组成。保安业的高等教育是提高保安业从业人员素质不可缺少的因素,没有高等教育或相应的职业教育就谈不上高质量的工作和职业。我国目前除少数的保安职业教育机构与培训基地外,还缺少专门针对保安业的大学本科高等学历教育或学位教育。保安业是一个产业,其中有许多高层次的工作,从经营理念到安全规划,从损失预防到犯罪预防,从内部的人员管理到外部的公共关系,不仅需要大量的理论支撑,而且需要大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如果保安教育缺位,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保安职业化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应积极扶持和大力发展我国的保安职业教育事业。

5、经营多元化。拓宽服务业务范围、提高保安服务层次是保安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确立保安服务范围时,除了守护、押运、安全技术防范等传统项目外,还应将原来由公安机关承担的安全保卫任务,如会展和经营性的文娱、体育等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纳入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保安服务公司的生命与活力在于如何发现、适应、培育和赢得市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增加风险评估、预测、规避以及预案制定、演练、实施等方面的指导与服务,并向消防、物业、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等领域全面推进,从而大大拓展保安服务的外延。为此,保安业与有关行业特别是保险业的相互渗透、紧密结合是今后保安业可供选择的一条道路。

6、服务专业化。服务多样化是整个保安行业的总体趋势,然而大多数保安服务公司特别是中小型保安服务公司要在日益剧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取得一席之地,必须摆脱“万金油”式的经营方式,根据自身特点探索独具优势的专业化领域,向“小而专、小而特、小而精”的方向发展。一个保安服务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专营和强项,经营内容不能贪多求全,这是社会需要专业化、高质量保安服务的要求。

7、服务品牌化。打造服务品牌是保安服务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服务品牌化的过程主要是保安服务公司通过提供有别于竞争对手的优质服务行为以此来提升顾客满意度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实实在在地“做”出来的,这就对保安服务公司提出较高要求。为此,保安服务公司应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自己独特的经营理念、规章制度与行为方式。首先,强化以人为本意识,从内心深处激发保安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注重人性化管理,通过一定形式和途径,加大对保安从业人员的“感情投入”,使保安从业人员感受到企业的温暖,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也能带着感情做好本职工作。其次,弘扬以诚信为本的精神,信守合同,严格依合同办事,把诚实守信思想,贯穿到全部服务活动中。最后,不断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在创新中寻求思路、在创新中体现特色、在创新中提高服务质量。

8、规模集团化。集团化经营是使保安业做大做强的有效举措,它可以极大地拓展保安业的生存空间,凝聚人才,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市场,实现保安业的规模经济,增强抗风险能力。一方面可以考虑将那些经营不善、管理混乱、效益低下的保安服务公司,与那些实力强大、发展良好的保安服务公司实行强弱合作,以优势公司为龙头,通过资产重组、改组、联合、兼并或股份合作等方式,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保安服务公司;另一方面集中财力和技术力量,有重点地扶持少数大型公司,打造服务品牌,并实行强强联合。有实力、有条件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建立资本的流通机制,在国内外股市上市,通过市场运作,融入国际市场;还可以与跨国公司合作,利用国际基金和风险投资等多种融资渠道,吸引外资、技术、信息和先进管理经验,建立起以资产为纽带的保安企业集团和产业链,打造中国保安业的“旗舰”,从而促使我国保安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9、手段科技化。在现代的科技社会里,一个企业缺少了她的科技含量就没有了生命力。保安服务公司也不例外。保安业整体水平的提高需要保安科技的支持和带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和市场对保安业的要求越来越高,单纯的人力保安服务已难以适应社会安全防范需要,精确、可靠、方便的技术防范将成为客户的首选。人防将一步步从主要退为基本,再到附庸,而技防会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和优越性。当前,我国保安服务科技含量明显偏低,技术防范装备水平不高,且应用范围不够广泛。政府专门用于安全防范技术的研发资金投入偏低,高新技术成果在安全防范领域的转化率与产业化程度较低,是制约保安业技防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加大防范技术研究的资金投入量,整合各方面资源研制新的防范技术;要引进和培养一大批电子技术等方面的科技人才,针对客户需要,进行技防服务产品设计、安装、维护以及技防咨询;要建立技防平台,充分利用现有技防技术,探索拓展保安技防业务的有效途径。如与110、119、120联动,对各类治安和安全问题做出即时反应,提升客户服务的满意度。

10、开放国际化。按照WTO的相关规定,保安业属于WTO服务贸易项目,归于商业服务类别。根据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我国做出了新的、全面的开放服务业市场的承诺。这就意味着我国将不可避免地逐步开放保安业。外商不仅可以在我国投资开办保安业,他们还将逐步享受国民待遇。这既是契机也是挑战,我国保安业应加强与国际一流保安服务公司的交流合作,注意吸收其经验、资金和技术以提升我国保安业的整体水平。同时,充分发掘利用自身优势,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业务经营模式,有计划地开拓发展海外保安服务市场,承接海外保安业务或跨国保安业务,让中国保安走向世界。

主要参考文献:

[1]郭太生.国外保安业理论研究介绍(上)[J].中国保安,2002.6.

