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选择的建议
选择误区
一、我们经常可以看见周围的买保险的人计算买的保险分红多少,将来可以挣多少钱。其实这些看法都是存在一定的误区的,正确的看法,保险应该是理财,而非投资。保险买的是保障,而保障是有一定的成本的,所以拿钱买保险得到的回报相对别的真正的投资手段得到的回报要低很多。保险是不可以算的,算得出来的保障都不叫风险。
二、另外保险是理财,不是储蓄。所以不要把买保险跟把钱存银行作对比。钱放在银行得到的是利息,钱买保险买到的是保障。几万的银行储蓄可能得到几百的利息,几百的保险费用得到的是几万元的保障,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区别。
选择原则
1、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这点指的是要对自己的家庭财务状况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能够根据当前的收入水平,预估未来的收入情况,计算结余。这样才能把握好自己购买保险的投入,确保不会出现无力支付保费或者保费投入比例不足的情况。
2、分析需求,按需选择:
这一点需要充分考虑好家庭可能面对的风险状况,来选择相应的险种。各大保险公司推出很多针对家庭与个人的商业险种,这些都只是适应部分人群而不是每个客户。例如,家庭中男主人是主要收入者且从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作,如高空作业,则此家庭的首要保险可能就是男主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保险。
3、保障的优先有序:
重视高额损失,自留低额损失。确定保险需求的首要考虑是风险损害程度,其次是发生频率。损害大、频率高的损害优先考虑保险。对一些较小的损失,家庭能承受得了的,一般不用投保。实际上保险一般都有一个免赔额,低于免赔额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所以,需放弃低于免赔额的保险。
4、保险项目的合理组合:
把保险项目进行合理组合,并注意利用附加险。许多保种除了主险外,都带了各种附加险。当您购买了主险后,如果有需要,可顺便购买其附加险。这样的好处是:其一,避免重复购买多项保险;其二,附加险的保费相对单独保险的保费一般较低,可节省保费。所以综合考虑各保险项目的合理组合,既可得到全面保障,又可有效利用资金。
编辑本段选择公司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各种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现身市场,其中既有国有保险公司,又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使得投保人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但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困惑,那到底应该怎样选择保险公司呢?消费者不妨从以下几方面来衡量:
1、资产结构好。在保险业,能否上市或者能否整体上市是评价一家保险公司整体资产是否优良的标志之一。所谓“整体上市”是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基础上市,如果某家保险公司实现了整体上市,就证明该公司整体结构良好。内地不少保险公司已经上市或者具备了上市条件。
2、偿付能力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2003年3月起施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额度送达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进行披露。
3、信用等级优。国际上有不少专门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的机构,如美国的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等,它们对保险公司的评级可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信用等级的一个参考。
4、管理效率高。保险公司管理效率的高与低,决定着该公司的兴衰存亡。管理效率可从公司产品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市场号召能力、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决策能力、公司应变能力、公司凝聚能力等方面衡量。
5、服务质量好。保险与其他商品不同,不是一次性消费,保险合同生效的几十年间,保户经常就多方面的事情需要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如缴费、生存金领取、地址变更、理赔等。保险客户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上帝,享受上帝待遇,开开心心接受保险的关怀,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是关键。
编辑本段选购指南
1.谨慎保管文件
购买保险以后,请妥善保管保单、发票以及身份证等,避免被他人利用于退保或者虚假理赔等。同时,请您记下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单号码及保险金额,如有遗失或损毁,可申请挂失、补发。
2.合理利用犹豫期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豫期。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消费者若对所投保的险种或者所选择的保险公司等不满意,可以在犹豫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工本费(一般为10元)后退还全部保险费。在犹豫期过后退保,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收取退保费用,消费者会有一定损失。
3.配合接受回访
如果保险公司对您进行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的回访,请回答保险公司的问题,同时可以就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要求保险公司答疑解惑。
4.及时续缴保险费
如果您购买的是分期缴费的保险,一定要记得及时缴费,以避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续期保险费的缴纳有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公司催收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5.纠纷解决渠道
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发生纠纷时,首先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调解。可以向调解机构(如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仲裁。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诉讼。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