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某某警告的决定

2017-06-06

警告处分指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给予某某警告的决定,供大家参考!

关于给予某某警告的决定范文一

王海云(学号:20132502141005),男,汉族,现年25岁,山西朔州市人,美术学院环境设计专业13-3班学生。

该生在2016年 2月29日—3月1日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累计旷课已达10学时(每天上午按4学时,下午按2学时计算)。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及《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10 -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海云警告处分。

年5月20日

关于给予某某警告的决定范文二

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

决 定

XX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X人。19xx年x月参加工作,19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xx年x月调入XXX工作,19xx年x月任XXXXXX至今。

主要事实:

20xx年x月,XXX任XXXXXXX期间,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请书中XXX的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XXX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XX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XXX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X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XXX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xx年x月x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 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XXXXXXXXXX

20xx年x月x日

关于给予某某警告的决定范文三

庞宇,男,学号为:14150071,在2016—2017学年度第一学期1—15周中,累计旷课10学时。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给予警告处分。

经院领导同意,现已将处分放至其学籍档案,后期如积极悔改,表现良好,半年后经个人申请,班主任和院领导同意,可撤销此处分。希望其他同学引以为鉴,切勿违纪。

湖北经济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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