[2]梁泠曦.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解析[J].中国安防,2009.12.

保安项目管理论文篇二

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

摘 要 保安处分制度是对传统刑罚理念的重大创新,是刑罚的重要补充。保安处分与刑罚结合,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防卫社会安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保安处分制度,我国尚未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现有的法律对保安措施的规定也是混乱无序,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保安处分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 保安处分 保安措施 人身危险性

作者简介:付宇博,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华文、董昱佐,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34-02

保安处分制度是西方刑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刑罚的重要补充。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制度,仅有一些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保安措施。但总体来看,这些保安措施分布比较混乱,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保安处分制度代表了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采用了该制度,建立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一、保安处分制度的含义

保安处分是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特殊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性思想矫正的法律制度的统称。保安处分的目的是预防,它以违法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作为适用基础。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人和物两种,其中“人”指有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违法行为人或犯罪人,以及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保安处分的处置手段主要有强制性矫正、教育、医疗和感化等。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克服了传统报应主义刑法理论的弊端,是刑罚理念的创新,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近代西方刑罚的人道化。

二、保安处分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安处分制度,仅有一些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保安措施,如强制治疗、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等。然而,现有的关于保安处分的规定主要存在于行政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中,行政性比较强,且比较混乱,交叉重叠现象严重,缺乏系统性。在内容上,惩罚性强而改善性弱。立法上,实体性强而程序性弱。

我国的保安措施与西方的保安处分在性质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首先,西方保安处分的目的是消除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不是对过去行为的惩罚。其适用前提是准确评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我国的保安措施注重对过去行为的惩罚,且不存在对当事人危险性的调查和评估。其次,西方的保安处分起到补充刑罚的重要作用,适用方式相对灵活,既可以代替刑罚,也可与之并科适用。而我国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措施不能与刑罚并科,更不能代替刑罚。最后,西方的保安处分通常由司法人员确定并宣告,而我国一般由行政人员决定和执行保安措施。

鉴于当前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借鉴西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建立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是实践中预防犯罪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的社会治安秩序总体趋向良好,但受不良思潮的影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增加了社会治安管理的难度,并使犯罪率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然而,一味地打击犯罪并不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唯一有效手段,实践不断证明,唯有坚持“打防结合”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对刑罚不能制裁的具有社会危险的人进行矫治、教育和感化,帮助他们回归正常人的生活,既能有效地防卫社会,也体现了法治文明的进步和刑事制裁的人道性。

其次,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是弥补刑罚局限性的需要。刑罚具有两个较为显著的局限性:第一,刑罚是对犯罪人危害行为的惩罚,其前提是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违法行为人不能适用刑罚。但对于这部分人,如果放任不管,必然会引发诸多问题。第二,对于如惯犯等部分犯罪分子,即便执行完刑罚其仍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而为了防卫社会,必须消除他们的人身危险性,此时刑罚显然无能为力。由于保安处分以违法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主要适用条件,因此,它可以有效弥补刑罚功能上的不足。

再次,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的保安措施适用标准不统一,在一定情况下存在侵犯人权的现象。有些剥夺或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保安措施的惩罚性甚至高于部分刑罚。例如《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劳教的期限为1-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规定的刑期以及严厉程度都超出了刑事诉讼中的逮捕。而且劳教的适用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的,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权力滥用和擅断成为可能,不符合我国法律保护人权的原则。

最后,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是顺应世界潮流的需要。目前保安处分制度已经广泛地应用于大多数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保安处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对传统事后惩罚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它推动了刑法由严酷逐步转为缓和,由报应刑逐步转为教育刑,促进了刑罚方法的民主化、人道化,成为刑罚现代化和科学化的显著标志,也成为世界刑法发展变革的大趋势。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应该顺应世界潮流,积极进行保安处分的立法工作,以加强中外刑事司法协作与交流。

三、保安处分制度的可行性

当前,探索构建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不仅具有极大的必要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首先,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同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相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坚持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来预防和控制犯罪,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坚持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惩罚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惩罚,而是要通过矫治、教育等手段将他们改造为适应社会生活的新人。保安处分是通过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进行特别预防,消除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帮助他们回归社会,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稳定。这显然是与我国一贯实行的刑事政策相符合的。

其次,民众法律意识的转变为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民众的刑事法律观念也发生了显著转变。长期以来,刑罚中的报应目的一直在民众的法律意识中占据重要位置。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无论是民众还是学者,他们的法律意识都有显著改观。人们不再把刑罚作为阶级斗争和惩罚犯罪的工具,重刑主义受到质疑,刑法万能主义被否定。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更加深刻和科学,认识到犯罪背后的原因异常复杂,其解决也不是单纯的法律所能胜任的,而应该从多学科、多领域的角度出发采取措施进行防控。人们逐步认识到,除了惩戒,预防犯罪也是刑法的重要目的。而针对事前危险性的特别预防在犯罪预防体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再次,我国具备了必要的物质条件。经济物质基础对于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因此,筹建精神病院、少年管教所等机构不再是“老大难”问题。近年来,我国科技水平不断提升,教育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学科发展迅速,技术人员队伍不断壮大,因此,评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更加准确,改善和矫治也有了更为强大的技术支持。此外,由于近年来国家抬高并严格把握进入司法领域工作人员的标准,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升,有能力胜任保安处分案件的裁判事宜。

最后,有国内外立法和司法经验可供借鉴。一方面,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制定的保安措施在长时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这对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国外对保安处分制度的原则、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等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有许多值得借鉴的有益内容。

四、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

鉴于我国现有保安措施的局限性,应该在充分考虑我国现实情况并借鉴西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

(一)保安处分的立法模式

目前,学界主要提出了一元化立法模式和二元化立法模式两种保安处分立法模式。其中,一元化立法模式即刑事法律中只规定一种形式的制裁措施,将保安处分的内容以刑罚的形式纳入刑事法律,统称为保安刑;或者把将刑罚纳入保安处分体系,以保安处分代替刑罚。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比较明显,因此,呼声很小。二元化立法模式是指在刑事法律中同时纳入两种制裁方式,取长补短。这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刑罚和保安处分二者是并列的关系,其二,将保安处分作为刑罚的补充。在表现形式上,二元制立法模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保安处分纳入统一的刑法典;二是制定单行的保安处分法。由于既使刑罚与保安处分相区别,又使二者相融通,因此,二元化立法模式的呼声最大。笔者也赞同实行二元化立法模式。

(二)保安处分制度的原则

综合各学者学说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法定性原则。具体来看,应该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采取措施。实体方面,要对保安处分的决定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程序方面,要将保安处分的裁决、上诉以及监督主体等方面明确化。要禁止类推适用,杜绝擅断和法外适用处分措施,充分保障被使用者的人权。第二,必要性原则。保安处分虽然不具有惩罚性,但由于仍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因此,其必然会给被适用人带来一定的痛苦。为了有效保护人权,其应控制在“消除当事人人身危险性所必需”的范围内,而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第三,相当性原则,即保安处分的种类和轻重等内容要与当事人人身危险性的性质和程度以及社会防卫的需要形成一种比例关系。只有这样,保安处分才能宽严适度。第四,改善教育为主的原则。这也是保安处分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

(三)保安处分的种类

笔者认为,保安处分的种类可以规定为保安教养、强制禁戒、强制医疗、少年保护四类。其中,保安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或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动用刑罚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采取的处分;强制禁戒是将吸毒成瘾或酗酒成习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收容于毒癖、酒癖戒除所强制戒除习癖的处分;强制医疗针对的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或限制责任能力人,如精神病人、卖淫嫖娼的性病患者等,将他们收容于精神病院或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少年保护针对的是实施了危害行为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主要采取教育的方式矫正他们的不良行为。

参考文献:

[1]蔡景华.保安处分借鉴与中国违法行为矫正制度构建.经济研究导刊.2014(4).

[2]李海涛.建立我国保安处分制度之构想.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崔玉敬.保安处分制度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4]刘幸.论我国保安处分立法的社会意义.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5).

[5]苗有水.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学发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6]董邦俊.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之构建.学习论坛.2010(11).

[7]陈莎莎.关于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构想.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10).

[8]李梦楠.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浅析.知识经济.2011(10).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